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購房時把房屋維修基金交錯房號了,怎麼辦
可以去交款單位說明情況,要求重新更正的,記得要帶上購房合同和購房收據及個人身份證才可以的。維修基金是在辦理房產證時所必須的。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❷ 維修基金使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後,應由小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方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准;若該小區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續交方案應由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制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❸ 維修基金需要二次繳納嗎
維修基金不需要二次繳納。
維修基金是一次性收取的,不是每年都交。
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該辦法沒有明確房屋的維修基金用完後,再維修時資金來源的問題,按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按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當房屋的維修基金用完後,再需維修時,需由受益方即業主共同承擔。
一、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房屋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的,只能用於維修房屋,只有維修時才可以提取。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購買新房的購房者在買房時是需要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一般來說房屋維修基金會由開發商代收,開發商再轉交房產管理中心。一般業主要在辦理房產證前一個月交給開發商,然後開發商轉交房產管理中心。
開發商代收房屋維修基金的時間一般是辦理房產的前一個月,購房者在繳納維修基金一個月後,應向代收單位索要相關票據。當然,也有開發商會明確表示,維修基金通首付一並交齊。當然,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也需一並交由當地房管部門。房管部門一般是根據開發商代收維修基金的收據來判斷業主的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的。
二、房屋維修基金計算方法
1、根據住房出售有關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為多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層:購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規定: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❹ 維修基金交晚了的後果
維修基金交晚了的後果如下:
1、維修基金交晚了,買房人就需要根據相關規定來繳納滯納金;
2、假如買房人由於某些原因,導致自己的維修基金交晚了,買房人的辦理房產證時間也會相應的往後延遲。
根據相關規定,購房合同簽訂之後10日內就必須到財政局交契稅,如果過期不交,就會收自己的滯納金。房屋維修基金包含了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實行錢隨人走的原則。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❺ 房屋維修基金可以重復繳納哪
不可以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只交一次,在開發商交房子的時候交。如果特殊情況維修基金已經用完的情況下是可以組織第二次收費。
❻ 房子維修基金交了還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可以退,但有條件。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❼ 房屋維修基金用完了之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後,應由小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方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准,若該小區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續交方案應由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制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前款所稱的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一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物。
❽ 房屋維修基金多收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如果你所在的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可向房管局提出申請,退還多交的款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❾ 物業維修基金交多了,如何返還
維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還。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版法》 第二十九條權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