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規定的物業保修期是多長時間
保修期限通常是三年左右,也就是你的房屋如果出現問題的話,可以找小區開發商幫你維修,如果超過三年的話,只能你自己出錢維修。
⑵ 物業 公共設施設備質保期 是多久
根據有關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必須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有些共用部位的保修期是5年,有些設施設備是1到3年,但具體保修期限要以業主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為准,只有過了保修期需要維修改造的才能使用。
住宅小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給排水系統、供氣管道、供電線路、空調系統、消防設施、綠地、、樹木、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⑶ 物業的保修期和保修責任
住宅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購買整棟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是:屋面防水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及衛生潔具1年;管道堵塞2個月;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
一、出租房物業費應該誰交的
1、如果合同里什麼也沒說,就由出租人來交
2、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交,那麼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物業管理費了。
二、物業公司能否要求出租人付款?
1、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而且得到了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麼物業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則物業公司還是有權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2、也就是說承租人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的約定,必須要得到物業公司的確認。
3、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這個約定沒有得到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麼這個約定也只能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約束力,而對物業公司不發生效力,出租人必須對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三、如果物業公司向出租人追討物業費,出租人應當怎麼辦?
1、如果出租人已將租賃合同交給物業公司備案,並取得物業公司的書面確認,那麼出租人就可以拒絕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物業費。
2、當然,為了以後順利地繼續出租房屋,出租人也可以先繳納,再向承租人追繳,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⑷ 國家規定的物業保修期是多長時間
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內工程,為容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⑸ 過了保修期物業還有責任維修嗎
法律分析:物業沒有維修房屋的義務,只有當小區的公共部分有損壞和維護時才可以申請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和維護,業主自己房屋內部的問題,是需要業主自己花錢維修的。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