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家电以旧换新换来的旧家电怎么处理
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的流程是这样的:涉及的企业有收旧企业、经销企业、拆解企业,这些企版业都是参加国家权统一招标以后中标的企业。
收旧企业从顾客那里回收废旧家电,然后给顾客出具收旧的证明以及按照收旧标准支付给顾客的旧家电的钱(这个标准现在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并在全国以旧换新系统中录入顾客信息。收旧结束之后,收到的旧家电由收旧企业统一交拆解企业进行拆解,能重复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的处理掉。对于顾客而言,拿上你卖旧家电给收旧企业以后他们给你的凭证,去经销商那里购买商品,会得到相应的补贴。
至于国美、苏宁,大家可能看到他们自己也收旧也卖东西。那是因为他们是收旧、经销双中标,也就是说国家既允许他们收旧家电卖给拆解企业,也允许他们凭借顾客手中的凭证对顾客再次购买新的家电进行优惠。但是这几家都不是中标的拆解企业,所以大家不用担心他们自己将收旧的家电进行重新组装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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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废旧的电器回收后都怎么处理了
1.二手转卖:如果被收回来的家电较新或者问题不大,修一修,之后转手卖出去回赚取差答价,而且这里面的利润丰厚,一个近百元的彩电收回来修一修就能以翻倍的价格卖出去。
2.经由废品回收站集中处理,卖给正规拆解企业:自新修订的环保法执行以来,个体商户不能私自拆解家电进行买卖,因为拆解出来的部件都得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进一步售卖。
Ⅲ 废旧家电的危害与处理办法
摘要 废旧家电的危害与处理办法;一是人工拆分拆解细分大块垃圾,可分为木材、金属(主要是床垫弹簧)、海绵、织物、皮革。无法回收的皮革和织物通常在破碎后焚烧,木材和海绵可以包装运输出售,金属可以直接送到废钢处理厂出售。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人工成本高,拆解效率低,优点拆解相对干净,资源利用率高。
Ⅳ 厨房电器以旧换新怎么处理
一、回收旧家电
消费者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别的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在回收旧家电后将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二、购买新家电
消费者凭有效身份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可在全市任意中标企业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三、拆解处理旧家电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家电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补贴额度按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贴。拆解处理企业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请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具体的换购执行标准,商务部门出台的废旧家电回收最低参考价格为:黑白电视机不得低于8元每台;背投或液晶电视不得低于25元每台;电脑不得低于40元每台;洗衣机、电冰箱不得低于35元每台;空调不得低于50元每台。各项补贴的标准分别为,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并公布;拆解处理补贴: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Ⅳ 家电已旧换新,那么旧的商家都是怎么处理呢
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的流程是这样的:涉及的企业有收旧企业、经销企业、内拆解企业容,这些企业都是参加国家统一招标以后中标的企业。
收旧企业从顾客那里回收废旧家电,然后给顾客出具收旧的证明以及按照收旧标准支付给顾客的旧家电的钱(这个标准现在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并在全国以旧换新系统中录入顾客信息。收旧结束之后,收到的旧家电由收旧企业统一交拆解企业进行拆解,能重复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的处理掉。对于顾客而言,拿上你卖旧家电给收旧企业以后他们给你的凭证,去经销商那里购买商品,会得到相应的补贴。
至于国美、苏宁,大家可能看到他们自己也收旧也卖东西。那是因为他们是收旧、经销双中标,也就是说国家既允许他们收旧家电卖给拆解企业,也允许他们凭借顾客手中的凭证对顾客再次购买新的家电进行优惠。但是这几家都不是中标的拆解企业,所以大家不用担心他们自己将收旧的家电进行重新组装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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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那些回收旧家电的人是如何处理旧家电的
