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發商售樓時贈送的電器和傢具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基本案情 大連市地稅局在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發現,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的精裝修商品房中,包含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傢具,這部分家電、傢具是由裝飾公司購買並作為裝飾費用,全額開具了建築裝飾業發票。 在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對這些列入「裝飾」的家用電器和傢具,應不應該作為開發成本(加計)扣除的問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的商品房計稅收入中,含有轉讓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用電器和傢具,此部分家電、傢具的銷售價款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徵收范圍,不應計入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裝飾公司的家電、傢具款,也不應計入開發成本,更不應該加計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這部分家電、傢具的銷售價款已經包含在商品房的銷售收入中,房地產開發公司從裝飾公司取得的是建築裝飾業發票,業務也是真實的,按照《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 號)的規定,就應當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成本,並應該享受加計20%扣除的稅收優惠。 法理分析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 20%的扣除,是國家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的一項稅收優惠。但是如果納稅人將並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徵收范圍的電視機、電冰箱、沙發、床等家用電器和傢具,通過「裝飾」手段,達到了享受稅收優惠的目的,顯然是對這項政策的誤讀。 在這個案例中,出現爭議的關鍵在於:對這些被「裝飾」的家電和傢具該如何認定?即對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電和傢具,能不能認定為建築裝飾工程作業的裝飾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 號)和《安裝工程與材料劃分暫行規定》,電視機、電冰箱、床、沙發等家電、傢具,都不是建築裝飾工程作業的裝飾材料,不能在裝飾成本中列支。 本案中,從表面上看是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商品房包括購買電器、傢具的精裝修行為,其實質是經過了「裝飾」的一種代購行為,是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裝飾的同時,由裝飾公司代購家電、傢具的一種代理服務。 由於這是種經過了「裝飾」的代理服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應當包括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繳納了營業稅,從而掩蓋了其代購的實質。 由此不難得出結論,房地產公司委託裝飾公司進行商品房精裝修的費用,不應當包括裝飾公司購買電器、傢具(包括稅金及附加)的金額。因此,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的由裝飾公司開具的建築裝飾業發票,不能全額作為商品房裝修費用扣除,應從商品房銷售價款和商品房裝修費用中同時剔出。 政策建議 近些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各種商品房精裝修銷售已經形成一種趨勢,並且裝修費用在商品房銷售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購買的家用電器和傢具檔次越來越高,如果房地產公司採取「裝飾」手段,必然會增加稅收管理工作的難度,難免出現政策執行上的偏差。「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稅收優惠,顯然和目前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不相適應。建議取消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扣除」的稅收優惠。
『貳』 房屋贈與需要交多少稅費
您好,父母將房產贈與子女需要繳納的稅費包括:贈與方需繳納契稅、轉移登記費及產證印花稅,受贈方主要承擔的稅費為3%的契稅,即贈與房屋稅務核定價再乘以3%、轉移登記費80元、產證印花稅5元/套;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等免徵個稅。
繳納稅費收費情況:到房管局辦理贈與登記,這個環節的收費比較復雜,到了房管局之後,會對該物業再重新作出評估,其中包括 契稅為房管局的評估價的百分之三 印花稅為房管局評估價的百分之零點五 房地產權轉移登記費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贈人,則加10元。 1、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2、其他人之間的房產贈與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但若其他人之間贈與的房產達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徵營業稅條件的,仍可以免徵營業稅,比如,個人將購買滿5年的住房對外贈與的,可免徵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叄』 房企售房贈家電是混合銷售還是視同銷售,是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還是不征稅,迷糊。。。。求高人指點
房企售房贈家電,屬於視同銷售,交增值稅。
