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识别“翻新家电”
农村历来是“假劣”商品销售的重灾区,这次家电下乡,一些不法商贩也会打着“家电下回乡”的旗号,销售“翻新答家电”。“翻新家电”都是用旧部件组装的,许多零件可能已经老化,极易漏电,容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一些旧家电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其能耗大,其零部件安装在“翻新家电”里,还会增加消费者的电费支出。 识别“翻新家电”,首先看外观。翻新家电与企业原装出厂的家电比,其外壳的尺寸、颜色均有差异,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看看左邻右舍或商场里同类型的家电,就能发现颜色和精细度是有差别的,有些按钮由于手工安装不到位,甚至会露出来或凹进去。其次,看标识。家用电器必须通过“3C”认证才可进入市场销售。翻新的家电没有“3C”标志,有的没有认证编码或编码是虚假的,看上去比较模糊。再次,看价格。翻新家电一般多采取超低价位对外销售。如果农村消费者发现一些有着名牌外包装,但却以超低的价格对外销售,很可能是“翻新家电”,要谨慎购买。农民购买家电时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对走村串户送上门的家电不要购买。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Ⅲ 废旧电子产品如何处理
是的
如何处理电子垃圾 ?
国外如何处理电子垃圾
发布时间: 2006-04-27 03:01 来源:光明日报
美国:在政府的倡导下,电子产品的再循环利用在美国政府、生产厂商和消费者中有着较好的认同。长期发展中,电子垃圾拆解已形成完善的专业市场分工,有专门的拆解公司和电路板回收公司。设计既容易回收,又对环境损害较小的电子产品,也已成为一些知名公司的研究重点。据了解,美国
电子垃圾的回收再利用率可达到97%以上。
德国:面对数量庞大的废旧电器,德国根据欧盟的相关指令制定了本国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从2005年8月起消费者可免费将诸如废旧电脑、电视机及电冰箱等家用电器送交社区回收点,由电器制造商统一处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德国政府规定了制造商对其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进行收集、再使用和处置所承担的义务,以促使制造商开发绿色家电。
日本:日本制定了《家用电器回收法》,并已从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项法律,家电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回收和利用废弃家电的义务,家电销售商有回收废弃家电并将其送交生产企业再利用的义务。而消费者在废弃大件家电时,则需要交纳处理垃圾的费用。
让电子垃圾随科技而去
本报记者 胡其峰 发布时间: 2006-04-27 03: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手记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如今,让人眼花缭乱的各类高科技电子产品在给人类带来便捷和快乐的同时,也产生了电子垃圾。日复一日的电子垃圾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并且,目前对它们尚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回收处理体系。而民间分散回收与焚烧、酸洗等原始手段私自处理电子垃圾的方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对环境的污染。在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过程中,电子垃圾如何处理已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近日,全国最大的电子产品集散地——北京市海淀区率先在全国启动了“电子环保循环经济”示范工程,他们提出的一句话:电子垃圾——由科技而来,随科技而去,给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一个方向;而“电子垃圾的回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生产企业、回收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这一观点,又让我们感到了前行的压力。
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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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国家明令严禁使用的淘汰材料
附件3:限制、淘汰禁止的产品目录
一、电子信息
(一)限制类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高频头、天线等)
2.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国家定点)
3.单、双面印刷电路板
4.镉镍电池
(二)淘汰禁止类
1.含汞电池
二、机械
(一)限制类
1.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
2.矿岩破碎机
3.矿磨机
4.单缸柴油机
5.普通工业锅炉
6.普通机床(数控机床除外)
7.电加工机床(含电火花和线切割机床等)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8.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9.锻锤
10.普通板材加工设备制造项目
11.普通刃具制造项目
12.棕钢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洁块及磨料
13.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
14.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
15.普通通用轴承
16.普通电梯
17.普通叉车
18.普通电焊条
19.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
20.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
21.起重机械
22.气瓶
23.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
24.普通类水系统中低压碳钢阀门
25.普通运输集装干箱
26.民用普通电度表
27.12.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28.10~35KV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
29.S9-30~1600/10配电变压器
30.高、中、低压开关柜
31.B级聚酯漆包线
32.天然丁苯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33.凿岩机
34.2臂以下凿岩台车
35.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
36.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
37.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
38.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
39.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
40.选矿、选煤设备制造
41.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
42.斗容3.5立方米以下矿用挖掘机
