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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子管理的葯品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06 01:08:13

㈠ 哪些品種需要葯品電子監管碼的

正常情況下是國家基本葯物。目前各省要求國家基本葯物的中標產品必須賦碼。等到2012年2月以後,所有的國家基本葯物就都需要賦碼了。還有個別省份對基本葯物增補品種的中標產品也要求賦碼,例如江蘇等地。

一、凡生產含麻黃鹼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的企業,應根據《關於對部分特殊葯品復方制劑實施電子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食葯監辦〔2010〕484號)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葯品電子監管網,葯品出廠前,須按規定在上市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加印(貼)統一標識的葯品電子監管碼,並做好入網、賦碼和核注核銷等各項工作。2012年1月1日起,對含麻黃鹼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未入網及未使用葯品電子監管碼統一標識的,一律不得銷售。
二、2012年2月底前,基本葯物生產企業必須對所有生產的基本葯物品種進行賦碼。凡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實施電子監管的,產品一律不得上市銷售。

㈡ 中國的管制葯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規定,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實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是法律規定的特殊葯品,簡稱為「麻、精、毒、放」。另外,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戒毒葯品和興奮劑也實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1)麻醉葯品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生理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葯品。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類、可卡因、可待因類、大麻類、葯用原植物及其制劑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計委,於2013年11月11日聯合公布的《麻醉葯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共121個品種,其中我國生產及使用的品種及包括的制劑、提取物、提取物粉共有27個品種。
(2)精神葯品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葯品。包括興奮劑、致幻劑、鎮靜催眠劑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計委,於2013年11月11日聯合公布的《精神葯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共有149個品種,其中第一類精神葯品有68個品種,第二類精神葯品有81個品種。目前,我國生產及使用的第一類精神葯品有7個品種,第二類精神葯品有29個品種。
(3)醫療用毒性葯品(簡稱「毒性葯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葯品。根據原衛生部的規定,目前我國毒性葯品的管理品種中有毒性中葯27種(指原葯材及其飲片),毒性西葯13種。
毒性中葯品種:砒石(紅砒、白砒)、砒霜、水銀、生馬錢子、生川烏、生草烏、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蟲、紅娘蟲、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黃、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鬧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紅粉、輕粉、雄黃。
毒性西葯品種:去乙醯毛花苷C、阿托品(包括其鹽類)、洋地黃毒苷、氫溴酸後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鹼(包括其鹽類)、升汞、水楊酸毒扁豆鹼、氫溴酸東莨菪鹼、亞砷酸鉀、士的寧(包括其鹽類)、亞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劑。
(4)放射性葯品用於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或其標記葯物。

㈢ 什麼葯品要實行電子監管

2008年,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對血液製品、疫苗、中葯注射劑及第二類精神葯品等重點葯品的生產、經營情況實施電子監管。
從2009年起,逐步將已批准注冊的葯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納入電子監管。
目前,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特殊葯品和基本葯物目錄的葯品必須實行電子監管。其它葯品葯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國家葯品管理部門申請電子監管事項。

㈣ 沒有中國葯品電子監管碼的葯品是真的嗎哪些葯物必須有中國葯品電子監管碼,哪些可以沒有

截止到目前為止,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二類精神葯品,疫苗,血液製品,中葯注射劑,含麻黃鹼類復方制劑(不包括含麻黃的中成葯)、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國家基本葯物是要求必須附碼的品種,除此之外的葯品沒有強制附碼(有些廠家會因某些內部原因自己附碼)。並且最後四個類別是12年後才開始有要求的。如果是以前生產的,也是沒有附碼的。而且有些大輸液附碼只附到件裝,中包裝和小包裝都沒有碼,情況比較復雜。電子監管碼不等於葯品真偽,靠這個來判斷是沒有意義的。

㈤ 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葯品種類有哪些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終止妊娠葯品、部分含特殊葯品復方制劑。

㈥ 哪些品種需要葯品電子監管碼的

不是哪些品種需要葯品電子監管碼,而是國家將一部分葯品列入了電子監管碼跟蹤流向來進行管理,以保證葯品的安全。

㈦ 葯箱子監管包括哪些

毒麻精放:醫療用毒性葯品特 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放射性葯品
俗稱的四大類:疫苗 血液製品 中葯注射劑和二類精神葯品-2008年。「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所含307個品種(各省有中標及遞增變更)--2011年4月1日起
即將實施的是含麻黃鹼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2011年12月31日。2015年開始全品種電子監管。

㈧ 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葯品包括哪些

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葯品是:

1、狹義的特殊葯品,是指麻精毒放,即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

2、廣義的特殊葯品,即特殊管理的葯品。則除上面的4類葯品外,還包括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興奮劑,含特殊葯品類復方制劑。

根據《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麻醉葯品管理辦法》(1987年11月)、《精神葯品管理辦法》(1988年11月)、《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及《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1989年1月),以正確發揮其防病治病的積極作用,嚴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而造成危害。

