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買房以後,延期訴訟中,開發商忽然寄給《解除合同通知書》,說不賣給房子了,理由成立么
您研究如下法條後 和開發商理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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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
㈡ 房屋過了保修期怎麼辦
房屋過了保修期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反映請求賠償。房屋專有部分由業主自行維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業主大會審核同意使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㈢ 過了房屋質量保修期如何維權
法律分析:房屋過了保修期的維權如下:(一)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開發商商定的。國家法律規定了建築商對房地產開發商的最低保護期。這一期限是建築商對房地產開發商的保修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二)保修期過了仍可處理。房屋出現質量缺陷,首先應該確定屬於何種問題,是否在保修期限之內。若在保修期限之內,應馬上找開發商要求處理。同時,應記明因為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便於之後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㈣ 房屋保修期過了怎麼辦 房屋保修期一般是多長
據統計,關於住房質量的投訴越來越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關於房屋保修期的爭議。 基本上,房子的保修期有多長? 你什麼時候算? 保修期過後,我發現房子的質量問題有些問題。 由於買家不是法人,很難從法律規定中看到一兩個,而且理解相當含糊。 因此,本文適用於沒有法律依據的買家。 了解房屋保修問題,並從這里開始。
首先,房子的保修期有多長?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房子的保修期是多久,更不用說承包商對開發商保修期的承諾以及開發商對業主保修期的承諾,所以這非常令人困惑。 共同。 一般來說,保修期分為兩種,一種是建築商向開發商提供的保修期。 另一個是開發商對買家的保修期。
(1)建築商向開發商承諾的保修期是多長?
中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保修期的規定。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施工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有防水要求,房間和外牆面防漏,最短保修期為5年 ;
2,基礎設施工程,基礎工程和建築施工主體結構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壽命;
3,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翻新工程兩年。
4。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承包商和承包商商定。 在此,建設工程的保修期從完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需要指出的是,此處指定的保修期是最短保修期,具體保修期是根據施工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合同確定的。 因此,需要根據合同保修期處理具體問題。
(2)開發商向買家承諾的保修期是多少?
從建造房屋到出售房屋,往往是一個很長的過程,所以房子就在消費者手中。 上述保修期可能已超過一年或兩年,甚至此保修期已過。 如果開發商將此作為向居民承諾的住房保修期,則對居民不公平。 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國家還規定了開發商向消費者承諾的最低保修期。
根據國家規定,在出售房屋時,開發商必須為用戶指定保修工程和截止日期,且不得低於上述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一般來說,為了減少責任,開發人員只會稍微延長建造者承諾自己的最後期限。 事實上,房子的保修期可以與開發商商定。 這要求我們在簽訂購買合同時注意「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的附件,並查看上述承諾的保修時間和開始時間; 保修期太短,可以補充。
其次,房屋保修期何時開始?
一位網友寫道,他在這個城市買了一套住宅。 搬進去後,他發現衛生間的頂部是滲水。 他認為這是房子里的質量問題。 在向開發商報告後,他被告知他買的房子是一個不情願的賣家。 房子已經過了保修期,他們不再負責。 網友認為這太糟糕了。 畢竟,搬進新房子花了不到半年的時間。 那麼,保修期何時開始?
通常,工程的風險從交付開始計算。 例如,如果您去商店購買電力,家用電器的保修期將從購買時算起。 因此,住宅保修期是從開發公司將使用住宅交付用戶完成和驗收的日期開始計算的。
三,保修期後怎麼辦?
很多買家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如果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保修期已過。 那房子已經過了保修期,我該怎麼辦? 我還可以請房地產經紀人處理嗎? 在正常情況下,賣方對產品的保修期也是一年或兩年。 兩年後,由於使用該產品可能會出現質量問題。 此時,賣方可能不再保證該產品。 但是,對於超過保修期的房屋質量,買家不應該是無知的,有必要區分處理的情況。 如果開發商故意拖延並超過時限,或者因為重復修復被重復,重復和重復,並且超過截止日期,則開發商負責並且購買者有權追溯。 只有買家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以備將來認證。 對於超過截止日期的房屋質量,購買者還可以找到開發商並要求他以對客戶負責的方式提供維護服務。
那麼,保修期是多久,從我們算起來的時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第一個問題。 特別是在回歸前一年,我們應該更加關注房子的質量。 一旦發現房屋質量存在缺陷,首先要確定您遇到的問題,然後立即向開發商詢問交易。 同時,應該注意的是房屋的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如地板翹起,瓷磚開裂,維修前給開發商,以方便補償要求。 但是,如果房子已經過了保修期並且與開發商存在爭議,為了避免重大損失,最好請專業律師幫忙。 畢竟,房子是一項重要的資產,無論是自住還是投資。 無法解決爭議,對買家來說是一大損失。
㈤ 開發商沒賣出去的房子交物業費嗎
法律分析: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由於開發商的房屋沒有全部賣掉時,開發商是大業主,是要交物業費的,在逐漸將房屋賣掉後,房屋的產權轉移到業主那裡,開發商就逐漸減少物業費的繳納。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㈥ 房子的網簽簽了,也交房了,但整棟樓還有沒賣出去的,可以辦理房產證嗎
可以,只要開發商的手續齊全,就可以辦房產證,與同棟樓其他房屋產權沒關系。
㈦ 房屋的保修期到底有多長,房子過了保修期怎麼辦
房屋的保修期如下: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2、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3、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房子過了保修期,房主可以自行維修,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房主是可以找開發商進行維修的。【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㈧ 我家房子賣了,因為房子漏雨,報修物業不管,維修基金也沒啟動,物業說不賣可以先不交,該不該交物業費
漏水物業不管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防水質保5年,管道的保修期是2年,質保期內非人為的開發商責任,也可以找物業負責。如果沒人處理的話,可以到當地質監部門投訴,也可以採用法律形式,可以去法院上訴物業。如果房子漏水情況是由於出現問題,物業沒有及時處理,管理疏忽而造成的,那麼就需要物業承擔責任。
質保期內同一地方維修兩次修不好的,可自行找人來維修,費用開發商出。樓頂是公共使用的,過了質保期小的維修應該是樓上下分攤維修費用。當然了,如果房子超過了保修期,並且是因為防水層自然老化造成的,就需要業主自己解決了。但是物業收了業主的維修基金,所以大部分情況下,物業是需要對房屋漏水情況進行修理的。那麼維修費是由當事人分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我們在與開發商交房時,都會有一份《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些保證書都有明確規定,房子各部位和部件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時間,如果保修期已滿,如果出現小區內公共部分出現漏水的情況,業主可以申請住房維修基金,進行撥款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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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物業有責任維修嗎
房屋漏水若設計存在漏洞,應找開發商解決,若為房屋質量問題,則由施工單位解決,如果開發商和施工單位都找不到,並且已向物業繳納房屋物業維修基金的情況下,可找物業公司解決,物業公司應該全權負責維修、維護並幫助業主解決漏水的問題,並做好防水工作。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而建設工程的保修期,是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所以購房人在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但如果是人為損壞,就要由損壞人自行承擔責任,比如在屋頂上開天窗、安裝太陽能、改造外牆面等,改變原有結構的情況,開發商就有權利拒絕無償維修防水。
㈨ 沒賣出去的房子物業費誰承擔
法律分析:房屋未出售的時候物業費由房屋原有者支付。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㈩ 房屋保修期限有多長 房子過了保修期怎麼辦
第一、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是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所以地基和主體出現回質量問題,應答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第二、房屋其他部位出現質量問題,已經過了保修期,如果是房屋專有部分,則由業主自行維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或業主大會審核同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