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手機三包規定
手機三包規定的正式名稱為:
《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 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 、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 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得、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 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 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 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 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 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仿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 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賃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要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 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 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 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 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
(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正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Ⅱ 求一些手機店員工管理制度
員工管理規章制度 為了創造一支以店面利益至高無上准則,建立高素質、高水平的團隊服務於每一位客戶公司制定了以下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望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一、員工本著互尊互愛、齊心協力、吃苦耐勞、誠實本分的精神。 二、服從分配服從管理、不得損毀店面形象、透露店面機密; 三、上班不得遲到、早退、礦工;上崗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店面形象; 四、員工上鍾實行輪牌制,不得搶牌、挑牌、跳牌;更不準拒客、挑客; 五、員工上鍾操作必須按照技術流程完成,不得偷工減料; 六、工作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1分鍾,衛生實行區域包干制,必須做到整潔清爽; 七、認真聽取每為客戶的建議和投訴、損壞公司財物者照價賠償,偷盜公司財物者交於公安部門處理 八、本店面不享受任何險種; 九、員工服務態度: 1、熱情接待每為客戶(您好!歡迎光臨!請~!)。作好積極、主動、熱誠、微笑的服務; 2、了解各產品的性能,向客戶合理的介紹;(工作中---不 好意思!請稍等!對不起!走路輕、說話輕) 3、工作後---對本次服務是否滿意?麻煩您對我們的服務多提寶貴意見!跟單!請慢走歡迎下次光臨! 十、員工獎罰規定: 1、全勤獎勵60元,遲到、早退、每分鍾扣罰1元;曠工一天扣罰120元,工作時間不允許請假,請假一天扣除當日工 資,未經批准按曠工處理;病假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前三天扣除當日工資的30%,之後每天扣除當日的工資; 2、每三個月進行評選優秀員工,獎勵200元;(條件:必須全勤員工、業績名列前三位者、無客戶投訴者、無拒客者;)客戶投訴將取消本次上鍾業績,拒客一次扣罰30元; 3、衛生區域不清潔扣罰5元/次,工作完畢後未整 理干凈者扣罰5元/次; 4、上崗時不得嬉笑打鬧、賭博喝酒、睡覺而影響本公司形象,違者扣罰10元/次;上鍾時接聽私人電話不得超過1分鍾,違者扣罰5元/次; 5、必須服從分配、服從管理,違者扣罰30/次;私下使用本公司電腦者扣罰50/次; 6、透露公司機密(產品原價、客戶檔案、工資待遇)查明屬實將扣除當月工資的60%; 十一、入職條件: 1、填寫員工入職表,按入職須知執行規定; 2、甲乙雙方簽定勞務合同書,合同期最少為一年; 3、合同期間必須遵守本公司規章制度; 4、員工入職後前三個月將不定業績任務,之後將按公司所定業績任務完成業績; 十二、辭職條件: 1、員工合同期滿後方可離職,離職將發放所有工資與歸還培訓費和物雜費;合同期滿後如繼續續約者將當次獎勵100元,並在原有底薪上加30工資; 2、未滿合同期如需離職者必須提前3個月提呈辭職報告,書寫詳細理由批准後方可離職,離職只發放工資,培訓費和物雜費將予以扣除而作為違約金; 3、未滿3個月而要離職者只發放工資的40%,其餘部分與物雜費、培訓費作為違約金而予以扣除; 十三、辭退員工將不發放任何工資待遇,辭退條件如下 : 1、連續礦工3次/月; 2、拒客5次/月; 3、泄露本公司機密3次/月; 4、偷盜本公司財物者; 十四、員工離職、辭退後在兩年內不得向外透露本公司商業機密,如對本公司造成不良後果責任將由對方負責,並向有關單位提起訴訟! 公司宗旨:敏銳觀察和自我創新,以時尚品質、溫馨、潮流為產品風格,以信譽、創新、完美經營為理念,以包裝精美、質量上乘、價格合理、服務優質、信譽良好為追求目標! 員工管理規章制度 一、工作時間:08:30—21:00 ; 09:30—22:00 ; 二、包食宿:中飯(11:30);晚飯(17:30); 三、薪金標准;底薪+提成 ; 四、錄用期:a:月基本工資=底薪300元 b:月基本工資=底薪500元 c:月基本工資=底薪800元; 3、技術等級工資發放標准: 五、其它獎罰按相應的規章制度辦理,1—30日為計算月,每月15日為上月薪金發放日,若半年以上連續完成所定任務,無重大違紀者,年終獎金1000元; 六、重大違紀如下: 1、曠工、擅離職守; 2、拒客、與客戶發生摩擦,遭客戶投訴; 3、透露公司機密、不服從管理、分配; 4、偷盜公司財物、損害公司利益; 5、員工之間相互挑撥離間、相互吵鬧; 崗位職責 1. 維持店內良好的銷售業績; 2. 嚴格控制店內的損耗; 3. 維持店內整齊生動的陳列; 4. 合理控制人事成本,保持員工工作的高效率; 5. 維持商場良好的顧客服務; 6. 加強防火、防盜、防工傷、安全保衛的工作; 7. 審核店內預算和店內支出。 主要工作: 1. 全面負責門店管理及運作; 2. 制訂門店銷售、毛利計劃,並指導落實; 3. 傳達並執行營運部的工作計劃; 4. 負責與地區總部及其他業務部門的聯系溝通;5. 負責門店各部門管理人員的選撥和考評; 6. 指導各部門的業務工作,努力提高銷售、服務業績; 7. 倡導並督促實行「顧客第一、服務第一」的經營觀念,營造熱情、禮貌、整潔、舒適的購物環境; 8. 嚴格控制損耗率、人事成本、營運成本,樹立「低成本」的經營觀念; 9. 進行庫存管理,保證充足的貨品、准確的存貨及訂單的及時發放; 10. 督促門店的促銷活動; 11. 保障營運安全,嚴格清潔、防火、防盜的日常管理和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 12. 負責全店人員的培訓; 13. 授權值班經理處理店內事務; 14. 負責店內其他日常事務。 輔助工作: 1. 指導其它門店人員的在職培訓; 2. 協助總部有關公共事務的處理; 3. 向總公司反饋有關營運的信息。 本人是做手機維修培訓學校的,有手機方面的東西可以一起探討。。。 我的QQ:9000631 網站 www.tgpeixun.com
