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管理,促進家用電器商
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發展,提高維修服務質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營商業企業、供銷社和商業部系統歸口管理
的集體商業企業(以下簡稱商業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用電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收音機(包括電子管收音機、晶體
管收音機)、錄音機(包括普通錄音機、單放機、收錄機,立體聲錄音機、
放音機、收錄機)、擴音機、電唱機(包括普通電唱機、立體聲電唱機、激
光電唱機)、音響組合、電視機(包括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監視器)、
投影電視、錄像機(包括錄像機、放像機、激光放視盤)、攝像機及其附屬
產品。
(二)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電風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
壁掛扇)、排氣風扇、抽油煙機、空調器、電冰箱、冷藏櫃、冰櫃、冷飲機、
製冰機、電磁灶、微波爐、電烤箱、電飯煲、電熱水器(包括電熱淋浴器、
電水壺、電熱水杯)、洗衣機、電熨斗、吸塵器、地板打蠟機、電熱毯、電
暖爐等。
(三)家用電器商品辦公設備類:復印機、傳真機、中外文電子打字
機、電子油印機等。
第二章 維修管理機構
第四條 商業部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亦稱中國家用電器維修管理
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是商業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主管
機構,負責全國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監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服務網的規劃和管理,制定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提出有關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維修人員技術等級標準的制定、組織技術培
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
(三)負責全國商業系統經銷的家用電器商品售後的維修服務管理;
(四)負責全國家用電器維修用零部件進口的歸口管理;
(五)負責全國家用電器整機維修零部件、維修儀器、維修工具的組
織進口和供應;
(六)受商業部委託,負責與外商洽談進口家用電器整機在華的維修
服務、建立維修站、零部件供應站、保稅倉庫等事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家用電器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省中心」),負責本地區商業企業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組織、
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網
點的具體規劃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企業維修服務工作的具體管理
措施和規章制度;
(三)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商業企業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的收費標
准;
(四)負責對本地區從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
術考核;
(五)負責組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品維修零部件、儀器、工具的進貨
和供應;
(六)設立「省中心」的維修服務機構,具體承擔本地區家用電器商
品維修服務業務,儲備必要的零部件,經營有關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七)負責處理消費者投訴和開展技術咨詢服務;
(八)及時向當地商業主管部門和「部中心」反映維修服務工作開展
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機構是由「省
中心」統一歸口管理的,其設置和職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
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定。
第七條 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應協助商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
管理部門、物價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辦
法的執行情況和商業系統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行業的工作進行監督檢
查,並負責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章 維修企業和維修人員
第八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商業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所在地家用電
器維修管理機構的歸口管理,執行有關維修服務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及有
關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儀器、工具及維修用零部件;
(三)經過「省中心」或「省中心」委託的當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
構的審核後,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四)按規定張掛營業執照,公布經營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做到明
碼標價。
第九條 商業企業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業務的職責:
(一)在所在地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的統一歸口管理下,從事具體
的家用電器商品維修服務業務;
(二)對職工進行政策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認真做好家用電器商品
的維修服務;
(三)協助商業企業,做好商品的售後服務;
(四)開拓維修項目,積極創收,增加社會效益;
(五)定期派維修技術人員參加新技術培訓,更新知識,適應商品更
新換代的維修發展要求。
第十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具有一定的維修技術水平;
(二)取得家用電器維修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證書或「部中心」認可的
專業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維修家用電器商品的技術人員的職責:
(一)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
(二)積極參加家用電器維修技術方面的培訓與進修,不斷提高維修
技術與技能,適應家用電器商品更新換代的技術發展要求;
(三)對本職工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第四章 「三包」和社會維修
第十二條 凡經營家用電器商品的商業企業,必須開展維修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 家用電器商品電子器具類中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
收錄機,家用電器商品電氣器具類中的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為國家規
