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租房者用壞了電器,維修費該誰出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屬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⑵ 租房家電壞了由誰負責
一般是住戶負責,房東把房子租給你,你就享有電器的使用權,當然也有責任維護電器,好好跟房東溝通下,說不定房東能承擔一部分
⑶ 租房期間,家用電器過老損壞誰負責維修
是的只要不是人為損壞,正常使用出現問題是應該房東負責的,出現問題時要及時溝通就可以了。
⑷ 租房子,電器維修費用應該誰出
兄弟我是做房產中介的這種事情的潛規則就是!維修費用由租房者(租客)自己承擔! 我也很理解你說的理由但是畢竟在交給你的時候是完好的!你就有義務讓它(電器)恢復原狀!也可以和房主協商雙方都退一步具體事情具體分析!
⑸ 房子出租期間家電維修費用誰出
⑹ 租房期間家電損壞應由誰負責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內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容。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⑺ 房屋租賃期間電器自然損壞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看你們租賃合同如何約定的,沒有什麼特別約定的話原則房東負責維修。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以上內容可以證明。
(7)租房家電維修誰負責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⑻ 租房子期間電器壞了,修理費用是由租客承擔還是房東承擔
這個應以合同約定為准
一般情況下,如果正常使用下,電器出現故障,屬於自然故障損壞的,應由房東負責修理,或租客與房東協商好費用後,自行找人維修,房東承擔費用。
如果是租客使用不當導致的損壞,應由租客自己承擔修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