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礦探放水能不能用手持式風動鑽機
最好不要,一般探放水鑽機用的是全液壓鑽機比較多,如ZDY2300LX履帶液壓鑽機,因為其一般都有深度要求,打鑽介質也會比較復雜可能是岩石也可能是煤,介質軟硬也不一定,採用性能高度的液壓鑽機,效率肯定會高的。
而採用風動鑽機雖然價格便宜,但是動力小、效率不高,並且對人傷害也比較大。如有問題可網路我,希望採納!
Ⅱ 28風鑽的原理與維修
28型風鑽機的結構原理:28型風鑽機的結構耐磨合金割煤鑽桿系列是在煤鑽桿的基礎zmjt030上革新改造的,是煤鑽桿的更新換代產品。具有耐磨,出渣快省時省力等特點,是煤鑽桿壽命的百倍以上,經濟實惠。
28型風鑽機的結構MPG多功能鑽桿是一種新型的產品。可鑽煤,可探瓦斯,探水,既能單根也可組合,能用新式鑽頭和老式鑽頭,有防止鑽頭脫落功能。重量輕,連接迅速,是煤礦探水必不可少的先進工具。
28型風鑽機的結構岩石煤鑽桿是在煤鑽桿的基礎上,採用了特殊材料提高了鑽桿的任性和強度,硬度和耐磨性,延長了使用性命,是煤鑽桿的3-5倍。
28型風鑽機的結構B22中煤風鑽桿與鑽頭連接出螺紋為內M14×1.5或方牙,長度0.4~2.8米,具體長度及連接方式應在合同註明。
28風鑽拔鑽不轉,打的時候正常,拔起出的時候不鑽,應該是電源接觸不良,重新插一次試試看。
風鑽鑽機卡鑽頭壞怎麼維修,這個最好是專業處理,如果零件壞了,自己弄不好可能會越弄越亂,一定要找專業人員才好。
風鎬怎樣維修,你那是什麼鎬,B87C,G10,G20,打開看什麼壞一班不壞上一點風鎬油就好了。
YT28風鑽沖擊旋轉沒勁一般是什麼原因造成的,錘擊氣缸滑套密封環漏氣,活塞連桿曲柄轉動部位清潔後加註潤滑脂,更換新密封圈,並在缸壁和密封圈塗抹潤滑脂。
Ⅲ 煤礦三違行為危害性的認識
「三違」標准 一、採掘專業 嚴重「三違」行為 1、按規程規定應用而未使用前探梁的; 2、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安全設施的; 3、爆破距離不夠或其他工序平行作業距離達不到要求; 4、採煤機、刮板輸送機電設備檢修時不停電閉鎖;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護未按規定直設; 6、初放工作面未經會審擅自放頂; 7、採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徵兆,未採取措施的; 8、採掘機運轉期間,進入安全防護欄以里檢修人員(規程規定的除外); 9、扒裝機扒裝期間,回頭輪與扒裝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的 ; 10、工作面溜子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 11、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後支的; 12、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 13、回採面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 14、扒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 15、在舊眼、殘眼、煤(岩)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 16、工作面過斷層等地質構造帶未採取特殊支護措施或特殊支護措施不按規定直設; 17、使用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 18、施工前不認真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未及時用長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稈或除去時無專人觀察頂板; 19、修護獨頭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進行,有兩組或以上人員同時施工,人員進入獨頭巷道維修點以里; 20、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貫通通知書的,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 21、採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 22、其他認為嚴重的「三違」行為 ; 一般「三違」行為 1、在煤壁區作業,工作前不敲幫問頂; 2、煤壁傘沿超過規定不處理繼續工作; 3、煤層傾角大於25°時不設擋煤板、擋矸簾; 4、煤牆爆破後不按規程要求及時掛梁支護或爆破倒棚後不處理繼續爆破; 5、不執行先支後回操作順序; 6、失效支護不及時處理; 