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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協議上有維修與更換如何規避

發布時間:2022-04-12 21:36:35

Ⅰ 摩托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

參考下面的鏈接,全文比較長。

(機械部1997年3月21日發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印發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解釋》,為了切實保護摩托車購買者(擁護)的合法權益,明確摩托車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應當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兩輪摩托車、輕便兩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摩托車商品(以下簡稱摩托車)。
第三條 摩托車「三包」有效期為一年或行駛6000千米,超過其中一項,則「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誤時間。「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天。行駛里程以摩托車里程錶顯示的數字為依據。如發現購買者自行調整里程錶上顯示的里程數字,則按滿6000千米計算。
第四條 摩托車「三包」宗旨是: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熱情服務,認真負責。摩托車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購買者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如果購買者丟失發票或「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摩托車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也應按本細則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是摩托車實行「三包」規定的基本要求,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更有利於維護購買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實施細則要求的「三包」具體辦法或承諾。
第七條 生產者(供貨者和摩托車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出廠銷售的每輛摩托車必須是合格產品,並隨車攜帶該車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按國家標准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的規定編寫;「三包」憑證必須包括附件1的內容。
(二)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在出廠銷售的每輛摩托車攜帶的資料或「三包」憑證上寫明修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
(三)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夠的維修配件,滿足維修要求,並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關代理、修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
(五)向負責維修業務的修理者提供技術資料,組織培訓維修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單位的修理業務,給予技術上的指導。
(六)妥善處理購買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銷售者應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摩托車。
(二)執行進貨開箱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車。
(三)銷售時,應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產品質量,當面向購買者交驗摩托車;向購買者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合格證;核對車架號和發動機號;介紹使用方法、維護保養知識。
(四)應積極主動地與生產者、修理者加強聯系,作好售後服務工作。
(五)妥善處理購買者的查詢、投訴。
第九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承擔「三包」期內向購買者免費修理業務和超過「三包」期收費修理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生產者提供的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摩托車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購買者當面交驗修好的摩托車和維修記錄。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按有關代理、修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六)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及時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七)積極開展上門服務和電話咨詢服務。
(八)妥善處理購買者的投訴,接收購買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摩托車出現性能故障時,按以下辦法進行修理。
(一)購買者憑「三包」憑證和發票到指定的修理單位進行檢查、修理。提倡修理者開展上門修理服務。
(二)在銷售地未設修理單位的和在異地購買摩托車的,購買者可與生產者、銷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協商解決修理辦法及可能存在的運輸問題。
(三)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實施細則「三包」修理條件的,由修理者免費(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修理。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為購買者免費更換同型號摩托車:
(一)自售出後第8日至15日內,車輛出現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時,由購買者選擇更換或修理摩托車,銷售者應當按購買者的要求進行換貨或修理。
(二)自售出之日起超過15日,出現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購買者更換摩托車。
(三)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協議提供零配件,延誤維修時間,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的,由修理者負責為購買者更換摩托車。
第十二條 銷售更換摩托車時,凡屬殘次品、不合格產品或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購買者。
第十三條 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期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為購買者辦理退貨: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車輛出現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時,購買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購買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購買者退貨,並按購車發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二)符合第十一條(一)、(二)、(三)款更換條件,但銷售者無法滿足購買者更換同型號摩托車的,購買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購買者退貨,並按購車發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三)符合第十一條(一)、(二)、(三)款更換條件,銷售者有同型號摩托車可為購買者更換,購買者不願意更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予以退貨,但對使用過的摩托車每日按貨款2‰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日期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佔用時間和因無配件待修時間。
第十五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退貨的,銷售者除按上述第十四條規定將費用退還給購買者外,還應承擔購買者已交納的附加費、車船使用費、保險費、牌照費、行車執照工本費、審驗費、養路費等合理費用。
自售出之日起超過7日退貨的,銷售者只承擔上述第十四條規定的費用,其餘費用由購買者承擔。
第十六條 生產者或供貨者的提供的修理費用,在各個流通環節不得截留,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摩托車,不實行「三包」:
(一)自購車之日起一年以上(以有效發票為准,扣除修理佔用或無零配件待修時間)的;
(二)行使里程超過6000千米的;
(三)購買者因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四)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
(五)無「三包」憑證或有效發票的(能夠證明該摩托車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六)塗改的「三包」憑證或與「三包」憑證上產品型號、車架號、發動機號不符的)摩托車;
(七)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購買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分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實施細則執行三包的,購買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購買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機械工業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從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實行。

