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公用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以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制度等。 第十六條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八條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未建立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的建立標准低於本辦法規定的,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建立或補充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後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❷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維修管理,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還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後維修管理。已實行物業管理、委託管理等維修管理模式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其所轄區域內公有住房的售後維修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公有住房售出後,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相關房屋所有人選舉成立管房組織,負責售後房屋的維修管理、監督維修費用的使用、組織制定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協議,並協助有關部門調解相關房屋所有人之間的住房糾紛。第五條不具備成立管房組織條件的,售後房屋的維修管理暫由售房單位負責。售房單位可委託房地產經營或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維修管理。
售房單位按有關政策規定從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售後房屋物業管理基金。物業管理基金要單獨立帳,專項使用。第六條房屋售出後一年內,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售房單位負責保修。第七條房屋所有人和售房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並接受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八條房屋出售後要建立共同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其來源是:
(一)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10%的維修基金;
(二)購房人交納的相當於購房款1%的維修基金;
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要專戶存入銀行,由售房單位專項使用,並接受相關房屋所有人的共同監督。第九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下列用途專項使用:
(一)支付售後房屋定期安全檢查的費用;
(二)墊付急修工程所需費用;
(三)支付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第十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建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解決。維修資金不足時,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
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結構(樓蓋、梁、柱、內外牆體、基礎)、屋頂、外牆面、檔梯間、走廊通道、公用門廳、設備層、院牆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戶分電表以外的設備和線路、戶分水表以外的水上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煙道(排氣孔道)、信報箱、避雷設施、共用電視天線等。第十一條供暖設備、電梯、高壓水泵、燃氣管道等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運行、維修、更新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建築以外的公用配套設施,由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管理和維修。第十二條售出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和維修費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和承擔。
自用部位包括:戶門、戶窗、戶內的頂棚、內牆面、地面、非承重隔斷、隔扇,自用陽台及戶內其它裝修。自用設備包括戶分電表以內電器及線路(包括戶分電表)、戶分水表以內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戶分水表)、衛生器具和相關的下水管道。第十三條上層房屋的居室、衛生間、廚房、過道、門廳、陽台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層滲水、漏水的,由上層房屋所有人負責修繕。第十四條為適應房屋所有人修繕房屋和設施設備的需要,售房單位應開展代修服務,做到及時檢修,合理收費,保證質量。對急修工程先搶修後結算,搶修完工後再向房屋所有人結算。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對房屋及其設施設備不得私自拆改,需要進行拆改、維修的,須經售房單位或維修管理責任單位批准後方可施工。臨街門窗和陽台進行維修時,其形式和顏色應與該幢房屋主體外型設計保持一致。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不得侵佔房屋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運行有影響的自用設備。維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時,房屋所有人要積極配合,不得借故阻撓。第十七條因裝修、維修或自用設備使用不當,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毗連房屋住戶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及賠償。第十八條當事人因房屋使用、修繕等問題發生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管房組織或區、縣房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❸ 二手房買賣,公共維修基金應怎麼處理是需要下家支付給上家賬面余額,還是無償順延呢
一般上海二手房買賣維修基金是贈送的。
這種情況都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共同協商的,討論出來的結果都是合理的,支付也是很正常的。你也可以要求出賣人贈送的。
有書面約定的看書面約定,沒有書面約定的,協商而定。
❹ 公房買產權需要交維修基金嗎
摘要 你好,公房出售以後,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雙向交繳。 售房單位從售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維修基金,原則上多層住宅 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兩邊都需要
❺ 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及使用管理辦法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❻ 房屋維修基金應該交給誰及交多少的相關問題
房屋維修基金到底交給誰?這個問題是大多數業主的疑問。有的小區的維修基金存放在物業管理公司,有的交給房產商,有的交給房管局管理,但是,查詢取用時又會遇到維修基金到底在哪裡的問題。從《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里提煉了維修基金交存的相關規定,解答眾多網友的疑問。
房屋維修基金到底交給誰?這個問題是大多數業主的疑問。有的小區的維修基金存放在物業管理公司,有的交給房產商,有的交給房管局管理,但是,查詢取用時又會遇到維修基金到底在哪裡的問題。從《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里提煉了維修基金交存的相關規定,解答眾多網友的疑問。
維修基金到底交給誰
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補充: 其實開發商與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沒有關系。之所以會代收這筆費用,是因為代辦產權證的需要。目前,買房人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是採用按揭貸款方式購房,開發商基本上都會在合同中約定代為辦理產權證。這是因為開發商在為業主代辦按揭貸款時,銀行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擔保責任。也就是,在業主的產權證沒辦下來之前,開發商為業主承擔了擔保責任。一旦業主出現不還銀行貸款的情況,銀行會直接從開發商的保證金中扣款。所以為了盡快解除擔保責任,開發商會以代辦產權證為由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因為不交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便辦不了產權證。就像一個連鎖反應一樣,開發商為了省去日後催交的麻煩於是便把交納專項維修基金及契稅作為收房的條件。
❼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關公共設施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維修基金的設立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維修基金的設立)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應當設立維修基金。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維修基金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在住宅轉讓合同中約定;住宅出售時未設立維修基金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可以決定設立,並在業主公約中規定。第五條(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物業所在地的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本轄區維修基金的專戶。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帳,並分別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第六條(首期維修基金的交納標准)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首期維修基金;
