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質量保修金怎麼支付
質量保證金制度,是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質量保修期滿後全部由發包人根據保修情況返還給承包人。
Ⅱ 工程質量保修金怎麼計算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Ⅲ 建築工程質保金支付時間退還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是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一般是擔保竣工驗收前出現的質量問題,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修復
建築工程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一般是一年),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後支付。但是,同時法律又對建築工程作出了最低質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就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規模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Ⅳ 知道工程質量保修金由誰支付嗎
知道工程質量保修金由施工單位支付。
質量保修金通常不超過工程總價款的5%,支付期限一般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約定的保修期限屆滿時。律師可合理提示委託人,注意是否約定保修金的利息及出現保修責任時扣除保修金的有關程序。
Ⅳ 質保金支付時間
法律分析:建築工程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一般是一年,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後支付。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Ⅵ 現行國家保修辦法和保修金是一回事嗎
不是,在建設工程領域,經常會涉及質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概念。實踐中,很多人錯誤地認為質量保修期就是保修金返還的時限,故發包人常以質量保修期未滿為由拒絕返還承包人保修金,筆者就曾經遇到過類似的糾紛案例,導致雙方不應有的摩擦。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討論一下這兩者的概念、聯系和區別:
兩者的概念。質量保修期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後,承包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的約定,在保修期限內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承擔維修責任的期限。而保修金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後,發包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的約定,從應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兩者的聯系和區別。聯系是:1、質量保修期與保修金都是為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而設定;2、質量保修期屆滿時間與保修金的返還時間都是從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區別是:1、質量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實施維修的期限,而保修金指的是承包人為保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而在缺陷責任期內(與質量保修期有質的區別)預留一部分資金;2、質量保修期,國家規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中第(一)項中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試行)》中規定:民用建築的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為四級:一級耐久年限為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指10層以上住宅建築、總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二級耐久年限為50-100年,適用於一般建築;三級耐久年限為25-50年,適用於次要建築;四級耐久年限為15年以上,適用於臨時建築。也就是說,除臨時建築外,民用建築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應在25年以上。而對於保修金,其返還時限則遠遠短於質量保修期,一般最長為24個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綜上所述,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人應當將保修金返還給承包人,發包方不能以質量保修期未滿對抗保修金的支付,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承包人在收到保修金後,依然要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維修責任,不能以缺陷責任滿後而免除其維修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