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質保金是5%還是10%
《民法典》里沒有具體規定質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5%,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答握型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皮鎮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清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貳』 工程質保金2.5%的比例合理嗎
在工程的建築過程中,會涉及到許多關於質量工作的問題,包括質量的評定,質量的監督以及質量的質保金等問題。那麼, 工程質保金2.5% 的比例進行支付合法嗎?一般來說,工程的質保金應當按照工程總造價的5%的比例進行計算,並向他人支付。 合同法 里沒有具體規定質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5%,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 一、工程質保金的相關規定 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麼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剩餘部分在質保期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支付。 2005年1月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猛臘亂質量 保證金 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 工程款 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一)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 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二)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三)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枝檔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 銀行貸款利率 計付利息,並承擔 違約責任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二、什麼是工程質保金 工程中的質量保證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一般規定工程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內,發生的質量修復費用,需要由施工方承擔,質量保證金就是說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相關的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不夠的部分在向施工方追償。 如果質保期內沒有質量問題,質保期完後退還給對方質保金。 綜上所述,關於 工程質保金2.5% 的比例計算是錯誤的。從上文您可以知道相應的質保金大體上是根據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五進行支付。同時在工程質保金的確定過程局凱中,雙方應當進行協商,並確定支付質保金的時間。當然關於質保金有兩種含義,一種是質量保證金,一種是質量保修金。
『叄』 工程的質保金一般是百分之多少
法律分析: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一)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二)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三)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肆』 工程質保金是5%還是3%
建築工程質保金規定的是3%,原來的工程質保金是5%,做工程是需要發包方按照合同的約定預留保證金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程質保金是3%。因為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國家這一規定是為了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佔用和現金流動壓力,減輕施工企業的負擔。
采購合同中質保金條款怎麼寫
1、明確質保金比例;
2、明確質保金付款時間;
3、明確質保金付款條件;
4、加入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質保金的違約條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凱譽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悉尺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盯陸段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伍』 工程質保金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陸』 質量保修金比例
法律分析:質保金比例:一般為5%。項目工程質保金按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一般為5%)由建設單位(業主)從施工企業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計算利息。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建設單位陵汪悶(業主)應及時向施工企業退陵悄還工程質保金(若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則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質保金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於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法律尺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柒』 工程質量保證金比例3%還是5%
法律分析:工程質量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合同條款中對涉及質保金的下列事項最好事先進行約定:質保金預留比例、返還期限及方式;質保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姿早侍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具體的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相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質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3%,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麼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睜派金中扣除。剩餘部分在質保期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跡吵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捌』 工程質保金是5%還是10%
工程質保金不是10%、是5%。工程質保金是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來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工程質保金支付標準是什麼
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法律上並未強制性要求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只是規定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可參照執行。實踐中雖然大部分工程項目的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未超過5%,工程質保金3%最新規定但對於一些新型或風險較大的項目,發包人還是會預留較大比例的工程質保金,作為其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建築施工行業,很多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人的凈利潤都達不到5%,預留過高的工程質保金無疑會讓承包人承受過大的資金壓力。並且,工程質保金本質上並不是保修費用,只是一種擔保措施。在限制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的同時,推行銀行保函制度,規定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並規定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此舉將大大減少施工企業的資金佔用和現金流壓力,顯著減輕施工企業負擔。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條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配叢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渣兄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如賣襲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