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小区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利于小区共用部分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与安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1)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由于各地政策可能稍有不同,以下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情况。
三、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2.基本规定(3)
1.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3.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①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②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③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④楼体单侧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
⑤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⑥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4.建筑结构、电梯和对修缮范围有争议的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应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引用资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2.基本规定.
❷ 超过多少钱可以启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一,物业维修基金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只要经过占全体业主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且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启用公共维修基金;
当然公共维修基金要用于公共区域的维修,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等
有一些公共区域的维修,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是需要物业服务公司来负责维修的,所以维修基金通常用于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义务的大中修;
第二:经常大家听到的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大中修的说法,其实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于大中修,也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才是大中修;
这种说法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不成文规定;因为维修基金可以说是一栋建筑(尤其是住宅小区)的“救命钱”,如果随便乱花光了,以后没钱了,房子出了问题可怎么办?!
❸ 房屋不同部位保修期都多长 哪些可启用”维修资金”进行修复
房屋维修的部位主要涉及到屋面防水和外墙 质保期五年过后就可以启动维修资金了
❹ 超过多少钱可以启用物业维修基金
1.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了维修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4.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使用方案,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70%的维修费用;
(三)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以及出现电梯故障、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先予拨款,确保及时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的核定手续在维修后再予以办理。
❺ 电梯维修费过大,能启用维修基金吗
原因如下:
1、您小区已入住5年,电梯肯定已经过了开发商保修期(一般是2年)。
2、高层物管费是由基本物管理费和能耗费组成,能耗费是指电梯、泵房、公共照明等电器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能耗;基本物管费是同多层住宅,主要是保安、保洁等费用(主要是人员费用)。就电梯来说是包含电梯的年维保费用及年检费用(一般物业公司是委托给专业的电梯维保单位),而电梯维保单位一般是清包协议(就是不包材料),所以电梯维修是属于公共设施维修范围。
3、根据国家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用都可以由维修资金的利息进行支付。
4、使用维修资金利息必须征得业委会同意后召开业主大会(可以是书面征询方式)征得本区域2/3业主的书面同意,同时单项维修超过5000元(可能各地情况不同)必须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❻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超过多少要招头标
关于实施统一管理后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经请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破产等原因无法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系统”)做项目楼盘造册和核定物业企业服务范围的,可由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楼盘造册审核,到住宅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范围,并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办理关联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已交纳的维修资金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受让人应持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未取得的提供房屋转让协议)、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因故无法提供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的,需由房屋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业主本人不能到场的,代理人应携带业主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办理。
三、依法催缴、追缴维修资金的,交款人应持住宅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出具的《协助交存告知单》到区(县)管理部办理交款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申请划转维修资金前,应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资金系统中将所辖范围的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楼号、房号等楼盘造册补齐。
本通知发布前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及开户银行负责补齐楼盘造册。
五、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会开户后,可申请划转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定业主委员会所辖范围后,业主委员会可向住宅所在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区(县)管理部应在出具划转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委员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
六、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变更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应当向原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和业主委员会新开户银行分别提供业主大会相关决议。
七、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后的相关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首次交纳维修资金及补交款、续交的,应直接到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办理交款
手续,开户银行收款后应出具统一格式票据;
(二)业主办理信息变更及过户手续的,由业主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业主办理退款的,经业主委员会盖章后,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的,经区(县)建委、房管局备案后,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经业主委员会盖章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❼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紧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❽ 维修费用多少钱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来维修基金,和费用源多少无关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必须满足上面两条:1、公共设备设施保修期满以后的维修和更新;2、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以外的维修费用。
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即使费用很低,也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承担维修责任的,费用再高也不能使用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