三包憑證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摩托車型號;
(2)銷售單位名稱;
(3)用戶姓名;
(4)用戶通訊地址;
(5)用戶聯系電話;
(6)車架號;
(7)發動機號;
(8)出廠日期;
(9)購車日期;
(10)發票號碼;
(11)修理單位名稱;
(12)修理單位地址;
(13)修理單位電話;
(14)修理單位郵政編碼;
(15)修理單位聯系人;
(16)維修記錄。
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數,送修故障情況,故障原因故障處理情況及退、換貨證明,交驗日期,維修(或處理)人員簽字。
對維修的車輛,應詳細記錄每次維修情況和故障處理情況,以備核查並作為進行換貨、退貨的憑證。
附件2:摩托車性能故障表

序號

零部件名稱

故 障 及 情 況

1
整車
(1)跑偏,手握方向把在直線行駛時感到摩托車規律性偏向一方。
(2)整車明顯抖動。

2
發動機
(1)轉速失控而飛車,造成發動機報廢。(2)連桿斷。(3)活塞銷斷。(4)活塞破裂。(5)不能起動。(6)發動機有明顯敲缸聲,活塞裙部拍擊氣缸壁發出聲響,經調整不能排除。
3
氣缸蓋
(1)因結合面不平、氣孔、裂紋、火花塞孔滑牙造成的嚴重漏氣。(2)氣門燒蝕,關閉不嚴,經研磨不能排除。(3)氣門座嚴重燒蝕,造成關閉不嚴。(4)氣門鎖夾破裂。(5)氣門彈簧破裂。(6)氣門搖臂破裂,(7)簧片閥斷裂。(8)減壓閥斷。(9)氣缸蓋螺栓斷。
4
氣缸體
(1)缸體嚴重破裂,嚴重裂紋。(2)氣缸套可見明顯拉痕。(3)活塞與缸套粘連。
5
曲軸箱
(1)有裂紋砂眼,明顯漏油、漏氣。(2)曲軸箱結合面襯墊局部破損,結合面漏氣、漏油。(3)正時齒輪斷齒,齒面嚴重破損或剝落。(4)正時齒輪緊固螺母脫落。(5)正時鏈條斷裂。
6
活塞
(1)活塞破裂、掉頂、燒頂、卡死。(2)活塞銷卡簧斷開、脫落,引起缸套嚴重拉傷。(3)活塞環斷。
7
連桿
(1)斷裂、變│(2)連桿軸承燒蝕、破碎、保持架開│(3)連桿螺栓斷、螺母松│
8
曲軸
(1)曲軸斷裂,燒蝕、破碎或咬死,明顯彎曲變形。(2)曲柄銷嚴重磨損、燒蝕。(3)主軸承燒蝕、卡死、破損、保持架開裂。(4)輸出齒(鏈)輪嚴重磨損斷齒。