現金折扣方式,征扣金額進財務費用,不能扣減銷項稅金。獎勵視同銷售,按銷售處理。普通發票不可抵扣,也就是全額入賬,不存在含稅不含稅的問題,贈送時的會計分錄也可和銷售的商品一起結轉成本,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 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對於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行為,有一句話可以概括為:只要產生增值額,就應該視同銷售,因為增值稅指針堆增值額進行計算應納稅額的。還有的就要和進項稅轉出進行區分,也可以概括為:「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轉出;自產委託加工挪作他用,視同銷售;購買做他用,進項稅轉出,除了投資,分配和捐贈」。視同銷售: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或無償贈送他人;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在增值稅中視同銷售處理,自己對應的進項可以抵扣。「買一贈一」銷售贈送一般是商家和廠家的共同行為贈品一般是由廠家隨同產品一同出庫發往商家,由商家在銷售時贈送給消費者。發生此種銷售行為時,廠家將正常銷售商品的銷售額計入收入,而對於贈品一般都是在結轉成本時再做處理,如贈品是本企業的產品,則將贈品的產品成本與正常銷售的產品成本一同結轉入銷售成本;如贈品是外購商品,則將贈品作為當期的銷售費用處理。在開具銷售發票時按正常銷售商品的數量金額開具,而贈品不在發票上反映,而是在商品出庫單上單獨反映數量,並有購銷雙方簽字。商家在商品入庫時有時反映贈品的數量,但入庫贈品的金額一般都不作記錄。商場在將贈品給消費者時,也只是做庫存贈品數量的減少,而不根據贈品的市場售價登記收入和結轉成本。不論商家還是廠家都很少有將贈品另行作價作為銷售收入來反映的。但如果商家將贈品單獨出售,則根據售價計入商品銷售收入,計提銷項稅額。
從稅收角度來講不同的處理方法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例如:超市為促銷,推出「買一贈一」的銷售方式,購買一大瓶花生油贈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進價30元/瓶,售價45.2元/瓶;小瓶進價7元/瓶,售價11元/瓶(以上售價為含稅價,稅率13%)。對此多數商家和廠家將此種銷售方式歸入降價銷售,按實際收取的價款繳納的增值稅。帳務處理為:
確認銷售收入時,借:現金45.2
貸:主營業務收入4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結轉成本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37
貸:庫存商品37
只有個別商家和廠家將銷售贈送方式理解為無償贈送,按稅法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即:
確認收入時, 借:現金45.2
貸:主營業務收入4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2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30
貸:庫存商品30
贈品帳務處理:借:營業費用8.6
貸:庫存商品 7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
通過這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的比較我們不難看出,銷項稅金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第一種方法比第二種方法要多計提銷項稅金1.6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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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銷售樓房贈送空調,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空調款能扣除嗎希望給予詳細解答,謝謝!
賣精裝房送家電、傢俱的稅務處理及案例分析
某市碧水藍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了籌措資金,應對宏觀調控,對剛開盤的項目「人間仙境」項目,實行「買精裝修商品房贈送家電」優惠酬賓,傢俱,房屋銷售合同價款200萬元,售房合同中說明交房標准送家電,家電的購進價格為2萬元,即其公允價值為2萬元,房屋的公允價值可推定為198萬元。成本150萬。
分析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關於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根據上述規定,不屬於以建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家電、傢具,不論銷售合同如何約定,都不能作為房地產「開發成本」處理。
(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有償)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1)借:銀行存款20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房屋198萬
主營業務收入——家電、傢俱2萬
(2)借:主營業務成本——房屋150萬
主營業務成本——家電、傢俱2萬
貸:庫存商品——家電、傢俱2萬
開發產品——房屋150萬
(三)營業稅的處理
密不可分是混合銷售實質所在。如銷售空調並安裝,為混合銷售,兩者密不可分;但是,銷售房產不售家電、傢俱並不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不符合混合銷售要件。應該將銷售不動產所有權與贈送實物作為兩項單獨的業務,按兼營處理。企業賣精裝房送家電、傢俱,屬於銷售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不用計征營業稅。
(四)增值稅的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依據上述規定,開發商採取購房送家電、傢具促銷方式,將外購的家電、傢具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繳納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屬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家電價值2萬元:
一般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2×(1+10%)×17%=0.374(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納增值稅=2×(1+10%)×3%=0.066(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1.按一般納稅人處理時:
購進環節:
借: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
貸:銀行存款 23400
實現收入:
借:銀行存款 2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商品房
轉銷家電傢俱:
借:銷售費用 2374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3740
2.按小規模納稅人處理時:
購進環節:
借:庫存商品 23400
貸:銀行存款 23400
實現收入:
借:銀行存款 2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商品房
轉銷家電傢俱:
借:銷售費用 24060
貸:庫存商品 234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