7、回出的支柱未按規定全承載; 8、有推棚、倒棚、偏幫問題不及時處理; 9、拆卸、安裝擋煤板時不停止輸送機運轉; 10、三用閥的方向未按規定設置; 11、端面距超過後不及時支護; 12、特殊支護不合格,進行回柱放頂; 13、工作面用手鎬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載把; 14、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頂滯後超過規定; 15、工作面隨意丟頂煤、底煤,浮煤超過規定; 16、切頂線未按規定使用擋矸簾; 17、支柱或回柱時單人作業; 18、煤幫有人作業時移工作面輸送機; 19、架棚支護巷道支架間未按規定設撐桿或拉桿,撐桿或拉桿損壞未及時補設; 20、井筒作業沒有防止人員、物料墮落措施; 21、管轄范圍內迎頭出現「三空」,後路有危棚不處理,繼續施工; 22、耙裝機封閉式金屬擋繩欄、防止耙斗出槽的護欄、道卡子等安全設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23、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24、耙斗運行范圍內有人停留或工作; 25、耙裝機回頭輪掛在棚梁、腿、錨桿或鋼帶上; 26、用支護錨桿、錨索、梁、棚起吊或牽引物料; 27、修護巷道時大拉大換;更換巷道支護前,未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未及時除掉活矸危岩並及時架設永久支護; 28、掘進工作面開、透窩未按規定執行; 29、掘進使用的耙裝機距迎頭距離超過規定; 30、架棚支護未按措施規定腮幫接頂; 31、錨噴支護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錨桿未處理,就噴漿封閉; 32、錨噴支護巷道錨固前未進行初噴; 33、違規進入掛牌嚴禁通行的失修巷道; 34、維修巷道架設或拆除支架時,一架未完而終止工作; 35、傾斜巷道維修時分段進行施工; 36、斜巷挪移耙裝機時機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37、兩個平行修護點之間距離小於20米; 38、 其他違犯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地測專業 嚴重「三違」行為 1、採掘工作面不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不探不採的。 2、採掘工作面發現有突水預兆未及時採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3、採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老空區、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採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5、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掘進巷道停工後,未按規定下達停工後,未按規定下達停工通知單。 6、測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單後,未及時跟測導線、填圖未到迎頭的。 7、其他認為嚴重的「三違」行為。 三、機電運輸專業 嚴重「三違」行為 1、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 2、將保護裝置甩掉不用; 3、利用木棒代替保險插座; 4、強行送電或約時送電; 5、井下打開電氣設備前未檢查瓦斯濃度; 6、開關用木楔或用銅、鋁、鐵絲鉤保險; 7、鋼絲繩斷絲率、磨損率超標仍繼續使用; 8、手持式電氣設備不使用隔離變壓器; 9、特種設備檢測設備、檢驗不合格,強令使用; 10、不停機、停電對機電設備進行維修故障或清理; 11、爬輸送帶、爬車、跳車、蹬鉤頭騎刮板輸送機; 12、斜巷絞車提升運輸時行人; 13、無措施運送「四超」車輛; 14、無措施用輸送帶或刮板輸送機運物料; 15、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檔」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起不齊全、不完好時運輸; 16、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繩和保險叉; 17、在斜巷中摘掛鉤、裝卸料不採取安全措施; 18、斜巷超掛車輛。 19、蹬高作業不佩戴保險帶的。 20、起吊重物時,起吊用噸位小於實際噸位的。 21、斜坡提升中途停車後,司機離開座位的。 22、其他認為嚴重的「三違」情況。 