43.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真空、加压式)
44.农用运输车
45.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
46.电线、电缆(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47.电梯制造
48.轮式装载机制造
49.40吨及以下液压挖掘机制造
50.56英寸及以下单级开泵
(二)淘汰禁止类
1.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2.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3.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
4.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5.CA630普通车床
6.Q51汽车起重机
7.TD60、D62、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8.A571单梁起重机
9.锅炉给水泵:DG270-140、DG500-140、DG375-185
10.高压离心通风机:8-18系列、9-27系列
11.J31-250机械压力机
12.T100.、T100A推土机
13.ZP-Ⅱ、ZP-Ⅲ干式喷桨机
14.WP-3挖掘机
15.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16.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17.OY-40石油钻机
18.18平方米烧结机
19.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20.1200叠板轧机(二辊周期式四机架)
21.横列式线材轧机
22.CER膜盒系列
23.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24.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25.DDZ-1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26.GGP-01A型皮带秤
27.BLR-31型称重传感器
28.WFT-081辐射感温器
29.WDH-IE、WDH-2E光电温度计
30.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度
31.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32.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33.PY5型数字温度计
34.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35.ZL3型X-Y记录仪
36.DBU-521、DBU-51C型液位变送器
37.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机
38.JD型长轴深井泵
39.KD0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0.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1.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2.X920键槽铣床
43.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44.D6165电火花成型机床
45.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
46.D5540电脉冲机床
47.J53-400双盘摩擦压力机
48.J53-630双盘摩擦压力机
49.J53-1000双盘摩擦压力机
50.Q11-1.6×1600剪板机
51.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52.4146柴油机
53.SX系列箱式电阻炉
54.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55.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
56.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
57.X52.X62W320×150升降台铣床
58.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
59.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60.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61.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62.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63.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64.J02、J03系列小型异步电机
65.单相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
66.S7-30~1600/10、SL7-30~1600/10配电变压器
67.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
68.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69.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70.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快速断路器
71.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快速断路器
72.QC8、QC10、QC12系列起动器
73.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74.HD6、HD3-100、HD3-200、HD3-400(600、1000、1500)刀开关
75.PB2、PB3、PB4型矿用防火爆高压开关
76.黑铜杆
77.油性漆包线
78.硬铜绞线
79.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80.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
81.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82.SX系列箱式电阻炉
83.GGW系列中频无芯感应熔炼炉
84.天然丁苯橡皮绝缘控制电缆
85.天然丁苯橡皮绝缘橡套电缆
86.天然丁苯橡皮绝缘船用电缆
87.橡皮绝缘编织涂沥青电线
88.粘性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
三、石油和化工
(一)限制类
1.电石生产装置
2.新建年产0.5万吨以下氧化铁红
3.新建年产0.5万吨以下电解二氧化锰
4.年产10万吨以下硫铁矿制酸
5.新建硫酸法钛白粉
6.新建年产10万吨以下聚酯
7.新建年产22.5万吨以下PTA
8.新建年产10万吨以下己内酰胺
9.汽车斜交轮胎
10.手推车胎
11.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氧化乐果、灭多威、克百威、敌鼠钠等)
(二)淘汰禁止类
1.100万吨/年及以下小炼油
2.质量低劣、安全环保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
3.1万吨/年以下干法造粒炭黑
4.年产4万吨以下硫铁矿制酸
5.年产1万吨以下电石
6.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7.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
8.四氯化碳、氟化烃、三氯乙烷、甲基溴生产及工艺装置
9.50万条/年及以下斜交轮胎
