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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費該不該交開發商

發布時間:2022-01-17 07:29:04

❶ 交房時要交哪些費用不要被開發商忽悠了

對於購房者來說能擁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真的很不容易,除了各種復雜的購買流程,還有各種各樣的繳費項目,但是對於普通的購房者來說往往並不知道這些內容,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交房時要交哪些費用?
一、契稅及代辦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開發商都會讓購房者提前交納契稅,主要的原因為:開發商在您貸款過程中,承擔了全額全程或階段性擔保,開發商想盡早擺脫屬於自己的風險,也不排除有些開發商佔用資金的可能性。
如果是業主委託開發商辦理,辦理過程中有勞務支出,因此一般開發商要向業主收取一定的代辦費。其實如果一家一家辦理,會給徵收部門帶來很多麻煩,因此一般都是開發商代業主集體辦理。
二、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不同於物業管理費,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改造。維修基金可以由業主自己交納,業主也可委託開發企業代收。為什麼有些開發商一定要在入住前強行收取此基金呢?因為有部分購房人並不急於辦理產權證,也就不急於交納此基金,這樣一來,當房屋在保修期後需要進行大修、改造時,沒有交納此基金的業主就會「沾」已交基金業主的「便宜。
三、物業管理費
一般情況下,業主收房後,就要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了。具體的物業管理費用要以合同約定為准。
四、供暖費
北方在寒冷天氣里是一定要有的,那就是供暖的費用。需要注意的是: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強行和提前收取這筆費用,更沒有權利以此作為不交付房屋的理由。
五、燃氣、有線電視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12-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❷ 房屋維修基金由開發商交還是購房者交

是購房者交給開發商,然後開發商代交到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部門。

❸ 房產開發商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合理嗎

您好!
也不知道為什麼,現在購置新房或者舊房,要交納一筆不小數字的房屋維修基金。這對許多不富裕的普通老百姓來說,確確實實是一筆不小的金額啊! 該「基金」既不是行政收費,也不是國家稅收,卻可以和「契稅」等國家稅收平起平坐。如果你不交納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房管部門就不給你辦理房產證!現在工商局的工商管理費,國家「以人為本」也都取消了,而現在不陰不陽的「房屋維修基金」卻依然堅挺的壓在普通購房者身上!那麼房屋維修基金到底是何物?有沒有存在的必要?是不是合理也合法呢? 所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條例》出台後,對房產公共部門的修繕,由房產管理部門按房價一定的比例或購房面積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基金,該基金專款專用,由房產部門代管,或由經批準的物業部門代管。 這里,我想提出幾點疑問: 一是,房屋維修基金,為什麼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作為房屋,本來就是和家電、食品、汽車等一樣,都屬於消費品,只是所謂特殊,特殊,就是因為房屋建設質量要求要更高,標准更高,是國計民生的大件商品,但,房屋畢竟還是商品,可為什麼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基金?是不是所有購買汽車的消費者,都要交納所謂汽車維修基金呢?彩電維修基金呢?這本應該由建設方承擔的責任,莫名其妙地轉嫁了一大部分給房屋購買者(消費者),請問,這種做法合理嗎?房屋和其他商品一樣,也應該有保質期和維修期,作為房屋這種商品,其期限應該設定為50年以上,如果確實過了維修期,也應該由業主自主選擇修繕方式方法,事前收取這么一大筆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是不是表明,開發商(建設單位)你質量馬馬虎虎就可以了,反正,以後收取了房屋維修基金,由那些消費者自己扛著呢? 二是,所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的問題。有許多購房者反映,有相當一部分購房者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被房管部門挪用甚至政府挪用!還有的房屋管理部門與物業公司狼狽為奸,任意地挪用或騙取購房者的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失去了本該有的功能。 三是,「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根本沒有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已經成為房產管理部門視同「行政收費」對待。房產管理部門缺乏宣傳力度,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房屋維修基金到底是什麼,用在哪裡? 四是,一套房產存在重復收取房屋維修基金的不合理現象。業主在購房時,已經按比例或者面積交納了房屋維修基金,可轉讓後,該房產又要受讓方再一次按同樣方式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同一套房產,如果轉讓多次,就收取多次房屋維修基金,請問,這是什麼邏輯? 五是,房屋維修基金年限跨度那麼大,管理上根本跟不上,甚至不規范,除了給購房者帶來經濟負擔外,對購房者沒有什麼太多益處。不可能房子公攤部分一買下來,就要維修吧?公攤部分,也是開發商應該保質保量的部分,是消費者房產組成部分,攤入了購房者個人房屋面積裡面的。作為房產開發商或生產者,保證房產質量是義不容辭的職責和義務。所以,讓消費者承擔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沒有什麼道理。就算遇見天災人禍什麼的,房屋公攤部分維修費用,也有業主們共同協商處理。莫名其妙地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到底起到什麼作用?值得商榷
望採納,謝謝

