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房在坐期間哪些屬於房東維修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出租屋的維修事宜,雙方在租賃合同中也需要約定明確。
一般租賃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用應當由房東承擔,可以要求房東來維修,或者可以協商先由承租方墊付,再按照維修票據找房東支付。但是如果是承租方使用造成的損壞,承租方也是有義務賠償維修的。
2. 出租房在租期間,哪些維修應該由房東承擔,那些應該由租戶自行承擔
這個也不好具體判定吧,有些如果是房東的東西你是人為損壞的話那就要和房東商量了估計可能是你賠呢,如果不是人為的有些好的房東是不會讓你賠的呢。
3. 租房時房東哪些責任和義務應該承擔
一、房客"身份"要看清
通常來說,房東在出租房屋前要對房客身份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首先備份租客的身份證復印件是必須的(所以租客也不用對此產生太多抵觸情緒)
此外,還要對租客租房的目的進行詢問。如果租客租房是用於經營,房東還要了解自己的房屋是否能做經營用途,租客也應該提前說明,否則對租客和房東而言都會有隱患哦。
二、意外事故要當心
近幾年我們還看到,房東在出租房屋時對意外事故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越來越多。
一些房東因為將具有安全隱患的房屋出租,造成房客煤氣中毒、觸電等人身傷害事故,被判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甚至受到處罰或刑罰。對此類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房東和租客都要留個心眼。房東出租房屋前要保證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標准,不能存在安全隱患。比如,安裝的熱水器是否符合規范、電線線路是否存在短路等等。
租客在入住之前,也應該仔細檢查電路、管道安全,一旦出現問題應該馬上找房東,房東有責任更換。當然有問題的房子還是別租了
三、不良案件要提防
出租房內發生盜竊等不良案件,租客若是能有證據證明被盜案與房東提供的設施等本身存在安全隱患(如窗戶可以進人、門鎖損壞或可以用其他鑰匙打開等),或者房東在安全方面有過錯(如鎖壞了不同意更換、明知治安差不加裝防盜門等)而使小偷輕易進入,則房東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因此,對於出租房屋的治安狀況,房東也要盡到自己的職責,保證出租房的門、窗等安全、正常使用,謹防盜竊等不良案件的發生。
四、日常維修需負責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出租房屋的維修,如果租賃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中對房屋的維修問題沒有做出約定的,一般就是由房東承擔維修責任,因此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房東承擔。
若因房客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則由房客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有些房東為了規避責任,在簽訂租房合同時增加了許多免責聲明。租客要特別留意。
但是,有些免責聲明實際不能幫助房東規避法律責任,所以房東也千萬不能"怕麻煩"而對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按照規定來出租房屋才是穩定出租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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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登記
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時,須向租賃所提交下列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一)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須提交以下證明其產權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產權證》;
2、房地產權屬證明書;
3、經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登記所鑒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4、經廣州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鑒證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5、其他依法提供的使用證明文件(如城市規劃部門批准臨時建築的文件);
6、新建房屋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起半年內,建設單位可憑:
(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准書》;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已繳交全部土地出讓金的發票;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
(4)竣工驗收(質量、規劃、消防)合格的文件;
(5)產權具結書等資料辦理。
如超過半年,建設單位還未能辦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明書,則不予辦理租賃登記。
(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須提交以下證明其產權的有效文件之一:
1、《房地產權證》;
2、《宅基地證》;
3、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審批的房屋報建批文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與限制房屋處分權有關的資料:
1、共有房產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轉租房產的,須提交轉租人與原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如該合同沒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約定條款,須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3、已抵押房產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文件;
4、受委託經營管理房屋的,應提交合法的授權委託書。
4. 租房裡面的東西壞了維修誰負責
1、如果你們在房屋租賃合同針對維修沒有約定,那麼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如果出租人不履行上述義務,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4、要注意的是:
(1)主張物品是你們故意損壞的證據是房東提供而不是你們提供。
(2)訴訟費是由訴訟的敗訴方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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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請問租客在租房期間 房屋內的設備損壞了,應該是房東負責維修,還是租客自行承擔呢 謝謝!
