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己企业道路维修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如果金额不大,只是日常维修,就做在管理费用下维修费二级科目里
如果金额较大的,属于大修的,看原来记入固定资产没有,若原来记了的,就加入固定资产价值吧,如果没记,可以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2. 道路维修费用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属于有偿施工的话,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工程施工”科目;属于无偿的,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性质:
如果承担道路建设项目,属于有偿施工的话,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工程施工”科目。
如果承担道路建设项目属于无偿的,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单位:
1.企业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事业单位,如果你单位有上缴任务,区道路建设管理是上级部门,可记入上缴上级支出;
如不是,可记入经营支出。
3. 道路维修费用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属于有偿施工的话,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工程施工”科目;属于无偿内的,应该将道路维修容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性质:
如果承担道路建设项目,属于有偿施工的话,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工程施工”科目。
如果承担道路建设项目属于无偿的,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单位:
1.企业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事业单位,如果你单位有上缴任务,区道路建设管理是上级部门,可记入上缴上级支出;
如不是,可记入经营支出。
4. 道路维修费用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属于来有偿施工的话,应该将自道路维修费记入“工程施工”科目;属于无偿的,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性质:
如果承担道路建设项目,属于有偿施工的话,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工程施工”科目。
如果承担道路建设项目属于无偿的,应该将道路维修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单位:
1.企业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事业单位,如果你单位有上缴任务,区道路建设管理是上级部门,可记入上缴上级支出;
如不是,可记入经营支出。
5. 道路维修需要哪些会计科目
如果道路维护是你单位的主营项目:
(1)收到道路维护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支付道路维护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6. 公路运输成本包括哪些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企业以运输工具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一般按照航线、航次、单船(机)、基层站段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从事货物等装卸业务的,可以按照货物、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仓储、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一般按照码头、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或主要货物的种类、成本责任部门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完成单位运输产品或旅客应分摊的运输支出。运输成本的特点是不包含原料费,而燃料、工资、折旧以及修理等项支出占的比重较大在各种不同的运输工具或者运输方式之间,运输成本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也存在着各种比价关系。
例如,铁路运输中货运有货物种类、整车、零担和集装箱等运输成本,客运有硬座、硬卧、软座、软卧等运输成本;水运有内河、沿海运输成本,也有按不同的航线计算的拖驳、油轮等运输成本。
7. 销售费用包括道路维修吗
1、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
8. 汽车维修工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吗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除材料费以外的费用,除非你自己动手不则工时费就要出,简单点就是劳动报酬。国家没有明文规定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返回目录 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返回目录 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返回目录 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返回目录 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返回目录 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返回目录 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返回目录 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返回目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 收费公路机电设施维护费包括哪些项目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用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内容;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 木模板、支架等的交、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的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0. 道路安全生产费用包括哪些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1.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的费用;2.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3.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4.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