❹ 開發商是否交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開發商不幫你交,要自己去交的

❺ 房子還沒住,開發商就要收取維修基金,合理嗎

1,維修基金是必須交的,沒有商量的餘地。
2,因為你買的是商住型公寓,公攤面積比較多(10/32,確實夠嗆,你在購買之前就應該知道的),高層,小高層,公攤面積也不少(因為有電梯),一般的多層住宅是比較少的。

❻ 商品房交付契稅和維修基金可以不交給開發商嗎

由於收房時需要交納相應的費用,才能收到鑰匙,其中包括首期物業費、房屋維修基金等,只有交了之後你才能拿鑰匙。這些手續是在收房時房產公司財務代收的。契稅在收房後可以交,通常在辦理房產證之前交納,你可以稍微延遲一些,有些人可能一直不辦,因為自己住。

❼ 買新房要一次交房屋維修費 合法嗎

新商品房在你收房90天以內,需繳納契稅,住房維修基金,印花稅,手續費,憑完稅證明和繳款證明,辦理你的房產證, 逾期不交,按照每天萬分之五給你計算滯納罰金, 不繳納以上稅費,辦不到你的房產證。

❽ 物業維修基金應該由業主還是開發商承擔

李國剛

案情簡介

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

被告俞某某(以下簡稱業主)

2003年12月8日,開發商在申領其開發的蕭山美之園樓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預交了整個小區1000多套房屋的物業維修基金。2004年始,包括被告在內的各業主先後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商品房。在2005年交房時,開發商向各業主發出《交房通知書》,通知每位業主交納物業維修基金數千元至一萬余元不等。有的業主按《交房通知書》辦理了交房交接手續,部分業主認為根據政府主管部門蕭價[2003]76號文件物業維修基金已包含在房價內,收房後不願交納物業維修基金。雙方遂引起糾紛,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開發商向部分業主提起訴訟,要求由業主承擔物業維修基金。

此外,在開發商作為原告與業主的物業維修基金案起訴於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後,已交納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代表也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退還物業維修基金。

爭議焦點

開發商向業主收取物業維修基金是否屬重復收費,即物業維修基金是否包含於房價內。

一、開發商主要觀點

1.交納物業維修基金是業主的法定義務;2.物業維修基金不計入銷售收入,不屬房價的范疇,雙方約定的房價不含物業維修基金;3.物業維修基金屬代收代繳費用,業主依法應向開發商支付代交的費用。

二、業主主要觀點

1.蕭價[2003]76號文件是政府職能部門的指令性文件,具有強制性,開發商沒有排除適用該文件,執行該文件是開發商的義務;2.按蕭價[2003]76號文件規定,業主向開發商購買的是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應實行一次性買斷價,即物業維修基金已包含在房價內,業主已經支付了,不存在「拒付」的事實,故開發商無權再次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維修基金;3.按蕭山區商品房交易習慣及歷史沿革,物業維修基金實際均由開發商交納。

三、代理思路

律師系開發商的常年法律顧問,既要維護好顧問單位開發商的利益,也要使業主的合法利益不至於受損,以免引起社會矛盾,涉及一千多名業主的切身利益,推而廣之,涉及的是整個蕭山乃至杭州及全省各業主的物業維修基金問題,對開發商而言,由於涉及千萬戶人家,一敗全敗,一勝全勝,也是利益攸關。因此,嚴格依法辦案,是平衡各方利益重中之重。律師接受了開發商的委託,參與提供整個樓盤各個環節的法律意見,代理了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形成如下主要代理意見:

物業維修基金不計入銷售收入,不屬房價的范疇。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不含物業維修基金等代收代繳的費用。

1.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物業維修基金不計入商品房的銷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98年)、《關於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免徵營業稅的通知》等文件均對作為開發企業的開發商代收的物業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物業維修基金若含於房價內,則應徵收營業稅。因此,開發商主張向業主收取物業維修基金不屬於銷售收入,不屬於房價的范疇。

2.業主認為房屋單價包含了物業維修基金,並以《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條為依據於法不符。

(1)開發商開發的美之園西區為拍賣土地,屬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若干規定》一次性買斷價所指價格應理解為合同雙方約定房屋單價後不作變更。《若干規定》中一次性買斷價或預售價均應指房屋單價。

(2)《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結算價格(房款)不再多退少補」應理解為按套出售可予適用,但卻不適用本案的業主所選擇的按建築面積成交的房款結算。合同面積與產權面積會有所差異,法律及雙方約定均認可並事實上對面積差異引起的房款結算等作了處理。

(3)《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商定的價格包括各項與商品房使用功能相關的設備設施和各項合法合規的代收費(包括物業維修基金等),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不得再向購房者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該規定不合法,具體理由如下:擅自設定了行政許可和審批手續,違背《行政許可法》之相關規定;與眾多上位的地方規章、行政規章和行政法規相沖突;不屬於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無法律地位。《若干規定》該部分規定正因為其缺乏合法性,限制當事人合同自由,故與其後於2004年3月22日起施行的《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矛盾,根據《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該部分規定已被廢止,其後事實上又被列入無效文件的清理范圍,予以廢止。

