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HXD1C型電力機車的事故
2011年1月14日晚上10時,武漢鐵路局襄樊北機務段(現為襄陽機務段)的HXD1C型0007號機車,附掛HXD1C型0036號機車,擔當5096次單機經由襄渝鐵路運行至襄陽市谷城縣五山鎮境內黃家營站附近、K41+530M處時,突然實施緊急制動停車。但由於機車在緊急制動中大量撒砂,機車制動後也未按規定前移15米,導致軌道電路分路不良,防護該閉塞分區的通過信號機仍顯示綠燈。後續由襄樊北機務段HXD1C型0035號機車牽引的10906次貨物列車,按機車信號和地面信號顯示的綠燈運行,進入該閉塞分區,由於制動不及,以68公里/小時的速度與前方的機車追尾相撞。事故造成三台機車脫軌,經修復後正常運行。此次事故性質與2009年6月發生的京包鐵路列車追尾事故相同,均由於機車撤砂後軌道電路失效造成。
2014年11月24日下午15時許,成都鐵路局重慶機務段的HXD1C型0033號機車,牽引的75228次貨物列車(列車編組50輛,總重1,356噸)經由襄渝鐵路運行,當列車運行至旬陽至棕溪間上行線K250+400~K249+870處(安康市旬陽縣棕溪鎮境內),因列車行駛方向右側發生山體滑坡導致小棕溪隧道口塌方,造成75228次列車的機車和機後1~13位車輛脫軌,機車撞上隧道內壁,駕駛室嚴重變形,導致2名機車乘務員遇難。由於機車重量大,加之地形因素影響,為方便盡快清理現場打通線路,經成都鐵路局同意,該台機車被就地拆解,之後機車得以從隧道中拖出 。
⑵ 火車軌道會不會發生觸電事故
火車軌道是核此鎮不改粗會發生觸電事故,雖然火車和高鐵上的鋼軌都是有電的,稱之為軌道電路,但是人踩到鋼軌上不會發生觸電,因為電扒核流太小。
⑶ 7.23動車相撞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通號集團所屬通號設計院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中管理混亂,通號集團作為甬溫線通信信號集成總承包商履行職責不力,致使為甬溫線溫州南站提供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存在嚴重設計缺陷和重大安全隱患。
國家鐵道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招投標、技術審查、上道使用等方面違規操作、把關不嚴,致使其在溫州南站上道使用。當溫州南站列控中心採集驅動單元採集電路電源迴路中保險管F2遭雷擊熔斷後,採集數據不再更新,錯誤地控制軌道電路發碼及信號顯示,使行車處於不安全狀態。
雷擊也造成5829AG軌道電路發送器與列控中心通信故障。使從永嘉站出發駛向溫州南站的D3115次列車超速防護系統自動制動,在5829AG區段內停車。由於軌道電路發碼異常,導致其三次轉目視行車模式起車受阻,7分40秒後才轉為目視行車模式以低於20公里/小時的速度向溫州南站緩慢行駛,未能及時駛出5829閉塞分區。
因溫州南站列控中心未能採集到前行D3115次列車在5829AG區段的佔用狀態信息,使溫州南站列控中心管轄的5829閉塞分區及後續兩個閉塞分區防護信號錯誤地顯示綠燈,向D301次列車發送無車佔用碼,導致D301次列車駛向D3115次列車並發生追尾。
上海鐵路局有關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在設備故障發生後,未認真正確地履行職責,故障處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損失的作用。
(3)軌道電路事故擴展閱讀:
聚焦「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相關法律問題:
劉品新副教授首先分析了國務院《高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處理的價值取向和具體操作中的差異性規定,指出盡管兩者都按照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盡快恢復生產的順序排列了立法價值取向,但後一條例在具體條文的規定中,主要是關於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的規定。
因此在此次應急處理中發生的種種問題,可以適當地理解為條例規定的不妥當,而不一定是人的故意為之。其次,在調查組的組成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方面是由鐵道部相關人員參與,違反利害關系人不得參與的原則與規定;另一方面缺衫是缺乏公安機關人員參與,在調查取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
張翔副教授主要從言論自由和人的伏念腔尊嚴兩個層面對本次事故進行評論。他認為本次事故中也體現了諸多言論自由的價值及其實施不足的情形;在事故搶險和後續處理中,包括對死者遺體、傷者及受害人親屬的尊重是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最後,針對組建全國人大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問題,認為盡管在法律上有依據,但從中國人大代表目前的組成情況考慮,其意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