Ⅲ 手機店售後人員職責和對售後人員的管理制度。
首先,質量是硬道理,想要讓別人對你的售後滿意,就要在平常維修手機時盡量別留下後專遺症。
然後,態度屬!一定要注意態度!假如我來修手機,必定是心裡不好受,如果你的態度不好,那。。。。。。。。
記住,售後這方面,不同於銷售,回頭客是千萬不能有的!
體制,最精髓的一條,就是讓每個來修手機的人都登記,看有沒有重復來的,有的話就要查出之前誰修的手機!
Ⅳ 手機售後客服的規章制度
說話一定要客氣,要講普通話,規范手勢等
Ⅳ 手機維修及手機售後整體流程
這個讓我怎麼回答你,,,我就是修手機的。。。
Ⅵ 國家手機三包的具體規定
在網路上買了東西有問題比較麻煩的,如果是本地可以找的話,那麼那你的手機和保修卡和發票去售後做檢測,然後要求他們給你開出退的單子,手機三包是說:手機滅有人為問題是機子本身的問題下,7天包退15天包換一年包修,然後你去買的地方退就可以了,國傢具體發規給你看看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
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
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
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
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
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
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
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
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
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
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
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
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
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
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
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
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
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
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
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 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
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
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列換章。
第十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
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
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第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修理費用由生產者提供。修理費用指三包有效期內保證正常修理的待支費
用。
第十九條 銷售者負責修理的產品,生產者按照合同或者協議一次撥出費用,具體辦
法由產銷雙方商定。銷售者委託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費的支付形式由銷售者和
修理者雙方合同約定。專款專用。生產者自行選擇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設置修理網點
的,由生產者直接提供修理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
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執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解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委員會等8部委局發布的國標發(1986)177號《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Ⅶ 關於手機三包規定的問題!
手機三包規定的正式名稱為:
《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 、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 1<>)
第三條 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得、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 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 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 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 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5296.1<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 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仿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 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賃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要規定附錄3<> 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 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 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 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
(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正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Ⅷ 關於手機店的規章制度.