(4)《若干規定》既不是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又不是開發商的單項或單方義務,也沒有法律強制效力。業主認為房屋單價包含了物業維修基金,沒有任何法律或事實上的依據。

3.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屋單價不含物業維修基金等開發商代收代繳的費用。

(1)業主雙方約定預售房美林14幢2單元302室,《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4973.00元,合同面積104.21平方米,總價4973×104.21=518236元。雙方約定內容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

(2)商品房的單價之含義,根據浙江省物價局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之規定,商品房的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①土地使用權取得費;②住宅開發成本;③住宅開發期間費用;④利潤;⑤稅金;⑥商品住宅差價。物業維修基金、管煤費、IC卡功能費、印花稅、契稅、產權證工本費等代收代繳的費用並不在該文件規定的商品房價格範疇,故雙方約定的商品房的單價,並不包含物業維修基金等代收代繳費用。

(3)業主已交清了其他合同並沒有約定的代收代繳費用,唯獨認為其中的物業維修基金包含於房屋單價內。按業主的邏輯,其他已繳清的代收代繳費用已包含於房屋單價內,也應由業主負擔,這與事實相背,顯然是荒謬的。

審理判決

本案經過一、二審審理,均支持了代理人的主要觀點。

一審判決情況

2006年2月6日,蕭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05)蕭民一初字第4069號民事判決書。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物業維修基金是專用於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儲備資金,它不計入商品房銷售的收入。本案開發商與業主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約定了商品房單價,對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方式未作約定,而商品房的單價不包括物業維修基金;現開發商已按有關規定代業主向有關部門交納了該基金,業主也因此依法取得了相關的權利,遵循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業主應將物業維修基金支付給開發商。業主認為根據蕭價[2003]76號文件規定,開發商、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應是一次性買斷價,但該文件不屬國家強制性規定,業主又未舉證證明其支付的商品房單價中已包括了物業維修基金,故業主的辯稱,依據不足,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之規定,判決業主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開發商物業維修基金。

二審判決情況

業主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06年5月17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杭民一終字第472號民事判決書。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業主與開發商就買賣、交付涉案的商品房所訂立的買賣合同和相關協議,雙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完備,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採用的是浙江省建設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示範文本(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該合同及相關協議中並無房屋價格(單價或總價)中包含有物業維修基金等的約定;合同、協議的內容及雙方的履約事實表明,雙方採用的是單價確定、房屋面積及總價預售時估算、交房時在3%誤差范圍內按實際建築面積結算的交易方式,該種交易方式也是合同示範文本中所預設的,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建設局於2003年5月23日發布的蕭價[2003]76號/蕭建設房[2003]143號《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雖規定「商品房銷售可實行一次性買斷價或預售價。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房,應實行一次性買斷價,購買雙方商定價格後,須以購房合同(協議)約定售、購房條件,並遵循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結算價格(房款)不再多退少補。商定的價格包括各項與商品房使用功能相關的設備和各項合法合規的代收費(包括物業維修基金等),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不得再向購房者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但該兩局在2005年9月22日作出的「關於順發美之園物業維修基金信訪問題的答復」函件中明確「物業維修基金作為一種代收費用,具體收取方式由建設單位和購房人自行商定。」首先,作為蕭價[2003]76號/蕭建設房[2003]143號文件發布人在其答復函件中的表述已經明確,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方式系由當事人議定,而非行政強制;且蕭價[2003]76號/蕭建設房[2003]14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中表述的「一次性買斷價」的交易方式及其特徵與本案的交易方式所表現出的特徵並不相同,而該條規定及相關內容在雙方的合同和協議中也未體現;因此,業主認為本案雙方的交易方式就是規定中所表述的「一次性買斷價」的觀點,本院不予採納;其次,開發商代收物業維修基金具有合法依據,杭州市蕭山區物價局、建設局在上述答復函件中對此也予以了確認;第三,就本案的商品房交易,業主並無證據證明雙方商定的房屋價格中已包含了物業維修基金的事實。因此,原審判決支持開發商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維修基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與事實,並無不當;業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❾ 房屋維修基金是交紿房管局還是開發商

您好!
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補充:其實開發商與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沒有關系。之所以會代收這筆費用,是因為代辦產權證的需要。目前,買房人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是採用按揭貸款方式購房,開發商基本上都會在合同中約定代為辦理產權證。這是因為開發商在為業主代辦按揭貸款時,銀行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擔保責任。也就是,在業主的產權證沒辦下來之前,開發商為業主承擔了擔保責任。一旦業主出現不還銀行貸款的情況,銀行會直接從開發商的保證金中扣款。所以為了盡快解除擔保責任,開發商會以代辦產權證為由代收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因為不交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便辦不了產權證。就像一個連鎖反應一樣,開發商為了省去日後催交的麻煩於是便把交納專項維修基金及契稅作為收房的條件。

望採納!謝謝!

❿ 新房未收房,維修期間物業費開發商不承擔怎麼辦

這種情況,可以拒絕收房的,要求開發商整改,如果開發商堅持不整改,可以以開發商 違約而索賠的,具體要走法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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