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挪用涉案款如何定性
親,這個真不知道啊,警察挪用涉案款應該就是違法行為啊。
2. 公司股東在擔任法人期間,挪用公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怎麼定性
如果數額較大,則涉嫌挪用資金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 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如何定性麻煩告訴我
我現在特別想聽法院的法官回答我的問題,因為我老公現正等待著判決。我老公在一個小企業任經理職務,今年三月份由於內部出現糾紛把我老公告到檢查機關,檢查機關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現已起訴到法院。一是領導集體研究的年底分紅,我老公和幾個領導比職工多拿了一萬元錢,算不算貪污?其他的幾個領導有沒有責任?他們也拿了算不算貪污?二是他們幾個領導每人購買了一台台式電腦,沒有用在辦公室而是拿回了家,我家是以舊的電腦拿到辦公室,新的電腦拿回了家,算貪污嗎?其他幾個領導算不算貪污?三是我老公調到新的單位(每周上兩個半天班),原單位一時走不了仍在上班,這樣就拿了兩份工資,算不算貪污?檢查機關查出後我已將幾項款上交檢查機關了。四是我老公一個下屬廠負責人王某在2000年時,由於資金周轉不過來向單位職工借了款約30萬元承包了一項工程,完工後還本和利息。工程完工後被人騙了,對方不給工程款跑了,同時這個王某在2001年時隨著企業改革買斷了,在他買斷後仍繼續經營著這個廠子,由於沒有資金周轉,向我老公借單位款6萬元,以所經營的項目抵帳,王某說還清了,我老公說未還清。定挪用罪對嗎?檢查機關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起訴到法院,法院將怎樣判決?特別急等著回答,多謝謝了!
4. 挪用公款罪如何定性
一客體: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行,以及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其中不包括財產所有權中的處分權,這點的表現在是挪用之後是想還還是不想還。犯罪對象是公款,公款應作擴大解釋,包括用於救災、防汛、扶貧、救濟款物等。
二客觀方面: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行為人利用主管、經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條件。既包括直接的也包括因其職務關系而具有的調撥、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條件。
歸個人使用應作擴大解釋,將公款供本人、親友、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注意:挪用是為用而挪,只要財產置於其控制之下即為既遂。
三主體:國家工作人員。若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挪用人與使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四主觀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5. 工作兩年,與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2萬,會如何定性
挪用2萬,剛好構成刑事犯罪。快退款,半年後等刑事追訴時效過了,再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6. 挪用他人公司企業支付寶內的資金如何定性
嗨,這不明顯是「挪用公款罪」嗎?
7. 使用人明知是挪用款如何定性
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掩飾、回隱瞞犯罪所得答、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 這樣的挪用公款怎麼定性,怎麼量刑
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並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於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於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范圍,除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其次,在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於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於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並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後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並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於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於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並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於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