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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用部分维修资金哪里来

发布时间:2021-11-01 00:03:03

❶ 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能随便动用吗

对于公共维修基金这项费用,我们在购买了房子以后都是需经缴纳的,但是我们知道公共维修基金是专款专用,所以我们如果想要使用它,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达到要求才可以。那么下面我们来为大家介绍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小区公共维修基金能随便动用吗?
一、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1、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专项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一般共用部位包括:小区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一般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其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公共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二、小区公共维修基金能随便动用吗?
我们根据《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须经七道程序:
1、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应当经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办理备案;
4、头次开户;
5、资金划转;
6、竣工验收;
7、决算审核。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商品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上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的账户。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小区公共维修基金能随便动用吗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吧。公共维修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公共设施维修的费用,所以在使用上是有一些相关规定的。

❷ 住宅小区的住宅维修金和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由谁提供

收房细则 1 检查所有插座 没有电笔的朋友可以拿个充电器和一个三相接头的排插。充电器可以检查两相插座,三相接头的排插可以检查三相插座。 2 检查所有窗户 ·检查玻璃:玻璃不能有疤痕,我们所买的每一件都是商品,要仔细检查,否则吃亏的是自己。不要以为那么大的一块玻璃上有个小小的疤痕无所谓,想想如果你是在买一面镜子,有疤痕的镜子你肯定不要。 ·检查窗纱好多纱窗上的窗纱都是破的,或者上面有很大的划痕。 ·检查窗户开启时是否碰墙墙面很容易毁坏 3 检查电话线,宽带接口天伦的电话线和宽带面板质量不好,而且要看是否固定牢靠! 4 检查暖气片、阳台护栏是否牢固 5 检查每一个灯和开关 6 检查每一个水龙头 7. 收房要查验《竣工备案验收表》的原件和《房屋面积实测表》,否则一旦接钥匙,再提面积问题就晚了,在司法实践中,以收房时未提异议,视同购房人事实接房放弃对面积争议的权利 8. 收房注意窗户合页,和水管,毛病不少啊 第一篇 房屋具备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于购房者,对于购房者来说就意味着收房。与一般的商品买卖相比,房屋的交付更为复杂,因为它涉及到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建立。示范合同第十一条专门对房屋的交接做了规定,本文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讲解。 交房一般程序 1.开发商发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时间、须交纳的费用、未按时收房的处理等。通知的形式有电话、传真、信件等。稳妥起见,开发商在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之外,最好能同时使用挂号信件的方式,否则,很难证明自己已向购房者发出收房通知,有可能造成承担延期交房责任的不利后果。 2.购房者交纳有关费用。如房屋价款结算、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3.验房。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开发商进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购房者验房。 4.购房者接收房屋。房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将钥匙交给购房者。一般而言,钥匙的交付是房屋交接的主要标志。除了所有权(所有权转移时间以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外,关于房屋的一切权利都从钥匙交付时由购房者来行使了。当然,风险也从此时由购房者来承担了(比如房屋交付后出现火灾、地震等造成房屋灭失的风险)。 如何收房 对于如何来收房的问题,很多购房者的思路不是很清晰。实际上,收房时主要有三个问题。 1.审查有关证件。作为购房者,应首先审查房屋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关于交房条件,在合同的第八条有明确约定,从北京来看,一般合同约定以该房屋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按照今年1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屋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竣工备案表更成为开发商交房的法定条件。如果没有竣工备案表,作为购房者一般可以拒绝收房。 此外,购房者还要审查几个证件,包括:住宅质量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面积实测表等。 2.审查房屋的质量。验房主要是看房屋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包括户型、朝向、尺寸、结构等。如果这些方面发生变化,则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此外,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审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有质量问题,应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理,待修理后再重新验房。 3.审查交房费用。交房时涉及到一系列的费用。 房屋价款结算。对于期房而言,合同价款是依据房屋预测面积计算的,等房屋竣工后,实测面积肯定会有所差异,双方根据面积差异来结算房款。 物业管理费用。作为异产毗邻房产,实行的是强制性的物业管理制度。购房者在接收房屋后,无论是否入住,就开始享受到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因此在收房时就须交纳物业管理费。按照北京现行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最多可收取一年的物业费。 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为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大、中修而准备的基金,按照房款的2%交纳,可以交给开发商,也可以直接去房管局小区办交纳。 第二篇 1招:看“备案”留“两书” 新房入住前,业主应看到该项目有关备案文书的复印件,以便确认该项目是合法建筑;同时,应得到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招:卫生间不渗不存 检查卫生间地面是否渗漏,可以用塑料袋装满沙子放在地漏上,然后