10.农药手工包(灌)装设备
四、纺织服装
(一)限制类
1.74型染整生产线
2.有梭布
3.甲醛、致癌致敏偶氮类印染织物
(二)淘汰禁止类
1.单线能力2万吨/年以下粘胶纤维
2.用含氯有机载体进行分散染料的载体法染色的产品
五、轻工
(一)食品饮料
限制类
1.新建制糖生产线
2.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3.新建白酒生产线
4.酒精生产线(燃料酒精除外)
5.二片铝制易拉罐项目
6.按传统工艺、技术新建味精生产线
7.新建年产量2万吨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8.新建盐场(厂、矿)的项目
9.年产啤酒5万吨以下的新建项目(特色品种除外)
10.100瓶/分(600MP)以下的塑料瓶饮料罐装线
11.200桶/时以下的大桶饮用水罐装线,浓缩果汁生产线
12.日加工100吨以下鲜乳的乳粉生产项目,日加工50吨以下鲜乳的液体乳加工项目
13.限制新建一般油厂
14.新建柠檬酸生产线
淘汰禁止类
1.年生产能力5万吨及以下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的生产装置
2.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装置
3.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4.禁止100瓶/分以下的玻璃瓶碳酸饮料罐装线
5.禁止用再生的废旧塑料生产饮料罐装用瓶和桶
6.淘汰、禁止小规模、低水平的罐头生产线
7.淘汰、禁止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安全无保证的烘烤企业
8.淘汰、禁止生产环境恶劣、卫生和质量低的调味品企业
9.淘汰小型分散、质量无保证、资源利用差的油厂
(二)家电
限制类
1.生产不符合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新建项目
2.生产不符合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新建项目
3.生产不符合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空调器新建项目
淘汰禁止类
1.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采用CFC物质做发泡剂或制冷剂的电冰箱、电热水器、消毒碗柜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能耗标准的家电产品
(三)塑料
限制类
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2.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淘汰禁止类
1.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四)照明电器
限制类
1.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小时的单螺旋灯丝的白炽灯生产线
(五)香料香精化妆品洗涤用品
限制类
1.新建牙膏生产线
(六)造纸及纸制品
淘汰禁止类
1.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七)皮革
淘汰禁止类
1.年产30万张牛皮(猪皮60万张、羊皮180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2.高毒性的胶粘剂和整饰剂
(八)其他
限制类
1.新建自行车生产线
2.糊式锌锰电池
3.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
4.新建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5.新建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6.电子计价称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7.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8.电子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150吨)
9.电子皮带称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10.电子吊称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50吨)
11.弹簧度盘称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小于8千克)
12.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13.三聚磷酸钠生产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14.新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淘汰禁止类
1.生产能力300吨/年以下的油墨厂(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2.四氯化炭(CTC)为清洁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3.CFC-113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4.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5.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6.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7.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
8.冲击式制钉机
9.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六、建材
(一)限制类
1.实心粘土砖
2.平口混凝土排水管
3.灰口铸铁管材管线
4.螺旋上升式铸铁水嘴
5.冷镀锌钢管
(二)淘汰禁止类
1.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3.25A空腹钢窗
4.S-2型混凝土轨枕
5.一次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6.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7.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8.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棉涤玻纤网格(高碱)复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9.墙体或吊顶工程用菱镁类复合板
七、医药
(一)限制类
1.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项目
2.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3.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4.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八、汽车
(一)限制类
1.三轮、低速载货农用运输车
2.100ML以下化油器二冲程摩托车
3.铝轮毂
(二)淘汰禁止类
1.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
2.Q51汽车起重机
3.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
4.排放超标摩托车
5.二冲程助力车
6.带石棉摩擦材料
7.CFC-12汽车空调
九、钢铁
淘汰禁止类
1.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铁合金
十、有色金属
(一)限制类
1.锡精矿生产
2.钨精矿、钼精矿生产