醫院是特殊管理的葯品采購、使用量最多的單位,加強對特殊葯品的管理,關鍵是要控制醫療機構對特殊管理葯品的使用管理,醫院葯房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和衛生部的法規條例,加強特殊葯品使用管理工作。

麻醉葯品的管理

麻醉葯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葯品。其管理要點有:

1、麻醉葯品只能用於本院醫療、教學和科研的需要,正確合理地使用,嚴防患者產生對此類葯品的依賴性,杜絕事故漏洞。

2、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葯品者,才有麻醉葯品處方權。

3、麻醉葯品必須使用專用的處方箋,並有醫師的簽章,配方人員也要雙簽字,並建立麻醉葯品處方登記冊。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處方使用麻醉葯品。

4、麻醉葯品處方限量 每張處方注射劑不得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

經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確需使用麻醉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規定手續辦理《麻醉葯品專用卡》,憑卡到指定醫療單位開方取葯,一次取葯最多為5日常用量。

5、對麻醉葯品要有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賬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處方保存3年備查。

對違反規定、濫用麻醉葯品者,葯品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發葯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精神葯品管理

精神葯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葯品。其管理要點有:

1、精神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嚴禁濫用。

2、精神葯品處方限量 除特殊需要外,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3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葯品的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處方應當留存2年備查。

3、醫療單位應當建立精神葯品收支賬目,按季度盤點,做到賬物相符。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葯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葯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毒性葯品的管理

醫療用毒性葯品(簡稱「毒性葯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葯品。

1、毒性葯品的品種范圍

根據衛生部的規定,目前我國毒性葯品的管理品種中有毒性中葯27種(指原葯材及其飲片),毒性西葯11種(指原料葯)。上述中、西毒性葯品品種一般不包括其制劑,其單方制劑在一些地方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辦理。

⑴ 毒性中葯品種 砒石(紅砒、白砒)、砒霜、生川烏、生馬錢子、生甘遂、雄黃、生草烏、紅娘蟲、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銀、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青娘蟲、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紅粉、生藤黃、蟾酥、雪上一枝蒿、生狼毒、輕粉、鬧羊花。

⑵ 毒性西葯品種 去乙醯毛花苷丙、阿托品(包括其鹽類)、洋地黃毒苷、氫溴酸後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鹼(包括其鹽類)、升汞、水楊酸毒扁豆鹼、亞砷酸鉀、氫溴酸東莨菪鹼、士的寧(包括其鹽類)。

2、毒性葯品的使用管理

⑴ 凡加工炮製毒性中葯,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或省級葯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有關規定進行。葯材符合葯用要求的,方可供應、配方和用於中成葯生產或醫療單位自製制劑制備。

⑵ 醫師開寫毒性葯品處方,只允許開制劑,不得開毒性葯品原料葯,每次處方極量不得超過2日劑量。

⑶ 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計量准確,按醫囑註明要求,並由配方人員及具有葯師以上技術職務的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後方可發出。

對處方不註明「生用」的毒性中葯,應當付炮製品。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後再行調配。處方一次有效,處方應保存2年備查。

⑷ 建立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嚴防收假、發錯或與其他葯品混雜。必須專人、專櫃、加鎖保管,並建立登記賬,記明收、支、存情況。

放射性葯品

放射性葯品是指用於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或者其標記葯物。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葯品必須取得省級公安、環保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放射性葯品使用許可證》。醫療單位設置核醫學科、室(同位素室),由經過核醫學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

(8)國家電子管理的葯品有哪些擴展閱讀:

特殊管理葯品的銷售規定:

1、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除外。

2、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並將處方保存兩2年備查;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葯品。

3、麻醉葯品目錄中的罌粟殼只能用於中葯飲片和中成葯的生產以及醫療配方使用。

4、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醫學|教育網收集整理應當將葯品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5、麻醉葯品和第二類精神葯品實行政府定價,在制定出廠和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格。

葯品安全法律責任界定和種類:

1、葯品安全法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葯品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如下構成要件:

(1)以存在違法行為為前提;

(2)有法律明文規定;

(3)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4)由專門機關追究。

2、根據行為人違反葯品法律法規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將葯品安全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葯品安全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了葯品管理法律法規,侵犯了國家的葯品管理制度,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構成犯罪時,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對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它們只能單獨適用。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它們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對於犯罪的外國人,還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我國«刑法»對違反葯品法律、法規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規定了相關罪名,如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劣葯罪,非法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罪等。

(2)葯品安全民事責任主要是產品責任,即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而應承擔的賠償損失、消除危險、停止侵害等責任的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 43 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 59 條的規定,因葯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3)葯品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

①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等;

②行政處分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違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1、定點生產企業的法律責任

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 67 條的規定,定點生產企業違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葯品;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

(1)未按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的;

(2)未依照規定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的;

(3)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4)未依照規定銷售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5)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2、經營企業的法律責任

(1)定點批發企業

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 68 條的規定,定點批發企業違反規定銷售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或者違反規定經營麻醉葯品原料葯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原料葯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葯品;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違法銷售葯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 69 條的規定,定點批發企業違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批發資格:

