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區電梯電費如何分攤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其中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共有部分如電梯等公用設施和綠地等公用場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如果電梯壞了,需要維修,或者電梯報廢了,需要更換,所產生的費用由業主繳納的維修資金支付,如果維修資金不夠,則需要業主平攤。
《物權法》第八十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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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② 關於舊小區電梯維修用戶均攤費怎樣收取,怎樣說服不繳費的用戶 謝謝
一般情況下,是用維修費金額除以單元總住房面積,得出平均每平米多少錢,再乘以該用戶住房面積,就是該用戶應繳納的維修費,所謂均攤,是平方面積的均攤,非按戶均攤(面積不一樣,住的人口也就不一樣,使用頻率也就不一樣,其實,物業管理費的收取,也是本著這個原則,一說,大家都能理解的);
當然,有些住戶也會說,我不用電梯,也就不交維修費,經常大家愛用的招數,就是把不使用電梯住戶的那一個樓層封閉,不交費用那就不要用電梯,有些不自覺的,蹭電梯坐,那就要相互監督相互提醒,發現了就口誅筆伐,讓他無地自容,無顏在單元內出現;
最好的效果,是大家統一認識,都能清楚地知道以下幾點:
1、電梯作為大樓的垂直交通運輸設置,不管你認不認同,在購房時,每一戶都是交了錢的,開發商會把電梯的采購安裝成本計算入房價,換句話說,電梯的產權,屬於業主,非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你自己出錢買的設備,自己不用,拱手讓給別人使用,是否劃算;
2、電梯井和電梯間所佔用的面積,在當初購房時,實際已經納入了住房的公攤面積,哪些錢,和購房款就已經一並交了,您出了錢買了這些公攤面積,卻撒手讓別人享受,您樂意?
3、電梯運行所需要的電能消耗,會被物業公司計入公共設施用電,然後再分攤到每一戶的公共用電公攤中,即使你不使用電梯,電費還是照樣在出著的;
4、作為產權屬於廣大業主的公共設置,維護和維修需要所有業主一塊兒來完成,既然選擇了購買帶有電梯的單元房,卻又不想出電梯相關的費用,大可去購買無電梯的低層建築,沒必要在本小區里給大夥添亂;
5、再舊的小區,也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只要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辦的事,其餘業主必須無條件接受,所以,大家擰成一股繩,統一認識才是關鍵,對於個別的思想形態有差異的業主,可以由業主委員會來做工作,軟硬兼施,實在不行,就捆綁權益,放棄某一項義務的同時,等同於放棄了某項權利,等等方法,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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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電梯維修費應該如何分攤
電梯維修費用,應該由業務同意以後使用繳納的維修基金來維修。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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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三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④ 電梯維修費按樓層分攤合理嗎
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一般按層站來分的,大家協商解決,一般5樓以下的少交一點內,容5樓以上的多交一點,或者建議物業公司在物業費里劃出一塊用來進行電梯維保和檢驗,這個事情是比較麻煩的,還是大家坐下來協商解決比較好
⑤ 電梯壞了維修費用是業主均攤還是怎麼樣
電梯壞了 屬於公共的設施設備維修 可以動用專項的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也就是大修基金。
⑥ 小區業主自治,電梯電費,維護,維修費用1至11層住戶均攤,這樣合理嗎有相關規定嗎
1,2層均攤不大合理,特別是1層,基本都用不著,除非走鄰居串門
⑦ 電梯壞了 交了電梯維護費,還要我們業主分攤 合理嗎
這個短時間肯定合理
但是長時間肯定不合理
你們可以找物業
但是也需要人多
不然效果不明顯
所以還是自己努力吧!
⑧ 國家對住宅電梯維修費分攤方法有明確規定嗎小區電梯使用7年,符合大修期限嗎請有識之士幫忙,謝謝!
住宅電梯維修費在物管條例里沒有明確的條款,也沒說是不是可以動用維專修基金。這在全國都屬是空白。
目前可行的辦法只能是業主自行協商。
電梯的大修目前也沒有任何年限規定。只有北京出台過地方性政策,住宅電梯20年必須大修或改造或更新。至於你使用才7年,一般是不需要大修,小范圍的配件更換倒是可以,比如按鈕,顯示,齒輪油,接觸器,電線,其它小配件等。
目前來講,只有電梯通不過當地的定期檢驗,而且已經沒有維修整改價值,或者整改金額很高時,才考慮大修或者改造、更新。
⑨ 電梯維修費用應該如何分攤
沒有這方復面的法律法制規的,一般按層站來分的,大家協商解決,一般5樓以下的少交一點,5樓以上的多交一點,或者建議物業公司在物業費里劃出一塊用來進行電梯維保和檢驗,這個事情是比較麻煩的,還是大家坐下來協商解決比較好
⑩ 小區電梯壞了 維修費住戶平攤嗎
《物權法》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版主共同決定,權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