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商品,要認真做好「三包」工作。
第十四條 凡國家正常渠道進口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錄像機、
收錄機、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具有商檢部門的合格證明;其中收錄
機、錄像機包修半年,其他均為一年。包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
第十五條 國產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收錄機、電冰箱、洗衣
機、電風扇和其他家用電器商品,具有產品合格證並附帶隨機包修費(即
保修費)的,實行「三包」,包修期視包修費的比例,由維修企業決定,包
修期從開具發票之日算起。若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由生產企業負責。
第十六條 凡屬下例情況之一者,不論國產或進口,不實行「三包」,
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損壞的;
(二)自行拆動的;
(三)無包修單和發票的;
(四)包修單上填寫的機型機號和送修的不符或塗改的;
(五)海關罰沒走私處理的;
(六)無隨機包修費的;
(七)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第十七條 「三包」商品,凡非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發生的故障,
不能正常使用的,在包修期內由經銷企業負責「三包」。
第十八條 在包修期內,如確屬商品質量而出現的故障,在半年內同
一故障修理三次仍無法正常使用的,可根據用戶要求,由經銷企業免費調
換同型號的商品,如無貨更換或用戶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經銷企業應
允許退貨,但可收取折舊費。換貨的包修從換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彩色電視機、電冰箱、收錄機按每日0.02%,黑白電
視機、洗衣機、電風扇按每日0.01%計算折舊費。折舊基價為發票價
格。折舊費計算范圍是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
第二十條 對超過包修期的間品,各維修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承接有償
修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經過維修的商品,如在一個月內,原修復部位再次發生
故障,影響正常使用的,屬於包修的,應免費重新修理;屬於社會維修的,
免收修理費。
第五章 維修零部件的供應
第二十二條 維修家用電器所需零部件,凡國內能生產、代用並能保
證供應的,一律用國產件;各級維修管理機構要積極組織,保證供應。
第二十三條 國內不能生產或不能代用的零部件,需要進口的,「省中
心」要及時編制要貨計劃,報送「部中心」統一組織進口。進口所需外匯,
原則上由地方自籌。
第二十四條 進口和在國內組織到的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儀器、工
具等,要通過商業系統的各級家用電器維修管理機構供應全國各地。
第二十五條 進口的各種家用電器維修零部件,只能用於維修,不得
挪作他用。
第六章 技術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部中心」和「省中心」必須加強對維修人員進行技術
培訓和技術職稱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 「部中心」設立直屬培訓中心,負責較高水平的培訓工
作。「省中心」負責基礎知識的培訓和上崗操作的訓練。兩級培訓,都要統
一考試;合格者,發給「部中心」統一制定的結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各級培訓,可向受培訓學員收取適當的學習材料工本費
和學雜費,但不以盈利為目的,收費標准須經「部中心」核准。
第二十九條 對家用電器商品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的中、高級技術職
稱的考評工作,原則上由「省中心」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自行組織。如
考評機構不健全,可委託商業部全國電器商品維修檢驗技術職稱考評委員
會代為考評。
第七章 獎勵與懲處
第三十條 凡在家用電器商品維修管理、服務工作中,成績突出者,「部
中心」與「省中心」應當視不同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根據不同情況,提請並協助有關部門
給予罰款、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
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商業系統現行的有關規
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㈡ 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家電維修服務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家電維修服務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家電是指可用於家庭的,為了生活、娛樂及獲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電子或電器產品。包括製冷空調器具、清潔器具、廚房器具、通風器具、取暖熨燙器具、個人護理器具、保健器具、娛樂器具等電器產品和音像娛樂類、信息技術類等電子產品。
本辦法所稱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家電維修經營者)是指提供家電維護保養、故障修理、使用咨詢指導等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第三條商務部負責家電維修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家電維修服務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
家電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相應維修活動的職業、技術資質。從事高處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電工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資格,執證上崗。涉及特種作業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其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進行相關安全責任培訓。
家電維修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質量合格的作業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具。第五條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明示服務項目和家電配件的收費標准、質量規范、質保期限以及投訴電話。
家電維修經營者從事特約維修,須取得商標權人授權,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內的授權證明。獲得授權的家電維修經營者應在其被授權范圍內提供維修服務。第六條家電維修經營者應通過企業互聯網站、電話等形式向消費者提供本企業維修服務人員身份資質查驗,應為上崗工作人員配製職業資質標識,要求在崗工作時佩戴或向消費者出示。第七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在提供維修服務前應當向消費者明確告知維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項,尊重消費者選擇。
家電維修經營者在提供維修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維修服務憑證和收費發票。維修服務憑證應如實填寫維修服務項目、維修詳細情況、維修服務質量責任及注意事項等內容。第八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服務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不得用於與維修活動無關的領域,對於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第九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列、誇大、偽造維修服務項目或內容;