序號

零部件名稱

故 障 及 情 況

9
凸輪軸
(1)斷裂。(2)凸輪嚴重磨損、燒蝕。(3)軸徑嚴重磨損。(4)凸輪軸齒(鏈)輪斷齒,齒面嚴重磨損或剝落。
10
化油器
本體、浮子室裂紋引起漏油。
11
消聲器
焊縫開焊。
12
機油泵
卡死。
13
離合器
機件損壞引起不能切斷或不能傳遞扭矩。
14
變速器
(1)軸斷或齒輪損壞,機殼損壞。(2)各軸承損壞或嚴重磨損。(3)變速器拔叉嚴重磨損,超過維修極限值,變形或斷裂。(4)輸出鏈輪軸斷,鏈輪損壞。
15
減速器
(1)減速器損壞。(2)軸承損壞,被動齒輪嚴重磨損、剝落、斷齒。
16
軸傳動系統
(1)傳動軸脫落、斷、萬向節與花鍵軸脫開,花鍵軸扭斷或斷裂。(2)傳動軸有明顯扭曲變形,嚴重不平衡。(3)花鍵軸因嚴重磨損而松曠、扭曲變形,花鍵嚴重破損。(4)傳動軸聯軸器損壞。
17
差速器
(1)差速器損壞,殼體裂。(2)半軸損壞,半軸套管斷裂。(3)差速器十字軸斷裂。(4)行星齒輪嚴重磨損超過維修極限值或斷齒。
18
車架
關鍵部位裂紋、車架斷裂。
19
減震器
減震器桿斷。
20
懸掛系統
(1)U型螺栓斷,螺紋損壞。(2)鋼板彈簧吊耳斷裂、嚴重變形。
21
車輪
(1)輪銷嚴重開裂。(2)外胎爆裂、龜裂,在6000千米內不正常磨損及嚴重磨損超過維修極限值。(3)幅板斷裂。(4)幅條斷。
22
制動系統
(1)行駛中制動操縱桿斷裂。(2)制動鋼索斷裂。(3)制動系統停車時失效、無法調整。(4)制動鼓輪裂紋。(5)制動蹄塊斷裂。(6)液壓制動系統由於泄漏、氣阻、泵壓明顯降低、鉗塊卡滯造成制動失效。
23
電氣基儀表
(1)起動電機損壞,使發動機不能起動。(2)發電機(或磁電機)損壞,不能發電。(3)發電機連接端鍵斷,不能發電。(4)因加工裝配等原因造成發電機(或磁電機)轉子與定子相碰。(5)電纜線總成燒壞。

Ⅱ 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02年3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2002年6月27日信息產業部第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信息產業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微型計算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列入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見附件1)的微型計算機主機、外部設備、選購件及軟體(以下簡稱微型計算機商品)。

第三條 微型計算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微型計算機商品實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採取有效措施,保持銷售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應當說明微型計算機商品的配置,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配置和產品質量狀況,當面向消費者交驗商品;
2. 核對商品商標、型號和編號;
3. 介紹產品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產品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三包憑證應當按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見附件2)的要求准確完整地填寫,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商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不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計算機商品;
(六)隨銷售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一起贈送的微型計算機商品,應當負責三包;
(七)預裝軟體、隨機銷售和隨機贈送的軟體應當明示軟體名稱、版本、使用有效期、生產者名稱;不得銷售盜版軟體;不得贈送盜版軟體;
(八)銷售軟體時,應當驗證軟體介質的完好性;
(九)應當積極主動地與生產者、修理者加強聯系,建立用戶檔案,做好三包服務工作;
(十)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維修人員應當具有執業資格,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軟體維護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新的、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於修理;
(五)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和檢查;
(六)保持常用維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維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誤維修時間;
(七)認真、如實、完整地填寫維修記錄,記錄故障、修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微型計算機商品和維修記錄;
(八)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九)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微型計算機商品的供貨者和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微型計算機商品應當隨機配有產品的中文使用說明、產品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應按照國家標准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和GB5296.2《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使用說明》的規定編寫;產品使用說明應當明確微型計算機商品硬體、軟體的配置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具有維修資質的修理單位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
(三)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合格的、足夠的修理配件,滿足維修的需求;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六)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微型計算機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為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見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如果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微型計算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

第十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維護、修理,並保證修理後的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主要部件出現故障,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修理或者免費更換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見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售出後第8日至第15日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停止生產時,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三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停產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五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或者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不願意換貨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六條 微型計算機主機商品符合退貨條件時,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將與主機同時銷售的顯示器、鍵盤、滑鼠器等商品一並退貨。

第十七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選購件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新的選購件。選購件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八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軟體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新的同樣軟體。更換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性能故障的判斷,應當按商品銷售時的配置,並在產品使用說明規定的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條 整機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整機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更換主要部件時,應當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換後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記錄在維修記錄的維修情況一欄中。

第二十三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憑發貨票和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規格同型號商品;銷售者無原規格型號商品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憑發貨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規格同型號商品;銷售者無原規格型號產品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生產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各個流通環節均不得截留,最終應當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第二十八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不實行三包: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產品使用說明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三)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四)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五)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六)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盜版軟體造成損壞的;
(八)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損壞的;
(九)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和其它消費者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三十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者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置並被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三條 有關維修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信息產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信息產業部按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實行。

Ⅲ 技術服務合同有服務維修條款嗎

雙方可以約定的呀!

