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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的房子送家電怎麼領取

發布時間:2021-03-06 08:32:10

⑴ 房產交易 可以就送的家電 主張權利嗎

可以,二手房、房屋買賣注意問題如下:
1、房產權是否清晰,房產回權是否完整,房產證是否合法答真實有效;
2、房屋結構是否合理,有沒有違規建設;
3、確認房子的物業配置是否完善;
4、確認房屋現在價值是否符合賣價,可聯系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5、購房者若需要貸款買房,需要跟銀行確認該房產是否獲得銀行支持。

⑵ 姐姐要買新房子送家電

1可以送代表祝福,喜慶的花,但是一般是盆栽的好!可以放在陽台。
2可以回送傢具家電。至答於送什麼樣的就看經濟情況了。
3可以送一些字畫什麼的。
4如果你們那邊有風俗,可以直接打個紅包。簡單,他門想買什麼就隨他們自己買咯。

⑶ 待求證:買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改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經常採取售房贈送家電的方式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先說第一種可能。在增值稅方面,關於「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很顯然,對於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是否構成視同銷售,只有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可作判斷依據,其核心條件是「無償贈送」。那麼,售房贈送家電到底是不是將「貨物無償贈送」呢?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在售房贈送家電過程中,很明顯房地產公司從購房人手中取得了家電對應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這些家電不屬於「無償贈送」。第一,房地產公司贈送家電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受贈人必須購買房屋。第二,企業的本質是經濟組織,追求利潤是根本宗旨,房地產公司也不例外。在進行附送家電的決策時,房地產公司必然測算過相關成本與帶來的效果,因此附送家電的價值就構成了房屋銷售的成本,相應的也會從房屋的售價中回收。第三,作為一個企業,所有贈送活動都有目的,房地產公司售房同時贈送家電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促進顧客購買公司的產品——房屋,贈送家電的行為可以與某一筆明確的銷售收入掛鉤,所以房屋的售價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電的價值,這也是售房贈送家電與一般贈送的本質區別。
因此,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的家電並非是無償地把家電贈送給購房人,而是收取了貨幣的,只不過收取的貨幣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價中,沒有被直接反映出來。也就是說,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需繳納增值稅。
再說第二種可能。《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這項規定可以看出,構成混合銷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混合的行為中有提供應稅勞務;二是其中的貨物被銷售了;三是提供勞務和銷售貨物發生在同一筆銷售行為中,就是發生的時間一樣、客戶一樣。
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混合行為包括了銷售房屋也即不動產和贈送家電。暫且不論贈送家電是否是銷售行為,單就這一混合行為中沒有提供應稅勞務一項,就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就算回歸到制定混合銷售有關稅收政策的出發點——基於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個不同稅種,本案中贈送的家電也不應該等同於銷售。因為它是在銷售房屋同時採取的促銷手段,並非企業的常態行為。如果是常態行為,企業每銷售一套房屋就得贈送一套相應的家電。另外,贈送家電也不是銷售房屋所必須提供的,不是企業產品的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簡單理解為銷售。據此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不符合上述第二個條件。也就是說,售房贈送家電不屬於混合銷售,其中的贈送家電無需繳納營業稅。退一步說,即便屬於混合銷售,如前文所述家電的價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銷售款中,也不應該再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繳納營業稅。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於售房贈送的家電,房地產公司既無需為之繳納增值稅,也無需繳納營業稅。其實,對於類似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已從一個側面作出規定。其第三條規定,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業務(包括贈送用戶SIM卡、手機或有價物品等實物),屬於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營業稅。電信企業開展電信業務而贈送一定實物行為與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本質都是一樣,因此後者完全可以參照前者處理。

⑷ 買房子送家電,給的卷過期了,怎麼辦

過期了就不能用了唄!還能怎麼辦,既然打算買為什麼不在有效期內購買吶!送家電還能省錢

⑸ 買房子贈家電如何做賬務處理

按稅法買贈類要視同銷售來處理。

⑹ 我是賣主,合同上寫了隨房贈送的家電,因買房欠一千元不給,可以不贈送家電嗎

可以先不贈送家電,追收一千元欠款後再把家電贈送給買主。

⑺ 買房說送家電,現在去拿說活動沒有啦!該怎麼辦

這個在買房時應該有合同的,如果無合同約束就當對方和你開了個玩笑就算了

⑻ 買房說有送家電,後來不送了怎麼辦

如果你的購房時間是在活動范圍內,你可以要求開發商兌現,或者是給你折現!