(二)隱瞞、掩飾因維修服務導致用戶產品損毀的事實;
(三)虛報故障部件,故意替換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電生產者商標或特約維修標識。第十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服務中發現同一品牌、類型或批次的家電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通報生產者、銷售者,並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一條家電維修經營者在維修服務中使用和銷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質量、規格應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和標准,不得使用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第十二條鼓勵家電維修經營者建設完善的維修服務保障網路體系,統一負責維修服務的業務受理、質量監管、費用結算、投訴處理等業務。第十三條家電維修服務業協會應當積極為家電維修經營者提供服務,維護家電維修經營者合法權益,加強行業引導和監督,做好行業自律、行業統計和家電維修經營者信息備案工作,促進行業發展。第十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於違反本辦法的家電維修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家電維修服務行業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㈢ 家電維修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治理家電維修亂象該如何管制呢
家電維修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治理家電維修亂象的管制方法是: 可以要求商家對維修家電所使用配件的價目表進行公示,由消費者自由選擇所需要更換的配件檔次,避免有維修人員漫天要價的情況。對於存在”小問題大修“的維修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管制,如果發現有這一現象,應當對商家進行處罰。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還要引導消費者到官方網站報修,讓官方派出專業的維修人員,對家電進行檢測和維修。
當我們把家用電器買回家以後,使用時間長了,總是會避免不了會發生損壞的問題。如果是消費者要更換配件的話,建議商家將更換配件的價格標示出來,同時要標出配件的優劣點,以及後續的相關性的服務,以此給消費者一個選擇的餘地。在維修家電方面,不能讓維修人員亂要價,以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那麼,你有沒有經歷過維修人員漫天要價呢?
㈣ 三包法對於家電同一問題維修三次怎麼解決
可以要求維修點免費退換機。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家電維修項目政策保障問題擴展閱讀: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㈤ 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家電維修行業的管理,規范行業服務行為,提高行業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家電產品維修和保修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家電,包括電子產品和家用電器器具。第三條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家電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
各市(含地區行署、州)、縣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電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
各級工商、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家電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從事家電維修,必須具備必要的固定場地、檢測儀器、維修工具和技術人員。第五條家電維修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與該行業相適應的技術服務素質。從業人員應進行技術培訓,取得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核發的《湖北省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和《湖北省家電維修人員技術資格證》,並依法辦理工商執照。未取得《湖北省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湖北省家電維修人員技術資格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家電維修營業。第六條從事家電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家電維修。縣以上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對《湖北省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實行年度審核。
家電維修網點必須在營業場地醒目處懸掛工商執照、《湖北省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以及收費標准等。第七條家電維修網點實行等級管理。等級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為提高家電維修行業的技術水平,各級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家電維修技術培訓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家電維修網點必須建立接修、發放登記制度,維修質量保證制度,接待處理用戶咨詢、投訴制度,維修記錄及維修收費計算、復核制度和產品維修後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檢驗制度。第九條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對家電維修行業的維修期限,應根據行業的實際情況予以明確規定。第十條嚴禁維修人員維修其技術資格範圍以外的產品。維修時的檢測、焊接、裝配、調試必須符合工藝要求、技術標准和操作規程。第十一條家電維修對涉及其主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元件,必須使用家電產品指定的或可替代的正品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使用涉及產品主要使用性能和完全性能的非合格配件。第十二條從事家電維修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省物價部門制定的《湖北省家電維修等級收費標准》。嚴禁超標准超項目收費,嚴禁未換件或好件互換而收元件費,嚴禁超網點等級收費。第十三條用戶在領取修復家電時,維修者應向用戶演示機器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並介紹故障原因及修復、換件情況和收費項目及標准。對因機器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下降情況應向用戶說明。同時向用戶開具稅務發票,交給用戶維修記錄單和退給換下的壞件(保修產品不退壞件)。第十四條凡在本省境內銷售家電產品,其生產者、經營者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產品的「包退、包換、包修」。家電保修(即包修,下同)承擔者必須具備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授予的一級和特級家電維修單位資格,其它等級的家電維修單位不得承擔保修業務。第十五條家電保修以全國聯合保修、生產者特約維修、經營者自己保修三種形式實施。第十六條屬全國聯合保修產品,由各級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和管理,並由全國聯合保修網定點維修站和廠家特約維修點承擔保修,其它維修單位、經營者不得改變其保修形式和自己承擔保修。第十七條生產者在本省境內設立家電產品特約維修點,應到縣以上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辦理家電維修特約許可手續,未經許可者禁止設立特約保修業務。第十八條經營家電產品的單位,應當按產品的不同保修形式落實有關保修措施,並由當地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發給家電產品售後保修合格證明。其內設維修機構不具備省主管家電維修行業工作的部門授予的一級和特級家電維修單位資格的,由當地家電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專業維修單位進行保修,經營者不得自己承擔保修。第十九條家電產品的保修憑證,屬消費者家電保修權益憑證。生產者、經營者在銷售時應完整交給用戶,由用戶持證就近選擇保修點進行保修。經營者在銷售時應向用戶介紹本地承擔保修的單位及地址。
