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_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_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1)瀘州建設工程保修責任糾紛擴展閱讀]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_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櫻粗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銷遲工日期;
(三虧頌李)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貳』 質量保修責任糾紛的認定和認定方法有哪些
有效解決質量保修責任糾紛的重要途徑有:
(一)認真簽署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信世協議;
(二)發現建築質量缺畝源陷及時通知保修義務人到場確認、督促整改;
(三)注意保留書面保修記錄;
(四)嚴格依約履行質量保修責任。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八十條
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迅坦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叄』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主要法律問題及解決方案有哪些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糾紛通常還是屬於合同糾紛,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商、調解。如果主要協商、調解不成,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第15.4.2條「 修復費用」規定,保修期內,修復的費用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保修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的費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2)保修期內,因發包人使用不當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託承包人修復,但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可以委託承包人修復,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肆』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責任承擔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在實踐中較為復雜,不同情形下承擔責任的主體及責任承擔方式也都存在差異,《民法典》《建築法》區分不同情況做出了規定,具體情況如下:
(一)發包人
發包人承擔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不享有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二是對於建設工程由於自身原因產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亂段襲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3.《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4.《建築法》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二)承包人
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的主要有方式主要有:修理返工重建、承擔修復費用、減少工程價款、賠償財產損失和違約責任。
1.《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如果經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經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並非承承包人的全部責任,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對於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的雖然經竣工驗收合格,但是未達到雙方約定的較高質量標準的,應當承擔嘩兄違約責任。」
(三)勘察、設計單位
《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民法典》第八百條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四)監理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五)分包與掛靠主體
《建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燃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監管單位
《建築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權利主體
《建築法》第八十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質保期出問題怎麼辦
一、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處理『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糾紛怎麼辦
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尊重合意」原則,一是「實事求是」原則。在工程造價結算中,應當基於以上兩個原則,解決不同的結算爭議。結合司法解釋和相關審判實踐,一般的處理規則如下:1、雙方已結算認定造價後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雙方如約定以第三方的審價結果為準的,一方對第三方審定的價格有異議的,不應當支持,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審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如委託第三方審價但未就審歷孫價結果的效力作出約定的,可由雙方對審價結果進行質證確定。3、雙方約定了結算標准和依據的,法院應當按照該標准和依據組織雙方結算或委託造價鑒定。4、雙方未對結算世高問題作出約定的,事後又未達成關於結算的補充協議的,可由法院委託進行司法肢返鏈鑒定。5、對於發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審價為准,並且,欠款自法定的時間開始計算利息。
『柒』 建築工程糾紛在法律適用規則上如何處理
(一)解除合同的條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