(一)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二)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由市房地資源局和市物價部門核定。
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維修基金的,首期交納標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在住宅轉讓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維修基金的,全體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公約規定的標准交納首期維修基金。第七條(首期維修基金的交納時限)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交納首期維修基金;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二)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交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地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專戶銀行收款憑證。
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維修基金的,應當按住宅轉讓合同約定的時限,將首期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維修基金的,全體業主應當按業主公約規定的時限,將首期維修基本存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開戶銀行。第八條(首期維修基金交存情況的核查和公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核查首期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每年公布一次。第九條(前期物業維修和更新費用的承擔)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第十條(維修基金帳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開戶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帳戶。
維修基金帳戶的開立,應當按每幢住宅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門號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第十一條(開立維修基金帳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業主委員會開立維修基金帳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戶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業主分戶清冊;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私章和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的印鑒;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前款規定的業主分戶清冊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經核對後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業主分戶清冊的格式,由市房地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的,還應當提交書面委託書。
❽ 徐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物業維修基金的收集和規范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和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收集、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物業產權人的,應當建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應當存入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在指定銀行內設立的財政專戶,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按幢核算、按戶建賬,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因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原因毀損而實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相關設備設施,按規定應當由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綠化等部門維修養護的,原有職責和養護方式不變。相關部門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支付維修養護費用。第四條市房管部門負責本市維修基金收集、使用審核和代管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維修基金的使用。第五條維修基金按照下列標准繳納:
(一)購買多層商品房(七層以下,含七層)的,購房人按照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繳納;購買高層商品房(七層以上,不含七層)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房的,購房人按照建築面積45元/平方米繳納。
(二)購買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房售房款的20%、高層住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住房售房款的30%繳納;購房人按照購房敖1%繳納。
(三)非單一產權整幢建築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20%繳作維修基金。
(四)產權屬政府或業主的住宅區內依法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後,可以將不低於收益的30%納入維修基金。第六條維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收集:
(一)購買商品房的,購房人、售房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分別約定維修基金與購房孰的繳納數額和責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一次性繳存財政專戶。
(二)公有住房購買人應當和售房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維修基金與購房款的繳納數額和責任。
購房人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應當連同本單位提取的維修基金一並繳存財政專戶。
(三)末出售的公有住房提取的維修基金,由產權單位按季度繳存財政專戶。
(四)經營性設施收益提取的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按季度繳存財政專戶。第七條購房人以及自用、出租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供繳納維修基金的有效票據。
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售房審批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供繳納維修基金的有效票據。第八條維修基金由房營部門代管,接受財政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檢查、監督。維修基金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代管費用按照所代管的維修基金增值額的2%計提。第九條維修基金的收集應當使用江蘇省財政廳監制的票據。存入財政專戶的維修基金由房管部門按照售房單位、住宅小區、單幢住宅產權人登記總賬和明細賬,並加強會計核算。第十條維修基金自存入財政專戶之日起按照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條維修基金閑置時,可以用於購買國倚、國有銀行的金融債券、辦理國有銀行的定期儲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二條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市房管部門核定。市房管部門應在報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定並撥付。來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售房單位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市房管部門審核後使用。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榜時向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和季度用款計劃,接受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維修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查。第十四條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維修基金不足使用的缺領部分,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管部門批准,按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佔有住房建築面積比 例進行續籌。
❾ 我的房子賣掉了,裡面剩餘住房維修基金怎麼辦
剩餘住房抄維修基金一般會有四種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四種處理方法:
房屋業主將房屋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
買賣雙方經過協商客戶與業主共同承擔這筆費用,即客戶支付原業主所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費用的50%;
買賣雙方經過協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房屋維修基金費用。比例公式為(房屋產權年限-原業主所購房屋與出售房屋的時間差)/房屋產權年限;
房屋業主不同意將房屋維修基金無償順延給客戶也不想按比例與客戶分擔這筆費用,那麼購房者如購買該套房屋則需承擔原業主當初購房時所交納的這筆房屋維修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