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做好房屋維修工作
很理解您的心情,並同情您的境遇,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這個工作由一個剛出校門內的學生負責,確實是容勉為其難,沒有十年八年的磨礪和積累,要做好這份工作真不容易。但現狀是就業這么難,好容易有這份工作,看來您也很珍惜,只有硬著頭皮干,而且盡量干好。
正如您所說,這個工作的難度在於出現問題原因的分析,建議您去買一些、或在網上搜索下載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問題分析,以及建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方面的書籍資料,這多少會對您有所幫助的。本人手頭都是十幾年前老版的,有些過時,不好向您推薦。
另外,請您在工作中虛下心來,向有經驗的同事,甚至是老工人多請教,這方面的工作,經驗相當重要。
還有,有些問題可以拿到網上來討論,熱心的、有經驗的網友不少,能夠解決不少問題。
祝您好運。
2. 房子維修該找誰,物業有沒有責任。
以下建抄議:
1、你的房子是從開襲發商那裡買的,你與開發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與物業公司是《物業服務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講,房屋維修的事情,責任不在物業公司;
2、如果開發商售後維修信息收集點放在物業,由物業跟進維修。你可以以物業維修跟進不力的理由,要求物業幫你聯系人維修;
3、你可以起訴開發商房屋質量,連訴物業跟進不力;
4、還是找新經理說點好話,畢竟新來的一定想做點事情;
3. 房屋售後維修工程師具體是干什麼的
康順防水,專業防水,電話:18538358122 承接 防水工程:各類新舊屋面、外牆、種植屋面、地下室、衛生間、車庫、游泳池、蓄水池、橋梁遂道、廠房車間等 堵漏工程:地下室牆面、連通口、沉降縫、電梯井、水池等 熱線電話:18538358122
4. 萬科的房屋維修中心是做什麼的
維修基金全名房屋公共部位專項維修基金
顧名思義,像房頂,外立面,樓梯間,電梯等公共部位維修使用,避免出現電梯維修底樓層居民不同意出錢修理只能高樓層用戶自費的情況出現。
5. 房屋修繕
這事實上是二個概念.你所購買的房屋,開發商應當在保修期內保修.
但你所謂的這個2%的修繕費事實上是公共維修基金,也就是修繕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購買商品房之後都需要交納這外費用,否則,你將無法獲得房屋權屬證書,而且,維修基金不關是購房的業主要交,開發商也是要交納的.
下面的規定可以供你參考(注意一下條六條第二款,2%的規定就在這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 財政部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保障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直轄市、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帳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帳戶轉移手續。帳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帳制度等。
第十六條 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八條 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未建立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的建立標准低於本辦法規定的,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建立或補充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出售後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6. 作為一名房屋售後維修部的工作人接到業主的投訴應怎麼做
第一,態度要好,不管能不能幫忙解決問題,態度決定一切。
第二,做好上傳下達,把業回主的投訴積極向物業或答開發商轉達,使溝通順暢。最好當著業主的面向負責維修的工作人員轉達投訴情況。
第三,向業主解釋清楚你的工作內容,哪些是你負責的工作,哪些不是,需要找誰或找哪個部門解決,給業主指明方向,少走彎路。
第四,提高辦事效率,相同的投訴集中受理,集中反饋給公司,由公司出面解決,特殊問題向領導匯報,請領導裁決。
7. 房地產售後服務流程
房地產項目售後來維修工作流程:源
1、業主報修(電話或書面報修)。
2、維修部接待後填寫報修單備查(同時通知施工責任單位)。
3、按維修預定期限落實責任單位的維修事項。
4、超過期限安排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處理。
5、簽認維修單(維修部、業主、監理、項目部)。
6、進入維修計量進行結算支付(維修月報、維修台帳)。
7、按季度整理維修計量(結算),匯總書面送達責任單位。
8. 房子保修期過了找哪個部門維修
房子過了保修期找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房屋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業主大會審核同意使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9. 房屋維修合同怎麼寫啊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同人: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市《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及相關文件的有關條款,就甲方購買的住房管理維修等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將坐落於市 區(縣) 路(街) 弄(新村) 支弄 號室,建築面積 平方米的房屋維修委託乙方。 二、乙方將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維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單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維修基金按規定合並存儲,專項用於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維修基金。甲方負有監督責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社會化管理的要求, 年按月向乙方繳付管理費 元。乙方用於管理人員經費和辦公費用。 四、對不屬於住房維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設備,乙方提供優質有償服務。甲方同意按規定支付維修費用,並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鄰戶室)。五、乙方對甲方住房維修負責,確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設備以及共用設施凡屬人為損壞的,由損壞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後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住房維修基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時,按面積支付住房維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維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時修復房屋和設備的,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管理部門一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八、其他需要補充事項: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訂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