⑼ 房子已經過戶了,當初沒有說贈送家電,是否可以把家電帶走

如果當來初在協商房子買賣源價格時,沒有書面協議、口頭承諾或暗示家電隨房子一起轉讓的過程,買方也沒有提出對家電相關要求。因為家電不屬於不動產范圍內設施,賣方是可以把家電帶走的
房屋買賣是應該簽署書面協議的。內容包括:出售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房屋所在地、小區名稱、樓號、樓層、面積、房屋建築結構、房屋價格、稅務繳納等內容;買房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也可以註明隨房贈與物品、數量。雙方要簽字、按手印確認生效。
房屋買賣協議最好經過當地公正處公正或通過中介公司簽署協議,法律予以支持。避免以後產生遺留問題不好解決。。

⑽ 買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房送家電,家電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過程中,經常採取售房贈送家電的方式搞促銷。對於這些贈送的家電,有人認為應該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該繳納營業稅。那麼,企業究竟該不該為這些贈送出去的家電繳稅?如果該繳,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要回答上面的問題,還得從賣方贈送家電的實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相關法規說起。房地產企業售房附送家電的行為,實質是在銷售產品(即房屋)的同時贈送家電的促銷活動。如果說贈送的家電需要納稅,經初步分析及對照現行相關稅收法規,最具爭議的應該是以下兩種可能:第一,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第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需按家電的公允價值與售房款一並繳納營業稅。 先說第一種可能。在增值稅方面,關於「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很顯然,對於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是否構成視同銷售,只有第八款「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定可作判斷依據,其核心條件是「無償贈送」。那麼,售房贈送家電到底是不是將「貨物無償贈送」呢?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在售房贈送家電過程中,很明顯房地產公司從購房人手中取得了家電對應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這些家電不屬於「無償贈送」。第一,房地產公司贈送家電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受贈人必須購買房屋。第二,企業的本質是經濟組織,追求利潤是根本宗旨,房地產公司也不例外。在進行附送家電的決策時,房地產公司必然測算過相關成本與帶來的效果,因此附送家電的價值就構成了房屋銷售的成本,相應的也會從房屋的售價中回收。第三,作為一個企業,所有贈送活動都有目的,房地產公司售房同時贈送家電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促進顧客購買公司的產品——房屋,贈送家電的行為可以與某一筆明確的銷售收入掛鉤,所以房屋的售價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電的價值,這也是售房贈送家電與一般贈送的本質區別。 因此,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的家電並非是無償地把家電贈送給購房人,而是收取了貨幣的,只不過收取的貨幣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價中,沒有被直接反映出來。也就是說,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需繳納增值稅。 再說第二種可能。《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這項規定可以看出,構成混合銷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一是混合的行為中有提供應稅勞務;二是其中的貨物被銷售了;三是提供勞務和銷售貨物發生在同一筆銷售行為中,就是發生的時間一樣、客戶一樣。 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混合行為包括了銷售房屋也即不動產和贈送家電。暫且不論贈送家電是否是銷售行為,單就這一混合行為中沒有提供應稅勞務一項,就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就不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就算回歸到制定混合銷售有關稅收政策的出發點——基於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兩個不同稅種,本案中贈送的家電也不應該等同於銷售。因為它是在銷售房屋同時採取的促銷手段,並非企業的常態行為。如果是常態行為,企業每銷售一套房屋就得贈送一套相應的家電。另外,贈送家電也不是銷售房屋所必須提供的,不是企業產品的組成部分,所以也不能簡單理解為銷售。據此可以斷定,售房贈送家電行為不符合上述第二個條件。也就是說,售房贈送家電不屬於混合銷售,其中的贈送家電無需繳納營業稅。退一步說,即便屬於混合銷售,如前文所述家電的價值已包含在房屋的銷售款中,也不應該再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繳納營業稅。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對於售房贈送的家電,房地產公司既無需為之繳納增值稅,也無需繳納營業稅。其實,對於類似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內地子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8號)已從一個側面作出規定。電信企業開展電信業務而贈送一定實物行為與房地產公司售房贈送家電的行為本質都是一樣,因此後者完全可以參照前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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