Ⅳ 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列入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見附件1)的微型計算機主機、外部設備、選購件及軟體(以下簡稱微型計算機商品)。
第三條 微型計算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微型計算機商品實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採取有效措施,保持銷售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應當說明微型計算機商品的配置,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明示的配置和產品質量狀況,當面向消費者交驗商品;
2. 核對商品商標、型號和編號;
3. 介紹產品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產品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三包憑證應當按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見附件2)的要求准確完整地填寫,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商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不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所述的性能及功能的,或者不合格的微型計算機商品;
(六)隨銷售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一起贈送的微型計算機商品,應當負責三包;
(七)預裝軟體、隨機銷售和隨機贈送的軟體應當明示軟體名稱、版本、使用有效期、生產者名稱;不得銷售盜版軟體;不得贈送盜版軟體;
(八)銷售軟體時,應當驗證軟體介質的完好性;
(九)應當積極主動地與生產者、修理者加強聯系,建立用戶檔案,做好三包服務工作;
(十)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維修人員應當具有執業資格,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軟體維護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新的、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用部件和元器件全部用於修理;
(五)接受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和檢查;
(六)保持常用維修部件和元器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維修部件和元器件缺少延誤維修時間;
(七)認真、如實、完整地填寫維修記錄,記錄故障、修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微型計算機商品和維修記錄;
(八)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九)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微型計算機商品的供貨者和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微型計算機商品應當隨機配有產品的中文使用說明、產品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應按照國家標准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和GB5296.2《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使用說明》的規定編寫;產品使用說明應當明確微型計算機商品硬體、軟體的配置和兼容性,明示基本功能的操作程序;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具有維修資質的修理單位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
(三)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合格的、足夠的修理配件,滿足維修的需求;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六)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微型計算機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為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見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如果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微型計算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
第十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維護、修理,並保證修理後的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主要部件出現故障,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修理或者免費更換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見附件3)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售出後第8日至第15日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時,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停止生產時,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三條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停產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十四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五條 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或者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不願意換貨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本規定《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六條 微型計算機主機商品符合退貨條件時,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將與主機同時銷售的顯示器、鍵盤、滑鼠器等商品一並退貨。
第十七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選購件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新的選購件。選購件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八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軟體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新的同樣軟體。更換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性能故障的判斷,應當按商品銷售時的配置,並在產品使用說明規定的狀態下進行。
第二十條 整機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整機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更換主要部件時,應當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換後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記錄在維修記錄的維修情況一欄中。
第二十三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憑發貨票和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規格同型號商品;銷售者無原規格型號商品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憑發貨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規格同型號商品;銷售者無原規格型號產品的,應當調換不低於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條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生產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各個流通環節均不得截留,最終應當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第二十八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不實行三包: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產品使用說明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三)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四)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五)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六)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盜版軟體造成損壞的;
(八)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損壞的;
(九)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和其它消費者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三十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者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置並被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三條 有關維修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信息產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信息產業部按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實行。

