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1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享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賬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享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享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享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② 長春市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管理,維護售購房人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市區內依照《長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辦法》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適用本辦法。
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和購買公有住房的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是指公有住房出售給個人後,對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使用的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部位,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自用陽台。
本辦法所稱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上水、電照、煤氣表以內的管線和暖氣支管、散熱器及衛生設施。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樓板、屋面、梁、柱、內外牆體、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和樓梯間、水箱間、共用走廊、共用門廳、樓內存車庫院落、共用廚房、共用廁所。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給排水管道、二次供水設施、樓內暖氣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共用天線。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售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公有住房售後的統一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建、公用、環保、公安、工商、電業、電信、郵政、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公有住房售後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組織和職責第七條公有住房出售後,一幢住宅樓出售率(戶)達到50%以上,尚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售房單位應當同房屋產權人建立售後房屋臨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時管委會)。
臨時管委會的職責: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單位,代表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簽訂房屋委託管理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單位維修資金的使用計劃;
(四)審議物業管理單位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決定房屋維修和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
(五)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對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八條建立臨時管委會時,應當提交建立臨時管委會申請書、《臨時管委會章程》、臨時管委會成員名單和辦公場所等有關資料,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臨時管委會的成員應為兼職,主任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售房單位派人兼任,其他成員可參照《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購房人代表中選舉產生。第九條臨時管委會管理的房屋納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後,臨時管委會的職能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行使。雙方應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督下,做好工作的交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中應當有購房人代表,代表名額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第十條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仍由物業管理單位管理,物業管理委員會中應當有購房人代表參加,代表名額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第三章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第十一條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共用資金)分為維修儲備基金、個人維修資金。其來源為:
(一)維修儲備基金:非高層建築售房款總額的20%,高層建築售房款總額的35%。
(二)個人維修資金:產權人按規定標准交納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
(三)維修儲備基金、個維修資金的存款利息。第十二條共用資金的管理:
(一)共用資金的賬簿,必須委託有物業管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管理。
(二)共用資金應以臨時管委會或物業小區管理委員會的名義按有關規定手續存儲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樓房幢為單位設立賬目,單獨使用,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三)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六個月向小區管委會或者產權人公布一次房屋共用資金的使用情況。第十三條共用資金的使用:
(一)維修儲備基金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維修。
(二)維修儲備基金在使用時,由臨時管委會或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提交使用計劃和項目預算書,經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審批後,持批准書到銀行辦理用款手續。
(三)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對共用資金的使用,必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③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維修管理,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還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後維修管理。已實行物業管理、委託管理等維修管理模式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其所轄區域內公有住房的售後維修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公有住房售出後,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相關房屋所有人選舉成立管房組織,負責售後房屋的維修管理、監督維修費用的使用、組織制定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協議,並協助有關部門調解相關房屋所有人之間的住房糾紛。第五條不具備成立管房組織條件的,售後房屋的維修管理暫由售房單位負責。售房單位可委託房地產經營或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維修管理。
售房單位按有關政策規定從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售後房屋物業管理基金。物業管理基金要單獨立帳,專項使用。第六條房屋售出後一年內,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售房單位負責保修。第七條房屋所有人和售房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並接受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八條房屋出售後要建立共同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其來源是:
(一)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10%的維修基金;
(二)購房人交納的相當於購房款1%的維修基金;
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要專戶存入銀行,由售房單位專項使用,並接受相關房屋所有人的共同監督。第九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下列用途專項使用:
(一)支付售後房屋定期安全檢查的費用;
(二)墊付急修工程所需費用;
(三)支付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第十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建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解決。維修資金不足時,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
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結構(樓蓋、梁、柱、內外牆體、基礎)、屋頂、外牆面、檔梯間、走廊通道、公用門廳、設備層、院牆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戶分電表以外的設備和線路、戶分水表以外的水上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煙道(排氣孔道)、信報箱、避雷設施、共用電視天線等。第十一條供暖設備、電梯、高壓水泵、燃氣管道等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運行、維修、更新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建築以外的公用配套設施,由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管理和維修。第十二條售出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和維修費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和承擔。
