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包期内维护收费吗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20号)
为了适应电视接收机发展实际和消费市场的需求,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并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根据平板电视机的特点,其“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平板电视机维修服务必须使用符合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新配件。
现予公告,上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2. 售后三包政策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发布第四号令,颁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01年11月15日施行的《规定》共31条,其要点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二、《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于《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销售者在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时,应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并准确填写、加盖印章。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应认真记录修理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的损失。
五、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十三、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十四、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十六、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十七、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十八、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十九、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消费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该《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3. 开具三包维修费增值税专票如何做账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以后,首先存货成本中不再含税,购入货物中已支付的增值税额有确切的证明,为会计上单独核算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其次销售收入中不含税,交纳的增值税不再计入损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挂钩。
一般纳税人企业(下简称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应设置九项专栏,即: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仍借记“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则借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如果是辅导期的企业还要“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 明细科目。
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中。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实收资本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资本公积
4、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注。如果的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上)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冲销的会计分录。
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账务。
三、“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冲销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计税价格是成本价或确认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
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长期投资(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确认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相关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成本加利润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等(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成本加利润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周转材料
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科目
四、“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对内)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按成本转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对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对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是视同销售,在这里还要结转一下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兑换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
企业用产品、原材料等,依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产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营业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五、“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原则(没有销项税就要把相应的进项税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非正常损失)
在建工程(不动产类非应税项目)
应付福利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
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七“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预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八、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九、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
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十、辅导期企业或者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迟到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或者认证不能在当月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进时或者辅导期: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下月论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纳税检查的账务处理(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账务)
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凡是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凡是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处理实例。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费,在“增值税检查调账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账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费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费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费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十二、年(月)末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月末转出应交增值税时:
借 应缴税金-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金-未交增值税
2、增值税的缴纳有预缴和正常缴纳,预缴通过“已交税金”,正常缴纳通过“未交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
预交本月增值税100元,则 :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100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50元;因已预交100元,下月初尚需交50元,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
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
贷:银行存款 50
如果本月销项税额为92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7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30元应转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 (注:多交的3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如本月实际销项税额为830元,进项税额为850元,则本月应交增值税为-20元,即下月可留抵进项税额20元;因已预交100元,多交100元应转出,账务处理是: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 (注:多交的100元可抵下月应上交数)
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增值税,只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购进货物时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者预付账款
销售货物时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发票金额/(1+3%))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 国家三包规定都有哪三包具体又是什么
“三包”: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专,进一步明属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产品: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四类新产品的加入,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纳入“三包"政策范围之内。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5. 三包费包含哪些
为促进销售,生产厂家往往给经销商提供一定的“三包费”,狠抓售后服务。于是对许多企业售后服务环节耗用了一些三包零件,这部分税额应怎样核算也就成了一个待处理问题。
“三包”包括规定期限内的包退、包修、包换三种情况,对此我们需要分别进行分析。
一、包退耗用的相关处理
企业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的,对于三包期内的“包退”行为,应当作为销货退回对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二、包换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修”行为,应按企业是否收费区别适用政策,对于收取费用的,应按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对待征收增值税;对于不收取费用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六种情况外: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耗用的外购零配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三、包换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换”行为,无论是原型号更换还是其他型号更换,均按照一次退货、一次销售对待,并相应调整当期的进、销项税额。
6. 要开国税的三包维修费,税率是多少
要开国税的三包维修费,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一般是3%。
7. 三包期内的维修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8. 国家新三包规定是什么
《国家新三包规定》
-家用电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附件:
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名称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 整机主要部件
自行车 1 2 车架、变速器 0.05%
彩色电视机 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1%
黑白电视机 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05%
家用录像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0.1%
摄像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 0.1%
镜头、集成电路、磁头
收录机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0.05%
(含音响)
电子琴 1 无 0.05%
[37键(含)以上]
家用电冰箱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 0.05%
(含冰柜) 过滤器、冷凝器、毛细管
洗衣机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0.05%
电风扇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0.05%
微波炉 1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0.05%
吸尘器 1 3 电机 0.05%
家用空调器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0.1%
吸排油烟机 0.5 1 电机 0.05%
燃气热水器 1 1 电子打火部分 0.05%
缝纫机 1 无 0.05%
摩托车见备注① 发动机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