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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物單位維修費的提案

發布時間:2022-09-06 03:23:54

㈠ 寧波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保持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風貌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和《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窯址、古建築、石窟寺、石刻,以及傳統特色街區、地方標志性建築和構築物;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縣(市、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文物管理委員會,協調和處理轄區內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區、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縣(市、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地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業余文物保護員。第四條建設、規劃、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事業費、文物維修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並逐年有所增加。
在城市公用建設、園林建設中,涉及到文物保護、維修的,其保護維修經費應當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第二章文物保護單位第六條本市的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和公布,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
對已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標志說明,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落實專人管理。第七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全國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省文物、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方案,報原公布機關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權批准。第八條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史跡,市、縣(市、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確定公布為文物保護點,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文物保護點的撤銷,應當經原公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第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其性質、高度、體量、色彩、密度等應當與該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環境風貌相協調,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徵得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由非文物管理部門使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委託代管協議或使用協議。使用單位應當負責該文物的經常保養、維修和安全工作。
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限期搬遷。第十一條對已公布的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由所在地縣(市、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制定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的制訂,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史跡的,應當有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參加會審。
《寧波市歷史文物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實行規劃控制,並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詳細規劃和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或街面裝飾等工程,其設計方案應當徵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㈡ 撫順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2001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遼寧省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刻和古樹;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生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的保護。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遺存的一切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文物的規定。第四條市、縣(含區,下同)、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鄉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轄區內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的公安、計劃、財政、規劃、城市建設、工商、民政、海關、旅遊、宗教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須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均有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對違反文物保護管理的行為有制止、檢舉、揭發的權利。第七條文物的保護管理、調查研究、保養維修、清理發掘、陳列宣傳、徵集揀選、收購和獎勵等項文物事業經費由市、縣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對預算外急需徵集、收購珍貴的可移動文物經費和市、縣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維修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城市園林內文物的維修經費列入城市的維護費內。
文物保護經費由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二章文物保護單位第八條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該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需要確定為全國重點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上報核定。
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妥善保護。第九條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負責建立健全同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制度,劃定必要的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報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按照《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文件執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規劃部門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毀、侵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進行其他建設施工,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遷移地上文物。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嚴禁存放易燃品、易爆炸品、放射性物質以及有毒和有腐蝕性的物品。應加強對火源、電源的管理,嚴禁開山、採石、取土、毀林、伐樹、開荒等一切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第十二條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應區別情況加以改造,使其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在《文物保護法》公布後,對其中有礙文物安全和未經審批擅自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須限期搬遷、拆除;未經原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或授權,越權審批的建築物或構築物所發房產執照及土地使用證無效,應由越權審批部門列出計劃,限期動遷。

㈢ 被列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子可以向國家申請維修費嗎

被列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子,這個是被保護物質遺產,應該可以向國家申請維修費的。