自用部位包括:戶門、戶窗、戶內的頂棚、內牆面、地面、非承重隔斷、隔扇,自用陽台及戶內其它裝修。自用設備包括戶分電表以內電器及線路(包括戶分電表)、戶分水表以內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戶分水表)、衛生器具和相關的下水管道。第十三條上層房屋的居室、衛生間、廚房、過道、門廳、陽台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層滲水、漏水的,由上層房屋所有人負責修繕。第十四條為適應房屋所有人修繕房屋和設施設備的需要,售房單位應開展代修服務,做到及時檢修,合理收費,保證質量。對急修工程先搶修後結算,搶修完工後再向房屋所有人結算。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對房屋及其設施設備不得私自拆改,需要進行拆改、維修的,須經售房單位或維修管理責任單位批准後方可施工。臨街門窗和陽台進行維修時,其形式和顏色應與該幢房屋主體外型設計保持一致。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不得侵佔房屋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運行有影響的自用設備。維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時,房屋所有人要積極配合,不得借故阻撓。第十七條因裝修、維修或自用設備使用不當,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毗連房屋住戶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及賠償。第十八條當事人因房屋使用、修繕等問題發生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管房組織或區、縣房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④ 大連市城市住宅售後修繕資金計提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售後修繕資金計提及使用管理,保證住宅公用部位及公共設施、共用設備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辦法》、《遼寧省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大連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住宅售後修繕資金(以下簡稱修繕資金),是指住宅(房改房、安居房、商品房,下同)售後建立的,用於異產毗連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設施和共用設備維修、養護及更新的資金。修繕資金由房屋、公共設施和共用設備維修費三部分組成。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城市市區內,單位、個人銷售和購買住宅時修繕資金的計提及使用管理。第四條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售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修繕資金的計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
修繕資金的計提和使用,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條修繕資金的計提和使用,應當遵循取之於房,用之於房,合理使用,保證修繕的原則。第六條修繕資金按下列標准繳納:
(一)售房單位出售房屋時,按屆時房改成本價的下列比例繳納:
1、房改房
房屋維修費按2%;公共設施維修費,高層按3%,多層按5%;共用設備維修費,高層按5%,多層按3%。
2、安居房、商品房
房屋維修費按2%;公共設施維修費,高層按2%,多層按3%;共用設備維修費高層按4%,多層按3%。
(二)購房人購買房改房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購買安居房和商品房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元,繳納修繕資金。第七條售房單位應在收取住宅售房款後30日內,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納修繕資金;購房人應在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前,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納修繕資金。第八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收取的修繕資金中售房單位繳納的部分,存入房屋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帳戶;購房人繳納的部分,存入房屋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為購房人設立的專門帳戶。
尚未設立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修繕資金暫時存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設立的專門帳戶,待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按前款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修繕資金按棟立帳,按戶核算。第九條修繕資金中由購房人繳納的部分,所有權歸購房人所有,房屋轉讓時,由受讓人按轉讓人繳納的修繕資金本金的數額,支付給轉讓方。原已繳納的修繕資金的所有權,歸受讓人所有。第十條修繕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建設的信貸,不得挪作他用。
修繕資金的存款利息,按照銀行合同利率計息。利息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分項計息,按下列規定列支使用:
(一)房屋維修費的利息,用於同一棟樓房內的房屋承重部位(屋頂、橫梁、柱欄、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樓梯間、通道、專用房間,以及上下水管道、照明燈具、避雷裝置和消防器具等設施的維護;
(二)公共設施維修費的利息,用於同一個住宅區內共同使用的、非市政部門管理的道路、路燈、綠化、建築小品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更新;
(三)共用設備維修費的利息,用於同一棟樓房內共用的電梯、自來水二次加壓等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第十一條使用修繕資金的修繕工程,一律實行招投標制度,擇優選擇施工隊伍承擔施工任務。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局會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第十二條使用修繕資金,金額在500元以上的,應經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批准(尚未組建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須徵得房屋產權人的同意);金額在500元以下或者緊急修繕使用的,按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規定或合同約定辦理。
修繕資金利息不敷使用時,由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按單元房屋建築面積向房屋產權人籌集。第十三條修繕資金的計提和使用,應當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每年一月份應將修繕資金的收支情況,向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公布一次。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修繕資金使用有疑義的,可以查詢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產權人和使用人要求對修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報告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公室,並委託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小區產權人和使用人公布。
⑤ 公產房維修條例
、條例不是「證據」,而應是法律依據。
2、你所要找的「條例」,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如果不是,但願對你能有些幫助:《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http://www.sinowfoe.com/index.php/info/arinfo/77646
3、其中可能對你有幫助的條款是:
(1)第十四條 房管部門應按照公房修繕范圍對所經營管理的房屋進行維修養護,保持房屋建築結構和裝修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住用安全。
房屋因進行修繕施工,需要住戶暫時騰遷時,房管部門應提前10天通知承租人,並協助妥善安置,承租人應按時搬遷。修繕竣工後由承租人繼續使用。修繕騰遷期間房租免交。
(2)第十五條 房屋因維修不善發生倒塌等事故,使承租人遭受損失,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經房管部門鑒定,承租人租用的房屋已有危險,需要暫時騰遷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並協助妥善安置,承租人應在限期內遷出,解除危險後再住用。承租人因未按限期遷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3)第十六條 承租人對住用的房屋建築和裝修設備應負責保管,愛護使用。發現房屋有危險徵兆,應及時報告出租人檢查處理。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或其他責任事故造成房屋建築和裝修設備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對破壞、盜竊、變賣公房建築裝修設備的,除責令修復或照價賠償外,並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但是,你的訴訟,還是敗訴的可能性大,理由是:不維修和不交房租是兩個法律問題,不能相互折抵。
建議你請求法院調解,調解時可以要求兩個問題一同解決,如果不能調解,你可以提出反訴要求房客管站支付你的維修費用並賠償你因房管站拖延維修而給你造成的損失。
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專項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項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
拓展資料: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⑦ 鐵路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根據《鐵道部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和《建設部公有住宅售後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住房的自用部位是指戶門,戶窗,戶內的頂棚、內牆面、樓地面、非承重隔牆、隔扇及其它裝飾,自用陽台、欄桿、扶手。
住房的自用設施設備是指戶內電器、自來水分戶表以內的管線及配件(包括分戶表)、衛生器具和相關的下水管道。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樓板、屋頂、梁、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自行車存車庫等。
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囪、供電干線、共用照明、天線、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高壓水泵房、消防設備和電梯等。第三條公有住房出售以後,由購房人承擔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購房人可以自行維修養護,也可委託代修。
住房的共用單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由售房單位承擔維修養護,也可逐步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社會化的房屋維修服務單位承擔維修養護。
住房建築以外的公用設施(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室外泵房、綠化等)的維修養護,按原規定執行。第四條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由購房人按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向售房單位交納,其利息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不足時,由產權按各自佔有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購房人負擔。第五條住房所有人和維修養護責任單位,要定期對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房屋居住安全和設備的正常使用,並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六條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凡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第七條住房所有人不得擅自侵佔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亂拆、亂改、亂建,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影響共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自用設備。第八條公有住房出售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動用公款裝修住房。第九條售房單位應切實加強公有住房的售後管理,改革現行的住房管理體制,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部屬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由部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