1.每天准時上班(准時是指:比上班時間提早10分鍾到店,穿著整齊制服,按儀容儀表 的要求到櫃台報到)
2.上班前需整理好儀容儀表,不可於賣場內梳頭,化妝或剪指甲。
3.女同事不得塗彩色指甲油。
4.所有同事,飯後必須補妝
5.所有同事不得留長指甲,且指甲不超過甲肉。如有違者5元一次
6.店鋪每人每月調班,調假2次,超出2次者。每次扣除次月一天休息
7.店鋪所有人員不得借用店鋪營業款。如有違者,立即辭退。
8.上班時必須穿著制服,並將衣服熨燙整齊,保持整潔
9.當值收銀員不得帶腰包及現金上崗
10.當班收銀員如要離開收銀台。須知會店長,並接受褲袋檢查
11.同事不得帶現金上崗
12.同事任何時候離開工作崗位,都必須知會店長
13.同事需要申請病假,必須上班致電回店鋪通知店長,不可托他人轉達。回店時必須 有醫院病假單,每天按一個基本工作日薪金扣除。
14.所有人員調班或調假必須徵得店長批准
15.每月遲到兩次者,即獲發警告信,再犯者則可考慮解僱,不作任何賠償
16.遲到5分鍾內按5元扣除,第六分鍾開始每分鍾扣2兩元。遲到30分鍾按半天事假扣除。
17.正常工作時間沒有任何書面申請,及電話通知而無故缺崗者視為曠工,曠工者立即解聘
18.服從上司工作安排
19.同事站姿必須正確,不可依靠櫃台及把手插在袋中,或交叉擺放
20.櫃台內同事不能聚集一起一起閑談,嬉戲或高談闊。
21.櫃台內手機不能作私人用途,如:打電話、玩游戲、聽音樂等
22.店內同事可享受內購貨品的機會。所有內購貨品如需換貨,必須通知店長
23.店長有權隨時要求檢查同事儲物櫃
24.若有偷竊行為,送警究治
25.任何時間不能在貨場內飲食
26.所有飲品及食物使用後必須立刻進行清理,以免影響衛生
27.任何時候不能在公司范圍內吸煙
28.穿著公司制服者不能在公眾場合吸煙,講粗言及有親熱行為,以免影響公司形象
29.店內營業額及操作情況不可向外界透露
30.店內的薪酬福利制度屬於保密范圍,不可在同事之間交流,不可向外人透露
31.店內任何人不得擅自采訪,如有客人或記者等,應及時制止
32.所有同事下班後,主動到收銀台檢查所帶物品
Ⅸ 手機三包法
如果是出現的故障和你送修前的一樣就可以的,他給有保修單據你嗎,給有的話就直接到315就可以處理了(建議先到維修點協商看,到315也是喊你們自己協商先,)。
Ⅹ 手機三包政策的具體解說維修後的三包政策
手機「三包」將包括以下十項內容:
一、手機「三包」規定是按《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原則制定的,宗旨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並落到實處。消費者的手機出了問題,應該找誰、怎麼解決,手機「三包」條款中規定得清清楚楚,以避免發生消費者手中有法卻投訴無門的情況。
二、手機出現質量問題,誰賣的就找誰,銷售者要承擔包退、包換和包修的「三包」責任。銷售者可以據此規定再和維修者、生產者或供貨者簽訂合同。
三、生產者的承諾作為民事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銷售者必須按「三包」規定承擔責任和義務,還要執行進貨驗收制度,給消費者開發票,並在上面註明手機串號、電池的產地和標志等。
五、生產者必須建立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維修網點,做好售後服務。
六、維修者必須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分級的資質證書,要有經培訓後由信息產業部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發的執業資格證書,維修網點還要具備維修時必需的儀器設備。
七、對手機電池行業進行規范,將實行手機電池生產許可證制度。
八、隨商業活動贈送的話機、電池同樣享受「三包」服務。
九、修理期間,修理者要為消費者提供備用機。
十、信息產業部成立了維修資質管理中心和投訴中心。該投訴中心是專門受理手機投訴的機構,投訴結果將定期公布。
一般你的手機有問題他們是能修就修 一般不退換的 而且你都15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