應根據租房時簽抄約的合同規襲定。
6. 法律規定的租房子設施壞了是是房東維修還是租客維修
【1】正常使用中,房屋設施壞了,由房東負責找人維修,租房戶不用賠償。
租房戶應該及時向房東通報,說明設施壞的原因。
【2】如果是租房戶故意,或者過失把房屋設施損壞,租房戶負責維修。
7. 哪些租房維修費應由房東付
但有很多時候,雙方所遇到的問題根本就不值得去法院解決,例如煤氣公司對煤氣用具使用者的安全檢查,費用雖然僅有幾十歐元,但終究也要有人付,那麼此費用到底由誰來承擔呢?處理不好,就給租賃的順利繼續帶來不愉快。 為了讓大家能對此類問題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我們根據法院對此類案子的處理,進行了整理,供大家參考。 1.遵照合同的約定 首先看已經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有沒有明細條款約定,是否有關於維修、檢查所產生費用的註明。因為有的話,就必須依照合同里的細則來決定,否則即便是到了法院,法官也將依此進行判決。 2. 房東需要承擔由於自然消耗而引起的維修費用 合同中如果沒有明確的相關條款來註明維修、檢查而產生的費用,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房東應履行必要的維護,以保證房子的繼續使用。但假若設施損壞是由於房客使用不當而引起的,責任自然就屬於房客,房東可以不負責。 以上是理論上來講的,我們應當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法律條款上的錯誤使用。產生糾紛後,法官給雙方一些責任的最終解決方法,通過產生這些問題的時間來判斷。 例如租賃期內,房子里的熱水器壞了:如果事故發生在一年內,一般情況下,法官會認為應該由房東來承擔,因為房東租給別人時,裡面的熱水器屬於必要的基礎物品。也許租賃雙方在合同中已經約定好此筆費用由房客來承擔,但如果出現了爭執,法官也將判由房東支付。. 如果事故發生在租賃的第三年:要先看合同中的條款,如果註明是由房客來付由此產生的費用,那麼就應該由房客來付,否則也是由房東來付的。 如果事故發生在租賃的第五年或者五年以上:根據相關的法律條款,必要基礎物品正常使用期限為三年,那麼相關產生的維修、維護費用由房客來承擔,哪怕合同中註明不用客戶來付。因為這些必要的基礎物品,房客是不可能讓房東永久維護的。 A.租賃房屋中的有線信號出現了故障 如果是居住房,除了水、電、煤氣、排水系統等的必需配套,以及其相關的生活必需設施外,例如:爐灶、洗澡熱水器等在一定期限內由房東承擔。其它的生活配套設施,則由房客承擔。 電視信號系統不是生活必需設施,所以應由房客來承擔。再諸如電冰箱、電視機等在租賃內出現了問題,均應由房客承擔。 B.電閘經常跳閘導致家用電器等無法正常使用 如果是系統老化或者原來的配電功率過低引起的,由房東負責;但如果是因為家用電器的過分增加而導致的,由房客承擔。C.公共環境的裝修費用 大樓的裝修費、公共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等,由房東承擔
8. 租客在租房期間房屋內的設備損壞,是房東負責維修還是租客自行承擔
應根據租房時簽約的合同規定。
9. 租房子期間電器壞了,修理費用是由租客承擔還是房東承擔
房東!電器使用時間越長,問題越多,維修周期越短,如果要租客承擔,不公平
10. 出租房在租期間,哪些維修應該由房東承擔,那些應該由
及時檢查、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版維修義務,否則權出租人有義務檢查、維修房屋,保證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對於承租人增添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如果是因為出租人不及時修復房屋,沒有盡到檢查和維修的義務,從而導致房屋發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壞性事故,並且給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