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修期和質保期是一個意思嗎
保修期和質保期不是一個意思。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如下:
1、質保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限為2至5年;
2、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質保期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限則由法律直接規定;
4、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無關。
保修期是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而質保期是對產品質量保證的期限,是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承諾期限,是一種姿態,一般結合質量保證金提出,可依據承諾期取得質保金,過了這個承諾期的產品應該依然是合格可用的,並仍可追溯質量責任。日常的食品和生活用品等適於前者;固定資產類工業品等適於後者。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 工程保修期和保修責任期是什麼意思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計算日期起始時間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保修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2)約定質保期怠於行使保修責任擴展閱讀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准,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工程質量保質期和缺陷責任期都是為了確保工程質量設定的,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者的期限長短不同,確定方式不同。缺陷責任期相對較短,具體期限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而質保期是由國家強制規定的,時間較長,像防水工程可以質保五年。
3. 合同上沒有質保期.出了問題怎麼辦
根據合同約定處理
這個要看您購買的商品是什麼,有些商品要根據交易習慣、商品屬性等各方面因素,不能一概而論
合同簽訂後,如果雙方均為實際履行的,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一方已經履行,另一方沒有履行的,已經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未履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法規】
1、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三條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2、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沒有簽合同產品在保修期出問題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拓展資料】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4. 一個關於商品質保期的問題
不同廠家、不同類型商品的質保期、質保期內的保修責任、售後服務等可能各有不同。對於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相應條款,只要不違法、雙方能夠達成一致,直接填寫在合同中即可。
關於質保期保修、售後約定,提供某類商品的約定,僅供參考:
乙方(生產商或銷售商)承諾及時處理甲方(客戶)的咨詢和投訴,如產品質量出現問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後**小時到達現場進行維護處理。24小時內對重大事故不能即時修復的產品,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同甲方商定予以更換或約定修復時間,需拉回工廠返修的,同時給甲方替代產品暫用。
對在質保期內的產品,若非使用方人為因素或自然災害造成的產品損壞,乙方一律免費提供備品備件及維修服務;若維修不能達到效果的一律包退包換,乙方承擔因修理調換或退貨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質保期過後或因使用方人為因素或自然災害導致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乙方均提供維修服務,服務按優惠價收取零配件等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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