❸ 什么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又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来维修、更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住宅安全。它相当于给住宅做了一个“大病医保”。

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利于小区共用部分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与安全。

二、应该交多少钱?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不同的建筑类型,有不同的交存标准。

1、交存标准

独立式住宅、非住宅(如别墅):5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非住宅(六层以下建筑):100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非住宅(七层以上建筑):200元/平方米

2、交存时间

商品房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己存入或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什么情况能用该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4)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5)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6)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7)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2)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3)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4)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5)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6)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四、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两种。

1、一般情况

由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等作为主体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大会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向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紧急情况

如果出现应急情况的,则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而且,自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相当于给住宅做了一个“大病医保”,当住宅出现问题时可通过特定的程序申请使用这笔资金。

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内容只在北京适用

❹ 小区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利于小区共用部分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与安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1)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由于各地政策可能稍有不同,以下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三、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2.基本规定(3)

1.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3.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①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②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③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④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⑤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⑥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4.建筑结构、电梯和对修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引用资料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2.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2.基本规定.

❺ 维修基金该由谁来收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❻ 一个小区为什么有两种公共维修基金

解释、回复“寒号鸟”网友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帖 近悉, “寒号鸟”网友发〖民声〗帖:一个小区为什么有两种公共维修资金?为此,淮安市物业管理中心广大网友作出相关解释并回复“寒号鸟”。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淮安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结合当地相关实际情况,于2008年联合发文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范围及使用等作出相关调整(淮房管[2008]154号、[2009]22号)。文件规定,***住宅(6层及以下)按50元/㎡(建筑面积)、高层住宅(7层及以上)按100元/㎡(其中50元为电梯维修费用)、商业用房按100元/㎡分别收取;新老标准的执行时点以各相关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凡在2009年3月1日前签发的预售许可证执行老规定,凡在2009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签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执行新标准。拆迁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执行新老政策按取得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时间(2009年3月1日)为分界。 “寒号鸟”网友,你在“东海畅园”小区购买的房屋属4号楼,经查4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的时间为2009年4月16日,该楼属***住宅,就应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新标准50元/㎡;经查“东海畅园”小区5号、6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的时间为2008年9月8日,是***住宅就应该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老标准32元/㎡。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文件规定,请点击淮安市房管局网查阅上述提及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九年八月六日

❼ 维修资金如何建立起来

百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都要交纳一定的款项,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其中一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屋面、外墙面等共用部位和住宅区内的道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对于交保险的人来说,“养老金”就是退休以后维持正常生活的保障金。而对于房屋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维持房屋正常使用的保障资金了。
那么可不可以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呢?答案是否定的。
    从维修责任角度来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房屋产权持有形式已形成多元化格局,居民个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比例越来越高。房屋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责任,已由过去国家或单位承担,逐步改由现在的房屋产权人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关系到相邻住宅、整栋楼、整个小区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
早在1998年,国家就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开始着手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丹东市也于2000年9月制定了《丹东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丹房局[2000]63号),开始收取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形成了房屋保障制度的雏形。近几年,随着《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陆续出台,国家重新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交存、使用、管理等方面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我市结合实际适时制定了《丹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丹房局[2008]56号),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了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使我市的维修资金各项工作走上了正轨。
    当出现屋面墙体渗漏、住宅区内道路破损等问题时,维修责任由房屋产权人承担,而国家和单位等部门不会再出资承担维修责任。如果百姓个人购买房屋时不交存一定的专项维修资金,就会因没有保障资金而无法维修,从而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降低房屋使用寿命。
    从百姓利益角度来看,给房屋投入一份“养老金”,上了一份保险,是保障百姓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事情。由此,才能使我们居住的房屋更安全、舒适,得以长久使用,减少日常烦恼,并使房屋的价值得到保值增值。
    因此,只有百姓充分认识到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重要性与意义,才能积极交存这部分资金,并按相关政策规定,自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❽ 小区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包含哪些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❾ 我的房子里面需要维修,如何才能提取自己的那部分维修基金里的钱

1、我也不和您细说了。
明确告诉您,不可以,您也就不用想了。
2、公共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公共部位的设备设施改造、中修、大修。
3、而且动用这笔钱首先需要关系人(本单元、本楼、本小区)三分之二的人签字同意。
4、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流程是:物业出施工方案,业委会审批,找业主签字,递交房管局审批、然后公共维修金划转施工单位,施工,验收。这是由严格的使用和支出程序。
5、动用公共维修金一般从开始到批下来都需要半年以上,很费劲的。
6、在提醒一下,个人私有部位不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提供者是新浪博客用户:路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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