(二)淘汰禁止类
1.淘汰铜线坯
附件4:重点攻关或推广应用的行业关键技术
电子信息行业:重点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技术、下一代网络(NGN)及终端技术、全光网通信技术、网管与软件(网络与运营支撑系统、业务平台与系统)技术、软件无线电技术、智能网技术、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技术、KU、KA、极高频(EHF)等卫星通信用高频段微波收发设备技术、宽带接入技术、软件开发环境技术、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基于LINUX的操作系统技术、嵌入式操作系统技术、网络支撑平台和中间件技术、计算机辅助技术(CAD、CAM、CATD等)、信息安全产品与系统技术、网络计算机技术、高性能数据存储技术、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外部设备技术、集成电路设计技术与生产工艺技术、新型元器件(表面贴装元器件、光电子器件、电力电子器件、混合集成电路、高频频率器件、新型机电组件、多层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新型电源等)生产工艺技术、新型显示器件(高清晰度CRT技术、彩色液晶显示器件、等离子体显示器件、LCOS新型显示器件和有机发光器件)的开发与生产技术、表面贴装技术(SMT)、高性能电子材料(高性能电子浆料、高性能电子功能陶瓷材料,高性能磁性材料,硅单晶和化合物单晶及其外延片,液晶显示器和其它平板显示器材料,中高档覆铜板材料,绿色电池的电极材料、无铅焊料)的生产技术、高清晰度电视机(HDTV)技术、数字音频技术、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系统及播放机关键件(含机芯、伺服系统、光头)专门技术、数字录放像技术、家庭信息网络平台技术、汽车电子技术等。
机械行业:重点发展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网络化信息化制造技术、精密高效加工和成形技术、激光加工技术、新型传感技术、高性能伺服电机及高精度数字化智能控制技术、电力电子技术、变频调整技术、先进模具设计和制造技术、液压气动密封技术、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污水处理技术、环境自动监测技术、水稻工厂化育秧及机械栽插技术、水稻收获和烘干技术、果蔬产地加工技术等。
石油和化工行业:重点发展高硫原油加氢脱硫组合技术、汽油及煤油加氢精制技术、聚乙烯和聚丙烯专用料生产技术、合成树脂应用技术、塑料合金生产技术、高档汽车涂料生产技术、辐射固化涂料生产技术和高固体份涂料生产技术、电子化学品生产技术、有机硅深加工产品技术、氨基酸和酶制剂生产技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重点品种生产技术等。
纺织服装行业:重点发展差别化、功能化、高性能化学纤维原料开发与生产技术;高仿真、高性能差别化纤维开发与生产技术;重大绿色环保及可降解化纤开发技术;各种方法相互融合及各种材料复合的新型非织造布生产技术;熔喷法、纺熔法及高技术含量的水刺法和针刺法非织造技术;高档精梳针织纺纱技术、细旦锦纶、丙纶短纤纺纱技术、花式纱的纺纱技术;高档色织布、牛仔布开发技术、轻薄型多功能针织面料加工技术、针织牛仔面料开发技术;特种天然纤维加工技术;天然纤维面料高档化后整理技术;功能性纤维面料后整理技术;印染厂节能、节水技术,染料回收、碱回收技术及末端深度治理技术;具有亚热带特色的蚕桑业技术;真丝绸非甲醛抗皱整理技术、高档仿真产品的加工技术;纺织后加工设备及基础配套设备的开发技术;三维人体扫描测量技术的开发应用和三维服装技术的开发应用;羽绒羽毛成型加工及其制品的开发应用;高档配套室内家用纺织品的设计开发技术;纺织品绿色环保技术;服装生产快速反应系统和服装供应链管理系统开发及导热排湿性能测试技术;纺织/服装企业生产信息监测和管理系统开发等。
轻工行业:(1)食品制造行业重点发展生物工程技术,基因工程技术;新型菌种的开发应用;喷雾干燥、真空干燥、冷冻干燥技术,膜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高温瞬时杀菌技术,高真空技术,深度冷加工技术,微胶囊技术,高效浓缩发酵技术,微波技术等。(2)家用电器制造行业重点发展变频控制,直流变速控制,数码变容控制,网络控制技术;制冷器具领域的冷媒流量控制技术,可回收空调器设计技术,改变系统效率的实用技术(如风路清洁技术),除尘、除菌、防霉等空气净化技术、优化两瓷结构技术、应用真空绝热材料技术、开发热泵应用技术;电热器具领域的节能、环保技术,微波分布与热力控制技术。(3)造纸行业重点发展低定量、高质量、低消耗、高效率的造纸技术;采用节水、降低污染现代制浆造纸技术;造纸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4)陶瓷行业重点发展陶瓷原料精制技术;等静压成型、高压注浆设备及配套技术;纳米技术;精细化工产品在陶瓷上的应用技术;智能化、清洁无害化生产,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技术等。(5)塑料行业重点发展双向拉伸技术、气体辅助注塑成型技术、多层共挤出技术、微孔泡沫塑料成型技术、热流道技术,塑料机械开发应用微电子技术等。(6)皮革行业重点发展少硫脱毛、无盐浸酸、无铬复鞣、高铬吸收鞣制、加脂剂染料高吸收等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转鼓群控技术等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技术,制革鞣制废水循环技术;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自动制版及自动裁剪技术等。(7)香料香精化妆品洗涤用品行业重点发展洗涤剂中的微生物表面活性剂以及油脂酶法水解技术,浓缩化技术;化妆品开发生物发酵技术、植物的细胞培养技术和脂质体技术等。
建材行业:重点发展日产熟料4000吨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水泥,鼓励采用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高性能混凝土用外加剂的技术;大规格超薄型墙地砖生产技术和装备技术;建筑卫生陶瓷改善燃烧系统技术;低质原、燃材料的开发利用技术;散装水泥装备技术;水泥高效除尘环保技术;新型干法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生产中消纳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和污泥等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技术;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玻璃钢)机械化成型技术等。
医药行业:重点发展药物生物工程技术及基因工程技术;现代制药工业的分离、提取结晶和合成技术;中药指纹图谱等多成分定量指标控制技术在中药质量控制中的应用;现代先进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包括超临界二氧化碳提取、动态提取、大孔树脂吸附、膜技术、喷雾干燥、超微粉碎等);微囊技术、包含物技术、渗透泵技术、脂质体技术在制剂中的应用;医疗器械智能化、数字化、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医学及医药新材料的生产应用技术。
汽车行业:重点发展汽车安全技术(如汽车防碰撞设计技术等),汽车环保技术(如新型环保发动机设计制造技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的设计生产技术),汽车节能技术(如轻量化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材料可循环利用技术、电子控制燃油喷射技术等),汽车防盗技术(如全球定位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技术等),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开发与应用技术,汽车车身开发设计技术,客车、专用车专用底盘设计制造技术,汽车车身模具设计制造技术,摩托车电喷化技术,摩托车联合防抱死制动技术,摩托车代用燃料应用技术,柔性加工技术,精密、快速成型技术,液压、气动、密封技术。