Ⅳ 請問如何有效規避合同管理風險和解決合同糾紛

參加建設的單位及專業也越來越多,而且工期要求越來越短。還有不可擺脫的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幾乎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因此,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簽定合同中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中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發生是十分重要的。合同管理是建設工程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對建設工程合同中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減少或避免合同風險的對策建議。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必須採取積極有效且合法的方法解決。一、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中應注意的問題1、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是否滿足工程建設要求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應切實注意承包人的資格。因為一項工程,事關重大,其不僅關涉到財產的損失,而且關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當事人的選擇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至關重要,選擇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是否具有從事建設工程的資格。(2)承包人的資金狀況。(3)承包人的人才技術狀況。(4)承包人的信譽。(5)承包人的建設工程經驗。2、建設工程總包與分包由於建設工程項目的內容復雜,涉及面廣,其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部完成,要看建設工程項目的大小和承包單位的技術力量而定。不過,往往不是一個單位能夠完成的。因此,在合同的簽訂形式上、就存在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兩種具體形式。它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組成。可以包給一個單位簽訂總包合同再由總包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各分包單位在勘察、設計、施工的進度、質量,以及工程造價等方面、對總包單位全面負責。而總包單位則對建築單位全面負責。這是規定第一種簽訂合同的形式。至於規定第二種簽訂合同形式是:勘察、設計、施工三項工程,按其規定工程項目不同性質,可劃為兩個主要方面分別簽訂合同,也就是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合同。根據其工程項目大小的具體情況決定,建設單位可與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簽訂合同。3、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其合同的主要條款,即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它既是順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爭議時解決糾紛的依據。對此必須詳細明確的加以規定。應嚴加杜絕口頭協議。二、建設工程合同風險在實際建設工程中,由於合同人員素質不高或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夠明確、嚴謹等原因,導致簽定的合同存在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中對於甲乙雙方所承擔的風險未明確界定或界定的不夠合理2、合同條文不完整,隱含潛在的風險。3、合同中僅對一方規定了約束性條款的不利合同風險三、產生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合同依法訂立後,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些糾紛。合同糾紛,又稱合同的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產生爭議,或對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所產生的不同看法。1.選擇訂立形式不當。《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內容選擇合同訂立形式。不同行為的合同具有不同形式,在訂立合同時更要注意選擇合同訂立的形式。2.主體不合法。《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是訂立合同的最基本的主體資格,此外,一些法律、法規對不同的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作為規定。如《建築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作了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的規定。3.合同條款不全,約定不明確。由此引起的糾紛相當普遍,也是造成合同糾紛最常見、最大量、最主要的原因。4.草率簽定。有些合同當事人對權利義務法律關系認識不是十分清楚,法制觀念談薄,或對合同條款了解、理解不透,簽定合同不認真,履行合同不嚴肅等,導致合同糾紛不斷發生。5.缺乏違約具體責任。《合同法》第七章對合同違約作了具體規定。在簽定合同時,對某一項違約事件,除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外,還要具體約定支付若干金額、違約金、支付方式和時間。一旦出現違約事件,就不會對應支付多少違約金而產生糾紛。四、合同糾紛解決的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1、和解。和解即協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首選方法。其優點是簡便易行,有利加強糾紛各方的協作,利於合同履行。和解方法只需發生糾紛的各方,心平氣和地坐下來協商,不需要第三方介入,在協商過程中,採取互諒、互讓的態度,換位思考、理解對方,不會激化糾紛,有利於各方加強協作關系,增強信任感,。自願繼續履行合同,使合同糾紛順利解決。2.調解。糾紛各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協商使合同糾紛得以解決。調解合同糾紛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在仲裁過程中發生的,即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由仲裁庭的組成人作為第三人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第二種是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即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案件時進行的調解,由審判員或合議庭組成人員作為第三人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第三種是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擔任調解人,由當事人選擇。 3.仲裁。仲裁又稱公斷,是指合同簽約雙方在簽定合同時或履行合同時發生糾紛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方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一種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仲裁遵循自願原則、仲裁獨立的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的原則等三項基本原則。綜上所述,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且具有多樣性,但絕大數糾紛是合同當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為了預防和避免合同糾紛,就要求當事人加強法律觀念和合同意識,認真簽定合同,克服簽定合同時易產生糾紛的因素,依法全面地履行合同,明確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認真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使合同糾紛控制在最小化。

Ⅵ 如何規避合作開發協議的法律風險

風險主要就是開發成果的利益共享問題,成果肯定不能為一方獨享,那麼如何才能公平的共享。一般的話,開發協議中有一方出資金和設備,另一方出技術人員和技術。且開發之後往往由一方單獨實施。那麼不自行實施成果的一方如何監督另一方,防止對方獨吞利益就是關鍵所在。

Ⅶ 對方產品有技術專利我們采購進行改裝,怎麼簽合同可避免侵權問題

額外簽訂專利許可協議
另外你們改裝後,主要突出點還是他們原產品凸顯突來的吧,那就申請不了專利。 如果是改裝後主要特點是你們改進後體現出來的,那可以考慮申請一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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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技術協議上有維修與更換如何規避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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