嚴禁非法印製、偽造、收購、倒買倒賣保修憑證,嚴禁經營者回籠保修憑證。
㈥ 家電維修保修政策是什麼樣的 這種情況消費者該怎麼維權
維權的方法如下:
1、協商和解。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在自願、互諒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這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來說都是理想的途徑。
2、投訴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後,請求消保委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溝通調和,以促成雙方達成解決糾紛。消費者投訴時應注意四點:
一是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處理,一般按管轄范圍受理;
二是當消保委未能解決時,消費者可請消保委作損害鑒定,提供證據;
三是消費者要盡快選擇申訴或起訴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四是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人民法院起訴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3、行政申訴。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後,可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爭議,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消費者決定申訴時,一般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如與經營者達成和解,可撤回申訴,請求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調解書。
4、提請仲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調解並作出判斷或裁決。仲裁具有當事人程序簡便、一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守機密、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徵。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由仲裁庭根據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用。
5、提起訴訟。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消費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范疇。
㈦ 電器保修期國家規定
電器保修期國家規定具體如下:
1、產品質量三包的「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產品質量三包的「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產品質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產品質量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2)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產品質量三包的「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
(1)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產品質量三包的「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產品質量三包內產品范圍。新產品質量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產品質量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產品質量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瑕疵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㈧ 家用電器的三包政策
法律分析: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其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質檢總局2013年出台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規定政策》。對於最受關注的退換貨條件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在新規中列出四種具體情形:一是從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60天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二是嚴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計做兩次修理仍然沒有排除故障,或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三是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兩次,或它們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四是,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條、車身當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計更換兩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也可以選擇換貨或退貨。除此之外,新規還規定了因修理時限的原因引起的換貨情形以及因換貨不成而引起的退貨情形。
法律依據:
《家用電器國家三包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末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理的查詢。
㈨ 三菱空調售後服務政策及注意事項
【導語】空調已經成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長時間工作狀態下難免會出現一些故障,那麼當空調出現故障時候能否快速解決售後問題成了眾多消費者的憂慮,今天小編就帶著大家一起來看一下世界知名品牌三菱空調售後問題是如何解決的呢。
三菱售後服務政策
三菱空調隸屬於三菱電機業務范圍內,作為世界知名電子品牌三菱在服務政策上堅持五大服務保障體系,其中涵蓋產品保障體系、設計保障體系、施工保障體系、售後服務體系以及培訓保障體系。三菱公司為確保每一份故障都能得到完美解決保證每位顧客都有專線工作人員進行售後咨詢服務,同時嚴格根據國家「三包」政策作為售後服務體系,並且在全國各地事務所均配有技術支持、售後服務人員以及MASA服務人員。各地事務所確保第一時間為顧客解決售後問題,力爭「0投訴」,通過產品自身黑匣子功能及MASA系統能夠快捷的得到答復或通過日本專家進行故障排查,確保問題能夠迅速解決。小編在此為大家介紹一下三菱空調全國免費服務電話400-181-3030、400-700-3030、400-699-3030以備大家不時之需。
