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区电梯维修费谁来承担
法律分析:质保期里由电梯公司承担,质保期过后由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一同承担。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B. 小区电梯维修费用谁来承担
小区电梯维修费用由物业承担。
业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维修基金,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只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应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一般是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由电梯公司或委托的维保单位进行。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每个业主按比例支付;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做广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该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开。
小区电梯责任
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通常来讲,小区电梯大修或更换,物业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费用的,他们也是承担不起的。电梯坏了本身就是业主的责任,物业公司毕竟只是业主聘请的,如果有些业主自己都不重视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目前对特种设备监管有十余部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但却没有专门的电梯安全监管行政法规,对电梯责任主体、维修经费、发展规划、采购配置、报废更新等环节,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尤其是‘电梯使用单位’法律主体不明确,致使电梯安全监管维护面临困境。
C. 小区电梯维修费用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业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维修基金,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只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应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一般是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由电梯公司或委托的维保单位进行。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每个业主按比例支付;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做广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该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开。
D. 电梯保修期内年检费由谁来出
一般不应该有施工方承担。电梯年检费都是电梯使用方支付,也就是物业公司或者电梯所有人。电梯免保一年或者两年,只是负责产品的维护保养,和配件(人为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免费更换,并不包括电梯年检费。
一般的免保合同不包括电梯年检费用,建议查看合同,比如物业和开发商的合同,开发商和电梯公司电梯采购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业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维修基金,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只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应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梯维保期内维修费由谁承担扩展阅读:
电梯维修费的支付:
一般是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由电梯公司或委托的维保单位进行。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每个业主按比例支付;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做广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该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开。
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通常来讲,小区电梯大修或更换,物业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费用的,他们也是承担不起的。电梯坏了本身就是业主的责任,物业公司毕竟只是业主聘请的,如果有些业主自己都不重视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目前对特种设备监管有十余部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但却没有专门的电梯安全监管行政法规,对电梯责任主体、维修经费、发展规划、采购配置、报废更新等环节,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尤其是‘电梯使用单位’法律主体不明确,致使电梯安全监管维护面临困境。”
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的小区的电梯有我们的物业公司维修或者保养的话,一般都有物业公司来承担,如果修电梯的费用较高,可能就会需要用到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这个时候需要经过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进行使用。
E.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用谁负责
法律分析: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用由物业和业主共同负责,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F. 电梯维保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电梯维保费用由业主承担。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G. 电梯的维修和养护应由谁来负责
法律分析:电梯属于共用的设施,产权是全体业主所有。电梯坏了以后电梯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由物业承担;如果是在保修期外,按规定是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范围内支出。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维修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H.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用谁负责
全体负责。
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每个业主按比例支付;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做广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该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开。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
通常来讲,小区电梯大修或更换,物业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费用的,他们也是承担不起的。电梯坏了本身就是业主的责任,物业公司毕竟只是业主聘请的,如果有些业主自己都不重视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小区业主维修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1、乘坐电梯时要避免粗暴使用电梯行为,有的业主会将客梯当货梯使用,时常超载使用电梯,并且撞击到电梯门,若需要更长时间搬运材料时,有可能找工具抵住电梯门,或者在电梯内蹦跳,用钥匙等金属物代替手操纵按钮,这些都会导致电梯损耗,为了电梯运行安全,需要业主正确使用,细心呵护,还需要维修单位要做好定期保养工作。
2、电梯安全是三分靠质量,七分靠维护保养,因此日常保养和爱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为了确保电梯可以正常运行,要定期做好电梯维保工作,且维保时需做好详细备注和记录信息。
I. 小区电梯维修费该谁出
一般是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由电梯公司或委托的维保单位进行。 根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业主既然已交了 公共维修基金 ,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只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可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相关条款,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每个业主按比例支付;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做广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该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