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区别
法律分析:质保期是指产品在一段时间内质量要合乎标准有相关保证,不会因除人为因素与不可抗、不可预测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毁坏。质保就是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不能认为质保就是提供终身保修。保修期则是指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质保期通常长于保修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❷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1.两者含义不同。质保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所谓保修,是指提供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是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保修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限。
2.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质保期一般为6至24个月,保修期限一般是2至5年;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质保期可以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质量保证金无关。
即使是超过一天也是不可以保修的,因为相对应来说,根据规定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算,或者是从开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之内是进行保修的,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是不予三包凭证,所以相对应来说这个时候最好建议就是出现问题以后及时与相对应的售后维修商进行联系,这样相对应来说,在保修期之内进行联系是可以的,但是不需要及时送去维修,所以有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处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❸ 质保和保修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
质保是保修的前提。
质保:指产品质量要合乎标准,要有保证。质保就是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
保修:指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有免费和付费两种方式。
保修期是指在这个期间内产品出现非因产品质量原因的任何问题是可以免费维修。质保期是指在这个期间内产品的质量是有保证的。一般会在质保期内押一部分资金待质保期过后返还。
两者是不能通用的。而且一般情况下保修期小于或等于质保期。一般在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的同时商家随产品给消费者办理保修卡来作为保修凭证。
保修凭证上一般会明确消费者信息、购买日期、产品型号、出厂日期、保修期限和范围、维修记录等。保修分为有一定期限的保修和终身保修两种,有保修期的产品主要是指电子电器产品、交通工具、机械设备等等。有实力的公司也都比较重视售后服务对效益的影响,售后服务好的产品有全国联保,跨国公司还有全球联保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衍生问题:
标题: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内容:
一、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证金常常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现,我们又称为“质保金”。施工企业除了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外,还需缴纳质量保修金。而两者的缴纳能够有效地提醒施工方的安全责任态度。
2、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管理。质量保证金适用于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❹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法律分析:所谓质保,指保证产品质量要合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是对所交付标的物的基本要求,质保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所谓保修,是指提供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是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保修期即指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限。这是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根本区别。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❺ 保修期和质保期是一个意思吗
保修期和质保期不是一个意思。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质保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限为2至5年;
2、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保期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限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4、质保期是发包人预留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保修期质量保证金无关。
保修期是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而质保期是对产品质量保证的期限,是对产品质量做出的承诺期限,是一种姿态,一般结合质量保证金提出,可依据承诺期取得质保金,过了这个承诺期的产品应该依然是合格可用的,并仍可追溯质量责任。日常的食品和生活用品等适于前者;固定资产类工业品等适于后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❻ 保修期和质保期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依据和性质不同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❼ 质保和保修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质保和保修的区别如下:1、依据和性质不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2、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期满的效力不同。质保是保修的前提。产品的品质保证,是任何产品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不能认为质保就是提供终身保修。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保障,标准服务政策之内的,则免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