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關於保修期的規定有哪些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直接關繫到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建築的整體安全可靠,必須在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予以保修,即實行終身負責制。因此,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責任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等的最低保修期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對屋面防水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別作出了規定。如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平等協商另行簽訂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於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於最低保修期限,否則視作無效。
(三)建設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㈡ 市政工程保修期一般為幾年
法律分析:市政工程質量保修期: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1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綠化按照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進行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雙方約定由施工單位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本工程的質量保修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㈢ 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最新規定
在工程建築上,對於工程質量也是有保修期,如果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出現的任何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建築工程的不同,保修期的時間也不同。
具體如下所述: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築保溫工程,為五年;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㈣ 關於工程保修期的說法正確的有
關於工程保修期的說法正確的有:
1、基礎設施工程的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在保修期內施工企業一直負有維修保修義務。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㈤ 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多少年
法律分析:城市道路保修期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因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出資或負責保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十二條 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四條 國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商國道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省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商省道沿線下一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批準的縣道、鄉道規劃,應當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道規劃應當與國道規劃相協調。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鄉道規劃應當與縣道規劃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