卖二手市场、非法拆解、偷梁换柱,再加环保处理。电子电器产品本身就是贬值非回常快答、技术淘汰非常快的产品或行业,当核心部件出现故障或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旧家电回收后的最好归宿就是进入环保企业进行解体和资源化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对二手翻新部分,不但没有安全保证,而且经常坏,维修成本不低,完全可以去某东选择最便宜的(品牌差无所谓,家电已经同质化到底了),安全、放心、省心!非法拆卸或偷梁换柱的,都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更有甚者采用烧、蚀等野蛮行为,最终受到伤害还是老百姓自身,毕竟大气、水、土壤污染是没有边界的,人们最终会为自身行为埋单的,这个期间幸运的20年、糟糕的3-5年,交给环保企业就算积福吧。E回收提供在线回收环保处理等系统化解决方案,可以上去具体了解。
Ⅶ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着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十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部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五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以旧换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规定,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附件:
Ⅷ 那些被回收的旧家电 有什么用
值得注意的是80%的废旧家电都是被个体商户收走的,被处理的方式大致有两种:
1、二手转卖:如果被收回来的家电较新或者问题不大,修一修,之后转手卖出去赚取差价,而且这里面的利润丰厚,一个近百元的彩电收回来修一修就能以翻倍的价格卖出去。
2、经由废品回收站集中处理,卖给正规拆解企业:自新修订的环保法执行以来,个体商户不能私自拆解家电进行买卖,因为拆解出来的部件都得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才能进一步售卖。目前家电行业拆解的龙头企业主要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被回收的旧家电比如旧冰箱、洗衣机、空调一般还可以使用的,性能还不错的就当作二手电器卖了。因为这些电器的翻新成本太高,是没有人来翻新的,不过也有一些维修部拆些还能用的配件。 燃气灶、电风扇、燃气及电热水器一般没有什么再使用的价值,但是它的金属含量高,这样的旧电器一般都作废品处理了。
旧电视、电脑里面没有什么可以作废品卖的,这些电器一般都使用它的显象管作翻新用了,一般翻新的方法是把外壳换掉,把内部的电路板也全部换掉,只保留旧电视的显象管,这样的翻新电视的故障隐患特别多,甚至还会出现爆炸的可能。
(8)拆解旧家电怎么定罪扩展阅读:
电器废弃物处理技术
由于电器废弃物的材料组成和结合方式复杂, 处置起来比较困难。如电器废弃物中占较大比重的废旧印刷电路板, 其中含有多种塑料和金属,结合方式复杂, 单体解离粒度小, 不容易实现分离。目前处理电器废弃物的方法主要有化学处理方法、火法和机械处理方法。
1. 化学处理和火法处理
化学处理是将破碎后的电器废弃物颗粒在酸性或碱性条件下浸出, 浸出液再经过萃取、沉淀、置换、离子交换、过滤以及蒸馏等一系列过程最终得到高品位及高回收率的金属,。但在化学处理的过程中要使用强酸和有剧毒的氰化物等, 产生的废液对环境危害较大, 无害化成本较高。火法处理是指将电子废弃物焚烧、熔炼、烧结、熔融等, 去除塑料和其他有机成分, 富集金属的方法。
2. 机械处理方法
利用各组分间的物理性质差异进行分选的机械处理方法存在着成本低, 操作简单, 不易造成二次污染, 易实现规模化等优势。目前的机械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拆解、破碎、分选等, 处理后物质再经过冶炼、填埋、焚烧等处理后可获得的金属、塑料、玻璃等再生原材料。因此, 机械处理可以使电子废弃物中的有价物质充分地富集, 减少后续处理的难度, 提高回收效率。
参考资料:电器废弃物-网络
Ⅸ 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在我省现有或预从事废旧家电拆解的企业中,择优确定1-2家作为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并报国家环保部和财政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九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环保等部门签订承诺书,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进入二手市场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依据经营成本和新旧状况,合理制定不同规格和品种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指导价。指导价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但需要提前15天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省环保厅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后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回收的废旧家电处理完毕;鼓励拆解企业加强与中标回收网点的合作,或建立自身的回收网络,确保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