三菱空調服務承諾
三菱堅持整機保修1年,壓縮機及其他電子部件保修3年,在保修期內出現任何質量問題或配件原因造成無法正常工作免費進行維修。三菱售後服務網路遍布全國,為顧客提供7x24小時全天候服務,特約售後維修點在全國達到400餘家,滿足顧客全面需求的同時堅持標准化服務,全程跟進顧客,全天候響應任何問題。值得一提的是三菱公司在接收到顧客通知後,4小時內做出響應,堅持一般故障「到場時間」不超24小時,節假日「到場時間」不超48小時,如遇重大故障由總部指派專門人員「到場時間」不超72小時,確保問題得到快速解決。
三菱空調售後注意事項
為了保證能夠正常進行售後維修,避免不必要的問題和麻煩,三菱公司敬告消費者確認在購買空調時注意以下三點。
1、購買店內必須具有「上海三菱電機空調機制定銷售認定牌」標識
2、室內機包裝箱內外必須具有完整的「空調機安裝保修指南」手冊
3、內外機外包裝上必須具有清晰完整條形碼
上海三菱空調機的服務承諾衫納
1、本公司嚴格遵守、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承諾將各項規定的指標作為最基本要求,為用戶提供等於或高於其標準的服務。
2、對於家庭使用的空調機自購機之日起,三年內出現性能故障實行免費修理,五年毀昌內壓縮機出現性能故障實行免費修理。
3、非家庭使用的空調機,二年內出現性能故障實行免費修理,三年內主要零部件出現故障實行免費修理(主要零部件包括壓縮機、冷凝器、蒸發器、室內電機、室外電機、電腦控制板)。
4、本公司按照國家的「三包」條或余沒例,辦理由於本公司的產品性能不良而產生的退機、換機的手續。
5、易損部件(遙控器、室內機底座、前框、面板、包紮帶、排水管、內機過濾網)免費保修一年。
6、在產品停產後七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
上海三菱空調機的政策
1、下列情況出現時,本公司不提供免費保修服務。
(1)超出本公司免費保修期
(2)不能提供空調保修卡
(3)保修卡與購機發票塗改的
(4)假冒或偽造本公司的產品
(5)保修卡上的室內、外機條碼編號與所要維修的空調機條形碼不一致。
(6)非本公司特約網點進行安裝、移機和維修而造成損壞的。
(7)由於供電不正常、遭雷擊、自然災害或使用、維護不當而引起的故障。
(8)不能提供購機發票或有效購機證明。
2、超出免費保修范圍的維修
(1)超出免費保修范圍的修理,由用戶承擔修理費用。
(2)超出免費保修范圍的收費標準是按當地物價局規定和維修店等級標准,向用戶收費。
(3)費用項目由上門費、檢修費、遠程費、輔材費以及零配件費用等組成。
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在空調出現故障問題時不要著急,到當地的三菱空調售後網點進行正常售後維修,保證機器不受二次傷害。通過小編今天的介紹大家是否對於三菱空調維修有了一定的了解呢?希望能夠在大家不時之需時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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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武漢市家電產品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家電產品維修的監督管理,規范家電產品維修經營行為,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家電產品的維修(含售後服務中的維修)。第三條市、區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電產品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勞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家電產品維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從事營業性家電產品維修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資金;
(二)有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檢測、維修設備;
(三)有相應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或《家電維修人員技術資格證》的維修技術人員。
從事營業性家電產品維修業務,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和物價部門核發的《經營及服務價格收費監審證》,然後方可按核準的技術等級承攬相應的維修業務。
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對《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實行年度審驗。第五條依照國家規定實行包修理、包更換、包退貨的家電產品,應由生產、經銷單位設置售後維修點或特約維修點,或委託符合規定的單位作為售後維修點或特約維修點。
家電產品生產單位在本市設置特約維修點或委託本市相應等級的維修單位從事特約維修業務,應持當地有關證明到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特約維修審批手續。
特約維修點對外開展營業性家電維修業務,須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六條從事家電產品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家電產品接修、發放登記制度,維修質量保證制度,消費者咨詢、接待和投訴登記制度,維修記錄和維修收費計算復核制度,維修後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檢驗制度。第七條維修單位、個人和家電產品生產、經銷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在維修活動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修家電產品,零配件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不盜換。
(二)維修非保修家電產品時,將更換下來的殘舊零配件退還消費者。
(三)對物價部門統一定價的維修項目,按規定標准收費並實行明碼標價;對保修期內的維修項目,不收取維修費。
(四)允許消費者當場試驗維修後的家電產品。
(五)對消費者就送修家電產品故障情況、修理後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提出的詢問,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六)承接維修業務時,向消費者開具維修憑證;修復後,向消費者告知故障情況及其原因、更換的零配件、收費數額、保證期限和其它有關事項。
(七)在保證期限內維修時更換的零配件損壞的,予以免費返修。第八條維修單位將消費者送修的家電產品丟失,或由於維修單位的過錯,致使維修後的家電產品存在缺陷,或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下降(不含正常老化引起的下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消費者在送修家電產品時,應向維修單位如實說明送修家電產品的型號、產地、價格和故障情況等有關事項,並在修復後按規定交付維修費。第十條處理家電產品維修質量爭議,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應委託具備相應檢測條件的法定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家電產品維修市場的監督管理,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對家電產品維修質量的檢查活動,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有關投訴。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進行《家電維修范圍技術核准證》年度審驗的,由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其它有關家電產品維修管理規定的,由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湖北省家電維修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勞動等管理規定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家電產品維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