钢铁行业:重点发展高风温热风炉长寿技术、高炉富氧喷煤技术、高炉高效长寿综合技术、直接还原技术、熔融还原技术、高炉、转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技术、铁水预处理、钢水炉外精炼、高效连铸技术、连铸坯热装热送技术、薄板坯、薄带坯等近终型连铸连轧技术、冶金综合自动化技术、控制轧制及控制冷却系统、表面镀锌(锌、铝)、镀锡、彩色涂层及复合技术、高强度机械用钢生产技术、热、冷轧不锈钢板生产技术等。
有色金属行业:重点发展有色矿山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技术、多金属共生矿综合利用技术、难处理金矿、含金尾矿资源综合回收技术、低品位、难处理铜矿利用技术、稀有、稀散金属开发及综合利用技术、高效选矿药剂开发、超临界苹取技术、稀土应用技术、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制造技术、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技术、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制造技术等。
Ⅳ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有哪些
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落后产品” 目录 第 40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
Ⅵ 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筑工程质量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用于工程中的建筑、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原有特性或者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第三条 长春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技术监督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使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六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有许可证证号;
(七)带有条形码的产品,应当符合条形码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第九条 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未经安全认证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第十条 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具备使用性能并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最小出售单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方可出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生产者印制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和条形码等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的,应当到当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印制;未经批准的,印刷(制)者不得承印(制)。第十二条 下列产品应当附有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的中文说明书:
(一)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二)家用电器;
(三)医疗器械;
(四)化妆品;
(五)其它应当附有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说明书的。第十三条 剧毒、危险、易碎、防潮、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四条 严禁生产下列产品:
(一)伪造或者冒用产品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或者批准文号、产品原产地、企业名称或者他人字号、地址、条形码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
(五)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或无证生产的。
Ⅶ 宿舍里边可以用小夹板吗
不可以用,学校禁止使用一些大功率用电器,也是为了学生安全着想。
学生宿舍使用违规电器危害是很大的,很容易引起一些相关的火灾事故,学生不仅要了解这些校园安全知识,对于如何防止校园电器火灾的发生也需要多加的关注。
由国家教育部、公安部联合签署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学生宿舍、教室、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这就意味着在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是一种违法行为。
学生宿舍使用不同违规电器的危害:
热得快、电热杯等电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是电流流过电阻丝,电阻丝发热来进行加温烧水。此类电器设备存在无安全动作过载保护装置,极易因为人员疏忽,造成瓶内水源蒸发形成高温燃烧,引发火灾事故。
电炉是存在有明火的电器,并且热量极大,极易引燃周边易燃物,并存在造成人员触电的潜在性,因此属于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电器。
洗衣机、吹风机等电器,因入住人员大多不了解电器原理以及用电安全常识,私拉乱接扎堆使用现象非常普遍,也是国内频发电器火灾的重点事故源头,因此在管理较为严格的学校寝室、员工寝室等场所也是禁止使用的电器。
Ⅷ 哪些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一般是涉及消耗能源高,污染环境,产品性能落后,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等方面因素的产品。国家明令宣布淘汰的产品有: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1〕67号文件“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的管理的通知”中宣布淘汰了6种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林丹”、“敌枯双”、“杀虫眯”、“二溴氯丙烷”。自1993年1月1日起禁止继续生产、销售、使用。国家计委、能源部、机电部等部门联合宣布淘汰了17批600余项机电产品。卫生部公布淘汰127种药品,自1982年9月4日起停止生产和使用,并说明淘汰的药品品种系指人用药品,不涉及其他使用。1991年卫生部还宣布淘汰了105种中成药。
Ⅸ 消费者可以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吗
所谓国家明令淘汰,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技术明显落后、能耗过高、工艺已被更新等因素的产品,宣布不得再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的一种行政行为。这些被淘汰的产品往往性能落后,生产过程中能耗过高,具有较大的毒副作用,不利于环境保护,或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动植物安全。所以,消费者不应购买此类被淘汰的产品,不仅质量无法保障,也可能因违法使用被相关机关处罚,或者因污染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