①未依照規定購進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

②未保證供葯責任區域內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供應的;

③未對醫療機構履行送貨義務的;

④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進貨、銷售、庫存數量以及流向的;

⑤未依照規定儲存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或者未依照規定建立、保存專用賬冊的;

⑥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⑦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違反規定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或者因特殊情況調

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後未依照規定備案的。

(2)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企業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 70 條的規定,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企業違反規定儲存、銷售或者銷毀第二類精神葯品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葯品;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第二類精神葯品零售資格。

3、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 72 條的規定,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設區的市級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並處分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

(1)未依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葯品和一類精神葯品的;

(2)未依規定保存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專用處方或未依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3)未依規定報告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

(4)緊急借用麻醉葯品和一類精神葯品後未備案的;

(5)未依規定銷毀麻醉葯品的。

4、執業醫師的法律責任

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 73 條第 1 款的規定,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規定開具相關處方,或未按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

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葯品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精神葯品,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 73 條第 2 款的規定,未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品處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執業活動;

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處方調配人、核對人的法律責任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 73 條第 3 款的規定,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違反規定,未對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品處方進行核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6、葯品監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 65 條的規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違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未到場監督銷毀過期、損壞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

(3)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法行為、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㈨ 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葯品包括哪些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屬於特殊管理葯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1、毒性葯品


毒性葯品的經營必須按國家《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並做好供應和管理工作。毒性葯品實行雙人驗收、雙人復核,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入庫和銷售。


毒性葯品驗收時,除按普通葯品的驗收項目外,還必須對其內、外包裝上印有的特殊標志進行檢查,《到貨驗收記錄單》單獨存檔,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於三年。毒性葯品應設專櫃、雙人、雙鎖管理。應由責任心強、工作認真負責、業務熟練的保管員擔任。


毒性葯品要堅持日動碰、月盤點、賬貨相符率達到100%。發現問題立即逐級匯報,並及時查處。毒性葯品必須憑合法有效出庫憑證出庫,沒有合法有效憑證不得出庫,並做好銷售、出庫復核記錄。毒性葯品必須單裝箱,不得與一般葯品混裝。


毒性葯品的報損銷毀按《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管理制度》執行。


2、二類精神葯品


采購二類精神葯品必須向合法的生產企業或具有經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經營二類精神葯品經營單位。二類精神葯品可供給合法的醫療機構。銷售二類精神葯品經營單位,必須核對采購單位的經營范圍,無二類精神葯品經營范圍的企業不得供應。


二類精神葯品驗收程序、項目同普通葯品。《到貨驗收記錄單》單獨存檔,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於三年。二類精神存放於指定區域,並有明顯標志。二類精神葯品必須憑合法有效出庫憑證出庫,沒有合法有效憑證不得出庫,並建立銷售、出庫復核記錄。


3、放射性葯品


是指用於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化合物。放射性葯品與其它葯品的不同之處在於,放射性葯品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射線。因此,凡在分子內或制劑內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葯品都稱為放射性葯品。


醫療單位設置核醫學科、室(同位素室),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並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非核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未經培訓,不得從事放射性葯品使用工作。



(9)國家電子管理的葯品有哪些擴展閱讀: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制定。2005年7月26日經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05年8月3日發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本在普通葯店就可買到的安定等精神葯品將被限售。2005年11月1日起,國務院公布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正式施行。日前,記者就群眾關心的問題采訪了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葯品安全監管司有關負責人。


1、定點生產經營統一零售價格

國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定點生產、定點經營制度。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的種植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生產實行總量控制。

《條例》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醫療、國家儲備和企業生產所需原料的需求總量,確定定點生產企業的數量、布局以及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定點批發企業的布局,並根據年度需求總量予以調整、公布。


《條例》同時明確,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實行政府定價,在制定出廠和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格。


2、限定銷售渠道減少流通層次


《條例》嚴格限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銷售渠道。生產企業應當將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銷售給有該類葯品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者經批準的其他單位,不能直接銷售給醫療機構;全國性批發企業原則上只能把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銷售給區域性批發企業;


區域性批發企業原則上只能在本省范圍內向有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不得在葯店零售。


《條例》在嚴格規范購銷渠道的基礎上,減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流通層次:區域性批發企業除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外,經批准還可以從定點生產企業直接購進;


因地理位置特殊,區域性批發企業經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3、專用處方制度流向實時監控

《條例》規定,取得購用印鑒卡的醫療機構中只有經考核合格、取得專門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才能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麻醉葯品處方保存3年,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保存2年。


《條例》強調,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必須有運輸、郵寄證明方可運輸、郵寄。應優先通過鐵路並使用集裝箱或者鐵路行李車運輸,通過公路或者水路運輸的,應當由專人負責押運。


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監控信息網對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生產、進貨、銷售、庫存、使用的數量以及流向實行實時監控,並與同級公安機關信息共享。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從種植到使用各環節中出現葯品流入非法渠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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