一般「三違」行為 1、在檢修時不執行驗電、放電制度; 2、擅自啟動機電設備; 3、在停止運轉的帶式輸送機上行走或作業時未將啟動開關閉鎖或留人看管; 4、輸送帶運轉時更換托輥; 5、煤電鑽、信號綜保不按規定試驗; 6、操作高壓電氣時不使用絕緣工具; 7、檢修機械時沒將啟動開關閉鎖或閉鎖後無人看管或未掛停電牌; 8、不執行「兩票三制」規定; 9、不執行停送電操作順序;高壓倒閘操作不認真執行唱票監護制和監護復審制; 10、供電系統施工時不按規定掛接地線; 11、起吊重物時重物或吊臂下方有人,或重物運行前方有人; 12、擅自調整電氣設備保護整定值; 13、電纜線帶電盤圈或「8」字; 14、檢修高壓開關或變壓器時,切斷斷路器未拉隔離插銷、隔離倒閘或拉開後不捆綁、不裝絕緣板、不閉鎖; 15、在罐籠上工作時不設保護傘和欄桿;井筒或登高作業時,工具不用繩栓牢; 16、未按規定驗繩(包括檢驗)、驗罐、檢查井筒設施或記錄不規范; 17、 其它違犯規章制度的行為; 四、通防專業 嚴重「三違」行為 1、無計劃停風; 2、作業地點風量不足強行生產、作業; 3、破壞、盜竊、盜用通防設施; 4、同時打開同一地點風門造成風流短路; 5、瓦檢員脫崗、空崗、漏檢、弄虛作假; 6、在瓦斯、一氧化碳有毒、有害氣體超限的地點及停風區域強行作業; 7、人為造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或任意開、停局部通風機造成瓦斯超限; 8、推罐車撞風門; 9、發現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隱患不及時匯報; 10、採掘工作面干打眼; 11、無措施進入盲巷; 12、故意抹掉「一通三防」牌板上的記錄; 13、瓦檢員發現瓦斯超限時,不責令停止作業並撤出人員匯報處理或拒不執行瓦斯員撤人命令強行作業; 14、採煤工作面回風隅角放頂不及時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氣體超限; 15、絞車拉車過風門; 16、井下打開電氣設備前未檢查瓦斯; 17、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匯報重大「通防」隱患; 18、排放瓦斯不執行「斷電、撤人、限量」三原則; 19、臨時停風區域不檢查瓦斯就送電; 20、瓦檢員不在現場交接班; 21、瓦斯員填寫牌板和手冊不一致;井上瓦斯報表、手冊、牌板未做到「三對口」; 22、其他認為嚴重的「三違」情況; 一般「三違」行為 1、「通防」人員攜帶儀器、儀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規程操作; 2、停風後不及時撤到安全地點的; 3、臨時停工地點不設置臨時柵欄; 4、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和攜帶儀器儀表損壞後不及時匯報、更換仍然堅持工作; 5、瓦檢員不及時認真填寫瓦斯記錄表、牌板; 6、掘進耙裝或爆破時掐風筒距迎頭超規定; 7、維修一道風門時,另一道未掛警示牌的或無專人看管; 8、瓦斯感測器挪移不及時、未校對或誤差超過規定未及時匯報處理; 9、風筒損壞沒及時補上的; 10、高瓦斯礦井區域或採煤工作面回風隅角未掛瓦斯便攜儀; 11、採煤工作面回風隅角放頂滯後切頂線; 12、台賬、報表、記錄弄虛作假; 13、隨意關閉運煤轉載點防塵閥門或不正常使用防塵設施; 14、防塵沖洗制度未按規定執行造成巷道煤塵堆積、飛揚未及時防塵; 15、抽放鑽孔不按設計要求施工,鑽孔施工時不採取防塵措施; 16、採掘工作面不執行綜合防塵措施施工; 17、煤層注水效果達不到標准強行生產; 18、局部通風機看管人員未進行風機倒台試驗和現場交接班; 19、感測器失靈、斷線不及時處理; 20、其它違犯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火工品專業 嚴重「三違」行為 1、爆破時不裝水泡泥或用煤粉、塊狀物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為炮眼封泥; 2、放明炮、糊炮和違章處理拒爆; 3、剩餘炸葯、雷管不及時交回炸葯庫或私藏炸葯雷管; 4、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5、不使用礦用防爆型發爆器爆破; 6、爆破前爆破工未發出信號;爆破後爆破工、班長、瓦檢員未巡視爆破地點; 7、爆破母線未及時扭結或短路或有明線頭; 8、在一個採煤工作面使用兩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9、其它認為嚴重的「三違」行為; 一般「三違」行為 1、用車輛運輸雷管未低於車廂上緣100㎜,或雷管箱側放、立放;炸葯裝車高度超過車廂上緣; 2、火工品管理帳、卡物不符; 3、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押運人員未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罐籠運送速度超過規定; 