㈣ 洛陽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198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文物保護管理,有利於開展科學研究,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河南省〈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細則。第二條本市轄區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磚刻、木刻以及古脊椎動物、古人類和樹木化石等;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繪畫、書法、古舊圖書資料;
(五)反映歷史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六)風景名勝區內以及與歷史事件、歷史文物、歷史傳說、歷史建築物有關的古樹、名木、古泉等。第三條地下、水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屬國家所有。
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收藏的文物,屬國家所有。
宗教部門管理使用的文物及文物保護單位歸國家所有。
屬於集體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文物的規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對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要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認真履行保護國家文物的義務。第二章文物管理體制和經費第五條設立市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指導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設立以專家為主組成的學術委員會,負責學術研究的指導咨詢工作。第六條市文物管理局主管本市的文物工作,負責文物的管理、保護、宣傳和鑒定評審工作,保障各項文物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第七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文物事業單位是保護、研究、宣傳文物的業務機構,並根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進行委託范圍內的文物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條市屬各縣和郊區設立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文物的調查研究、徵集揀選、陳列宣傳等具體工作。鄉(鎮)文化站負有保護管理文物的責任。
市屬各城區和吉利區應有一名專職(或兼職)文物幹部,具體協助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作好文物保護工作。第九條文物經費(包括保護、管理、調查、研究、發掘、出版、宣傳、征購、文物復制、獎勵等項目),應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文物維修費根據需要從每年城市維護建設費中列支。
文物經費由文物主管部門管理和使用,不準挪作它用。
文物保護單位的參觀游覽場所(歸宗教部門管理的文物單位除外),其門票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交市、縣文物主管部門,作為文物保護管理和維修費用的補充。第三章文物保護單位第十條縣(區)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核定為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擇其重要者,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一條對已公布的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劃定文物保護區和周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要樹立標志說明,建立科學的記錄檔案,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委託專人負責管理,建立群眾性的保護組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縣(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縣(區)人民政府核定,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它建設工程。確是特殊需要的,必須報請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築或構築物時,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其風格、震率、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相一致。其設計方案需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事先報經上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㈤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繼承我國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近代建築。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未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
省和歷史文化名城,以及文物較多的市、縣人民政府的文物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鄉鎮文化館(站)負有保護當地文物的職責。第四條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文物、制止破壞文物行為的義務。第五條文物的使用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文物保護,並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文物保護管理和徵集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城市維護費應當將本地區文物維修費列入開支項目。文物維修費提取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第二章文物保護單位第七條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的文物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登記,並加以保護,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嚴禁一切危害文物安全及有礙觀瞻、破壞環境風貌的活動;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局同意。第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未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者應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配備必要的安全、消防設施,確保文物安全,並按規定負責文物的維修。第十一條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報經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並接受其監督和指導。有票房收入的,應當從其票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文物維修。第三章歷史文化名城第十二條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核定公布;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保存文物比較豐富、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的集鎮,由市、縣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省級歷史文化名鎮。
對文物比較集中,或體現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村落等,由市、縣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第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並納入各地城鄉建設規劃。第十四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內安排建設項目時,凡可能危及文物安全,影響環境風貌的,應當事先徵得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第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內,危及文物安全、破壞環境風貌或者有礙觀瞻的單位,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遷出;污染環境嚴重的,必須限期治理,危害特別嚴重的,必須遷出或者轉產。第四章考古發掘第十六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以及開發區和出讓、轉讓使用權的土地上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循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省重點工程的考古發掘工作,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建設單位組織實施。第十七條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同級有關部門提供當地已知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分布狀況。各級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徵用土地時,應當避開已知地下文物。第十八條因特別需要在有地下文物遺存的地方進行工程建設,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建設項目施工前,必須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力量進行考古發掘。遇有重要發現,考古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㈥ 徐州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市)、賈汪區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其他區文化行政部門,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行使文物行政管理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並組織實施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公布文物保護控制單位;
(三)對文物使用、收藏單位的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進行文物的調查、徵集,依法組織搶救性考古發掘和文物鑒定工作;
(五)負責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歷史文化名城和地方文物研究;
(六)徵收文物維修經費。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當地文物保護工作,制止各種破壞文物的活動。第五條文物保護單位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程序核定公布;未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經市、縣(市)、賈汪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較高文物價值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可以由市、縣(市)、賈汪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為文物保護控制單位,並登記備案,加以保護。第六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提出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劃定,並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文物保護控制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管理單位或人員。第七條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控制單位,應當建立管理制度,配備安全保護設施。
市、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規定。
文物保護控制單位的保護措施,由市、縣(市)、賈汪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八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控制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圖紙及相關資料,送同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規劃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文物保護單位,嚴禁危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及有礙其觀瞻、破壞其環境風貌的活動。第九條使用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由使用單位向所在的市、縣(市)、賈汪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文物使用證,並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文物保護責任書應當具有以下內容:
(一)使用期間的保護目標;
(二)具體保護措施;
(三)文物被破壞的賠償方式;
(四)文物修繕、變動的審批程序;
(五)向社會開放收入中應當繳納的文物維修費(宗教活動場所除外)的數額及繳納方式;
(六)其他。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應當保持歷史原貌,維修前應當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報文物保護單位的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第十一條修復、重建文物古跡,應當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論證,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批准。
對文化保護單位的重建、復建,必須經原核定公布機關批准。第十二條文物保護管理經費和文物徵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城市維護費應當將本地區文物維修費列入開支項目,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統一掌握使用。
上級及有關部門下撥的文物補助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徵收的各項文物維修費,用於文物保護和發展文物事業。第十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搶救性考古發掘,應當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進行考古發掘。第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在農業生產、工程建設、采礦等活動中發現或挖掘出文物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施工,採取措施保護現場,報告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將已挖掘出的文物上交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十五條國有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和其他單位,應當對收藏的文物履行下列保護職責:
(一)分級、登記、造冊、建檔;
(二)設置固定的文物庫房;
(三)建立防火、防盜、防蛀、防腐等保護設施;
(四)落實保護措施,健全工作責任制度。

