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翻新舊房子需要什麼手續
農村老房翻建審批流程如下:
1.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首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2.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過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 就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3.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的規劃批准。
一、農村老房翻建的限制
農村老房翻建的限制是指有以下情形的農村老房不能翻建:
1.非本集體成員繼承的房屋一般不能翻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不寬念符合申請條件的,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法律快車提醒您,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2.宅基地面積超過地方規定標准不能翻建
3.改變土地用途的不能翻建
4.房屋所有權存在爭議的一般不能翻建
5.不符合規劃的房屋不能翻建
農村村民建住宅,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二、農村老房翻建政策規定
農村老房翻建政策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沒有房產證,但土地證上標注的四鄰都清楚的話,同樣的,將需要改建的房屋拍照,攜帶土地證、身份證、老房子照片,去行政審批大廳規劃局窗口報建。
2.沒有房產證,土地證上四鄰標注不清的,就需要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證予以重新認證後,方能夠提出申請改建房屋。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段巧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握盯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