4、將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5、爆破材料庫不按有關規定管理和操作; 6、雷管未按規定進行一次、二次導通或無導通記錄; 7、庫管人員不按爆破說明書審批雷管、炸葯; 8、裝做炮頭時,未避開電器設備;折斷或損壞雷管腳線;未用腳線將葯卷纏住並扭結成短路; 9、裝葯後,雷管腳線未懸空;腳線與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10、裝葯前不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 11、炸葯雷管未分開存放在專用材料箱內,專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點或警戒線以內; 12、未按爆破說明書布置炮眼、裝葯、封孔、聯線進行爆破作業; 13、爆破工未隨身攜帶爆破鑰匙,或爆破後未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的; 14、每次爆破前,未進行電爆中國路全電阻檢查; 15、炮采工作面未執行一組裝葯一次起爆; 16、採煤工作面規定爆破時留煤垛而沒留; 17、爆破母線未懸掛的或與電纜、信號線未保持0.3米以上距離; 18、炮眼深度不夠或封泥長度達不到規定的; 19、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 20、炮眼深度小於0.6米,無專門措施爆破或未封滿炮泥; 21、發爆器不及時回繳; 22、爆破崩倒棚柱不處理而繼續爆破; 23、放炮前後未檢查、收集遺漏或未爆的雷管、炸葯; 24、裝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 25、轉借雷管、炸葯; 26、無措施進行反向裝葯爆破; 27、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繼續進行爆破的; 28、爆破作業前、後不執行灑水降塵; 29、迎頭20米范圍內,積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爆破; 30、其他違犯規章制度的行為; 六、公共部分 嚴重「三違」行為 1、無安全措施安排施工; 2、安排未通過規程、措施學習考試的職工上崗生產; 3、規程從事的編制與現場不符或編制、審批程序違犯規定; 4、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工人作業; 5、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6、現場存在事故隱患尚未處理,強令工人作業; 7、特殊工種未經培訓安排上崗; 8、不服從管理、毆打、謾罵正常行使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 9、破壞、偷竊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 10、無《安全運行許可證》組織生產或運行; 11、造成各類重大隱患的相關責任人; 12、喝酒後上崗; 13、私自攜帶煙火下井或在禁火區吸煙及使用火種; 14、其它認為嚴重的「三違」行為 一般「三違」行為 1、班中睡覺、打架;固定崗位脫崗、竄崗不執行交接班制度; 2、上、下井不排隊候罐、候車,強上搶下; 3、未持證進入要害場所; 4、允許閑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 5、跨越輸送帶,不走專設過橋; 6、不按規定佩戴自救器; 7、穿化纖衣服下井; 8、不按規定發送信號或人行車、罐籠超員; 9、乘平巷、斜巷人行車不掛(關)防護鏈(門); 10、在井口20米內吸煙或有其他火源; 11、一般工種未經培訓上崗或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 12、井口及井下人員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隨意脫掉安全帽; 13、井下隨意拆卸礦燈; 14、上井後不及時交回礦燈和自救器; 15、司機不按規定信號操作; 16、管理人員發現違章不制止、不匯報; 17、未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隱患; 18、生產場所出現變化未及時修改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19、不按規定佩戴儀器儀表或發放不合格儀器儀表; 20、使用不合格支護材料及不合格防護用品; 21、消防設施和器材不按規定安設; 22、發生人身事故或非傷亡事故不及時匯報; 23、違反規程、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24、其他違犯規章制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