㈦ 洛陽市《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洛陽市是全國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地上、地下遺留有很多珍貴的歷史文物。為了加強本市文物保護管理和對人民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河南省〈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細則。第二條 我市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等;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繪畫、書法、古舊圖書資料;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六)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古泉。第三條 地下、水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國家所有。
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國家所有。
屬於集體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第二章 文物管理體制和經費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文物管理委員會,指導、審議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第五條 洛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指導下主管全市文物事業,代表政府對文物工作行使管理、監督權,組織各部門貫徹實施《文物保護法》和《河南省<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試行)》,處理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市屬各縣、區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所轄境內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有條件的可逐步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第七條 文物經費(包括保護、管理、調查、研究、發掘、出版、宣傳、征購、文物復制、獎勵等項目)應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經濟狀況的好轉逐年增加。文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費用,應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城市維護費和城鄉建設費內。各縣、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費用有困難時,由市人民政府酌情補助。第三章 文物保護單位第八條 對已公布的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劃定文物保護區和周圍建設控制地帶,報各級政府批准。保護范圍要作出標志說明,建立科學的記錄檔案。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確因特殊需要必須進行建築的,要報請原公布機關和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準興建對文物保護有妨害的建築或設施。修建其他建築,其形式、震率、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相協調。其設計方案應事先報經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第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古建築、歷史紀念建築物和附屬建築物,要保持原貌,不得隨意拆遷和改建,不得在建築物內及附近堆放易燃、易爆以及有污染或有礙觀瞻的物品,確保文物安全。第十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除可以建立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研究)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應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國務院批准。這些單位以及專設的博物館等機構都必須與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協議,並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建築物及附屬文物的安全、保養和維修,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拆除。對已佔用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應重新進行審核,對文物安全有影響的,由市人民政府處理,有爭議的,報上級人民政府解決。第十一條 不得進行有損或破壞洛陽歷史文化名城風貌的任何建設工程。凡市政建設工程和各單位在城、鄉的建設工程,其座落地址必須在施工前報經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凡未經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工程,城鄉建設部門不得批准征地和建設項目,建設銀行不得撥款。在文物保護區,未經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違章建築,其拆遷費,由建設單位自理。

㈧ 邯鄲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搞好邯鄲歷史文化名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和《河北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轄區范圍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設立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為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不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文化(文教)行政管理部門為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第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文物事業管理機構,加強文物管理隊伍建設。
保護管理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一切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廠礦企業、村(居)委會、民間組織和個人,負有保護國家文物的責任和義務。第四條本市轄區范圍內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歷史名人建築遺址、古窟寺、石刻等文物,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文物保管所、研究所、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等文物事業單位,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負責搞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調查、研究、徵集、揀選、陳列、宣傳、保護管理等具體業務工作。
屬於國家所有的各級各類文物,由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不得改變其管理權、使用權;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其管理權和使用權的,應當根據文物的級別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並聘請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文物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文物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該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各級公安、工商、規劃、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事業費和文物基建經費分別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由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掌握使用。文物保護、管理、調查、發掘、研究、徵集、收購、獎勵等項文物事業費和文物基建維護修理費等,應專款專用,嚴格管理。
城市市區內的文物維修費,應每年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提取適當比例的資金,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掌握,用於本市市區內的文物維修專項經費。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單位,由當地財政拔款,用於文物維修。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文物單位的收入應當全部用於文物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利用文物開放的單位,應按其門票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上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用於文物的保護管理、維修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文物事業單位,應廣辟渠道,多方籌集、吸引、利用國內外資金,用於文物的維修保護。鼓勵國內外團體、組織和個人資助我市發展文物事業。第二章文物保護單位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革命意義和紀念意義的文物等核定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市政府備案。
在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可視其文物的價值,並按法定程序,逐級向上申報為市級、省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核定公布。
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新發現的文物,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妥善保護,並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應依照文物保護法規,劃定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樹立保護標志和說明,建立健全科學的保護管理記錄檔案。根據保護需要,成立保護組織或委託使用單位負責管理;沒有文物使用單位的,附近的機關、部隊、廠礦企業、村委會、居委會等,可建立群眾性的文物保護組織,或聘請文物保護員對文物進行保護。
凡文物部門管理的寺、觀等文物保護單位,未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引僧、尼、道進駐,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禁止宣傳封建迷信。第九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其他工程或其他建築物。嚴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和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質以及有毒、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建在文物保護單位范圍內或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原則上應無條件拆除;因特殊情況,經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可暫時保留其建築物,維持現狀,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與使用單位簽定協議,不得對原建築擴建和改造,應逐步予以拆除。

㈨ 文物保護單位壞了是國家拿錢修嗎

應該是使用者來修,因為房子是你在使用者,你有義務對房子進行維護和維修。維版修費用,因為房子權是你們自己家的,大部分還是有你們來承擔,剩下的,由文物部門來承擔。並且,文物部門根據根據維修工程的大小決定施工單位由哪方找!反正對你們是有好處。 你們也可以利用老房子是文物單位,做個小賣部什麼的,還可以盈利,也不錯。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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