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楼房顶层漏水维修费大家均摊合理吗
1.商品房,楼顶防水层的质保期是5年,因此,购买的楼盘顶层如果在防水保质期内内漏水,那就是开发商容的责任了,开发商有义务免费维修,一定要尽快跟开发商联系,要求他们立即修补,防止被开发商拖延超出保质期,导致自己承担维修费用。
2.如果是人为破坏导致楼顶漏水,即使是在质保期内,开发商也没有义务给与免费修缮,就是愿意付费,开发商也往往不会给与维修。这样的情况就只有找破坏人来提供维修服务,或是由物业提供维修而让破坏人负担维修费用,具体的维修劳务和费用可以跟破坏者商量决定,如果对方拒不赔偿损失,就走司法途径。如果找不到破坏者,就只有整个楼宇的业主分摊维修费用了。
3.如果楼顶超出质保期后漏水,就没有开发商什么事了,由于楼顶是公摊公有的,那就是全体业主的责任了。如果漏水不严重,小修一下即可,那就全体业主商量一下维修费用分摊,意见一致后就收钱,找物业修补了事。如果漏水严重,例如楼顶严重开裂,那就需要进行大修了,先申请大修基金,要是申请下来,那就不用业主自己负担维修费用了;若是申请维修基金没能获批,那就只有楼宇的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了。
② 维修费金额达到多少就要按年分摊
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要在可使用所限内进行摊销,即要在以后的受益期间分别进行摊销。
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来或者商品自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④ 楼顶维修费用该怎样分摊有法律依据吗
关于整栋来楼顶维修问题自首先看自己房合同其中怎么样写的依家,只能参照整栋住户购房合同其中包含是否屋顶维修期限在内,调出各个房主资料查询。这整栋楼下顶维修是否符合你们住房主人出钱,或者由物业公司出钱,或者由承建施工负责,在没确认资料前,谁也不好下结论
⑤ 一台设备为多个部门使用,当发生维修费的时候如何分摊
维修费用大么/
平时折旧怎么计提分摊的?
⑥ 怎么样把车间的维修费用分摊到各设备中
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若金额不大,不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那么直接入管理费用,以前是成本化,进制造费用的,现在不这样做了。
⑦ 楼顶漏雨维修,需毎层均摊费用,怎么写通知
通知
某某楼各位业主:
因楼顶漏水,需要修缮,按房产管理和维修相关政版策,这是公共部位,需按层分权摊支付维修费用,请各位业主于 月 日召开会议,商定维修事项和款项交付事宜。
特此通知
某某楼业主委员会
年 月 日
⑧ 应不应该共同分担修理费用。
要分担的。这在法律上是相邻关系。处理这个关系首先应本着友好互惠,互内相尊重的原则,从这容个角度说,互相协商解决就可以。如果非要给一个是非标准,是应该分摊的。因为你们共用同一个主管道,无法判断是谁影响了谁。同时维修的行为你也是受益的。如果是另一种情况,邻居修理一个和你没有共用关系的东西,但是碰巧要到你家,比如铺电线什么的,你只要行方便就可以了,无需分担费用。因为这个修理行为你没有受益,自然无需付出。
⑨ 电梯维修费应该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维修费均摊案例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⑩ 关于旧小区电梯维修用户均摊费怎样收取,怎样说服不缴费的用户 谢谢
一般情况下,是用维修费金额除以单元总住房面积,得出平均每平米多少钱,再乘以该用户住房面积,就是该用户应缴纳的维修费,所谓均摊,是平方面积的均摊,非按户均摊(面积不一样,住的人口也就不一样,使用频率也就不一样,其实,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也是本着这个原则,一说,大家都能理解的);
当然,有些住户也会说,我不用电梯,也就不交维修费,经常大家爱用的招数,就是把不使用电梯住户的那一个楼层封闭,不交费用那就不要用电梯,有些不自觉的,蹭电梯坐,那就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发现了就口诛笔伐,让他无地自容,无颜在单元内出现;
最好的效果,是大家统一认识,都能清楚地知道以下几点:
1、电梯作为大楼的垂直交通运输设置,不管你认不认同,在购房时,每一户都是交了钱的,开发商会把电梯的采购安装成本计算入房价,换句话说,电梯的产权,属于业主,非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你自己出钱买的设备,自己不用,拱手让给别人使用,是否划算;
2、电梯井和电梯间所占用的面积,在当初购房时,实际已经纳入了住房的公摊面积,哪些钱,和购房款就已经一并交了,您出了钱买了这些公摊面积,却撒手让别人享受,您乐意?
3、电梯运行所需要的电能消耗,会被物业公司计入公共设施用电,然后再分摊到每一户的公共用电公摊中,即使你不使用电梯,电费还是照样在出着的;
4、作为产权属于广大业主的公共设置,维护和维修需要所有业主一块儿来完成,既然选择了购买带有电梯的单元房,却又不想出电梯相关的费用,大可去购买无电梯的低层建筑,没必要在本小区里给大伙添乱;
5、再旧的小区,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办的事,其余业主必须无条件接受,所以,大家拧成一股绳,统一认识才是关键,对于个别的思想形态有差异的业主,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来做工作,软硬兼施,实在不行,就捆绑权益,放弃某一项义务的同时,等同于放弃了某项权利,等等方法,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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