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做生意的称被发现不准,工商局会怎么处理
办法来规定,交易商品或者提供服源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如虚报)或者计量偏差超出规定范围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恶意作弊,处罚力度则更大。办法规定,(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或者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❷ 商家搞假称一般怎么处罚
如果商家作假的话。会受到工商执法的处罚。肯定是比较严重。所以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个诚实的商人。
❸ 买了个电子称,质量差,想退商家不肯怎么办
您好,请问在网上还是实体店买的呢。网上买的只要是在无理由退换货期间都可以退的,不行的话可以投诉卖家。实体店的话一般只换不退,每个店都有他们的规则,他们不肯退那也没办法,下次不要买他们家的了。
❹ 您好,我是商家,消费者在我这去年买了一台30kG的电子秤,这几天发现
衡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你卖这个,应该知道吧……
那台秤卖出去之后,必内须容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合格才可以使用。如果那个消费者买了秤却没有检定,那么计量失准是很正常的。这与卖家无关。……而且,不进行检定,即使衡器计量准确,也不合法的。
❺ 买东西不够称商家不承认怎么办
你是在商店还是在外面摆摊哪购买。在商店还可以找他,有小票。可以投诉。12306
在外面的话除非你有证据,不然很难办。
❻ 网友爆料某饭店电子秤“猫腻”后离开,为何网友质疑其不厚道
网友之所以质疑商家不厚道,是因为在称重的环节中,使得消费者需要多余支出,却得不到相应费用的食材,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
根据一位网友的爆料,他们在吃烤鱼时候,点的是一条重五斤多的烤鱼,但在鱼上桌之后,重量看着明显缩水。
在找到服务员询问时候,服务员坚持称就是5斤多的鱼,并没有出现不妥的地方。后来在网友的质疑下,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矿泉水,放到电子秤上,才发现了猫腻所在。
虽然没能看到事件的后续报道,但我想这样的商家,应该会得到重罚,并且被消费者远离。
❼ 电子桌秤出现问题怎么办,故障排除,维修
电子桌秤出现问题可以联系厂家或者商家进行维修,如果没有过保修期,可享受免费保修。过了保修期,厂家或商家会适当收取一些费用,下面给您介绍一下电子秤比较常出现的故障现象和解决办法,希望可以帮到您。
电子秤无显示:是否机内电池欠压造成自动关机。
电子秤无法充电:交流电源电压是否与产品标示的电压相符。
电子秤显示数字跳动:感应器连线是否良好感应器及显示器是否受潮。
电子秤线性不佳:是否感应器保护装置起作用,是否感应器超载。
电子秤无法打印:印表机类型是否设置正确,印表机连线是否插好。
电子秤无法累加:累加前是否回零位按累加键时是否稳定。
电子秤开机不归零:自动归零范围是否设置过小,秤台上是否有物品。
电子秤手动归零无效:手动归零范围是否设置过小,当前读数是否稳定。
电子秤无法秤重:感应器连线是否牢固,是否经过标定。
电子秤无法标定:标定所用砝码是否过少,是否砝码重量与标称值偏差过大。
电子秤卸载后不归零:零位跟踪设置是否过小,秤台是否碰触异物。
电子秤背光无效:是否电池不足,当前重量是否小于最小秤量。
电子秤检重无效:当前重量是否小於最小秤量,检重鸣叫是否开启。
电子秤开机鸣叫:是否经过标定,感应器连线是否完好,是否设置了检重。
❽ 潘帕斯体重秤不准怎么办
如果是新买的可以找商家退换或者是退款,如果太久的话可以重新买过另外的牌子的秤
❾ 工商局对电子称少称是怎么处罚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
第四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计算合格.
第五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与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一致.
第六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如下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
(一)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 负偏差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kg的食品 m<1kg 20g
1kg<m<2kg 40g
2kg<m<4kg 80g
4kg<m<25kg 100g
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6元/kg,且不高于30元/kg的食品 m<2.5kg 5g
2.5kg<m<10kg 10g
10kg<m<15kg
15g
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30元/kg,且不高于100元/kg的食品 m<1kg 2g
1kg<m<4kg 4g
4kg<m<6kg 6g
高于100元/kg的食品 m<500kg 1g
500g<m<2kg 2g
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2kg<m<5kg 3g
(二)
名称 称重范围
负偏差金饰品每件小于或等于100g 0.01g
银饰品每件小于或等于100g 0.1g
第七条商品经销者,生产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按如下方法核称商品:
(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
(二)高精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的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
(三)等高精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二倍.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中食品类尚未列出品种名称的,按食品类相应价格档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计量偏差按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执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无计量偏差规定的,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核称抽样表>>的规定随机抽样核称,平均偏差应大于或等于零,并且单件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符合下表规定.核称抽样表:
商品批量 抽样件数 单件允许超出负偏差件数
小于或等于250件 大于或等于10件 不允许
大于250件 大于或等30件 1件
平均偏差计算公式:
式中;m-抽样商品平均偏差;
m1-定量包装商品标称重量值;
m2-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重量值;
n-抽样件数.
第十一条商品经销者,生产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采用如下方法确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净含量:
(一)去除包装容器直接核称商品;
(二)核称包装件重量,减去平均包装容器重量.至少随机抽样五个包装容器,确定平均包装容器重量.
第十二条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或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时,应使用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销售或生产的商品计量负偏差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计算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不行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销售和生产的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计量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规定第六条的负偏差或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