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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o家具

发布时间:2022-07-10 10:10:31

❶ 有关东盟地区的问题。

自然地理环境特征
亚洲东南部地理位置具有特殊的意义,一方面它是亚洲纬度最低的地区,是亚洲的赤道部分;另一方面它正扼亚澳之间的过渡地带,这在气候和生物界均有明显的反映;本区也是太平洋与印度洋的交汇地带.这种地理位置使东南亚具有湿热的气候,并形成繁茂的热带森林,是本区与其他区的根本差异.东南亚在构造地形上可分为两大单元,一是比较稳定的印度-马来地块,一是地壳变动比较活跃的新褶皱山地.具有赤道多雨气候和热带季风气候两种类型,自然植被以热带雨林和热带季风林为主.可分为二个亚区.
1.中南半岛区本区地形结构比较特殊,山川大势多南北纵走,山川相间排列,半岛基部地势较高,地形结构如掌状.气候属大陆性热带季风气候,向南伸出的马来半岛为赤道多雨气候.全年多雨的马来半岛和中南半岛的多雨海岸为热带雨林景观,有干,湿季的中南半岛为热带季风林景观,雨量较少的内部平原和河谷为热带草原景观,中南半岛基部为山地混合林.北部湾和暹罗湾等沿岸分布着红树林.
2.东南亚岛屿区又称马来群岛区,包括大巽他群岛,努沙登加拉群岛,马鲁古群岛和菲律宾群岛等.高峻的地形支离破碎,位于太平洋和地中海-喜马拉雅造山带的火山地震带的会合带,火山,地震活动非常剧烈.大巽他群岛属海洋性赤道多雨气候;菲律宾群岛属海洋性热带季风气候,主要为热带雨林景观.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发展进程简迹
1、1967年8月8日东盟成立。英文缩写为"ASEAN"。东盟成立的宗旨虽是"提倡以平等及合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但其根本用意却是希望遏制共产势力在东南亚的扩展,政治用意甚于经济涵义。其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逐步转为以政治、经济合作为主的区域集团。现东盟己拥有十个成员国,即:印尼、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越南、老挝和柬埔寨。
东盟十国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3亿,GDP总值约7,370亿美元(1998年统计数字),1999年GDP平均增长率为3.3% 。据预测,2000年可实现4.8-4.9%的增长率。到2010年,东盟GDP总值可望达到9,550亿美元。东盟1999年对外贸易总额约6,206亿美元,中国同东盟贸易额217.48亿美元。1999年流入东盟地区的外资达到169亿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投资高达94亿美元之多。
2、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英文为: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3、 AFTA自1992年提出成立至今己八年有余,但由于各国意见分歧导致成立之初发展相当缓慢。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积极主导下,现己逐步向较具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发展,而且会员国之间经济合作范围也有日趋多元化的趋势。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2018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
1、关税措施,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呈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车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 5%。2000年1月1日前完成。快速减税包含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等产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降至0一5%(2008年1月1日前)。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降至0一5%(2003年1月1日前)。
CEPT减税计划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核准,符合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关税;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此40%的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据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90.2%。
在1999年9月召升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决定,对贸易自由化重中之重的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实施,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内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达成自由化目标。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Rules of Origin for CEPT)。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其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直到在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范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之第六届东协高峰会议中,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0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0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项决议。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有了进一步之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等三国非WTO会员国外,其余七国已成为WTO会员国。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已逐年增加,且都在50%以上,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4、设立投资区-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6、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

探讨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合作关系
1、东盟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AFTA-CER)、(AFTA-the Ministers from the countries of the Australia-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CER)。
AFTA-CER的对话首次开启了关税、信息、标准检验,如IS014000以及贸易、投资数据库等方面的新合作。
1999年10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东盟国家同澳、新两国年度经济部长协商会议决定,在2010年前AFTA将与CER成立自由贸易区,并成立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为主席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10月向在泰国举行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
1999年1月,第三届东盟非正式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时,东盟十个成员国加上应邀与会的中国、日本及南韩三个国家元首,在会后发表共同联合公报,称为"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宣言中明确表示十三国同意在六个经济领域进行合作,其重点包括强化信息科技和电子商务,以加速贸易、投资、科技转移与技术合作。
东盟还设想与中国、日本及南韩等东亚三大经济体研拟建立东亚共同市场乃至区域货币计划,向可能成为全世界最强大的经济集团的方向发展。菲律宾总统艾斯特拉达在该会议开幕致词中曾表示,东盟推动贸易自由化的长期目标就是,成立东亚共同市场、东亚货币及东盟共同体。
二、从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发展
今年10月3日至7日,在泰国清运举行了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时举行了东盟澳新经济部长协商会及"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
1、关于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计划。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AFTA-CEPT)计划下,成员国承诺在2002年之内把关税减低到0至5%,四个较新成员的目标定于2008年。
东盟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成员的草拟方案。因实际经济理由而无法达到减低关税目标的亚细安成员国,今后能够申请暂延减税的特权,前提是这些成员,必须承诺2002年实现形成东盟自由贸易区。任何因此而引发的纷争必须在半年内解决。
在新机制下,如果减低某个产品的关税将为成员国带来"实际问题",成员国可以提出申请暂延落实原定计划。这项方案仅限于有效普患关税协议暂免名单上最后加入的600多个产品。新规程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原则拟定,与总协定不同的是,申请延期减税的成员国可以通过非关税的赔偿方式,以最惠国的方式补偿其他成员国。会议同意,该议定书于今年11月在新加坡召升的东盟首脑会议前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正式签署。
现在,东盟原创始国承诺减让的38,400个税目中的85%,其关税水平已经降到了0-5%,明年这一比例将达到90%。随着东盟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东盟十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43%,2001年将降至3.96%。
2、会议通过了电子东盟框架协议草案,并允在今年11月的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期间签署该协议。该协议包括东盟资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商务、货物与服务及投资方面资讯科技自由化、人员培训、电子社会、电子政府等内容。会议还提出一些关于商业服务、建筑业、通讯业及旅游业发展的建议,以回应1999年至2001年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
3、在投资方面,会议称赞东盟投资区理事会组织的赴日本、美国及欧盟招商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大大促进了该东盟区域的经济复苏与发展。
4、关于推进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方面的成果。
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领导的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向东盟及澳新两区贸易部长协商会进行了报告。报告建议,"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澳新建立自由贸易区不仅是可行的,更是明智的作法"。两区经济部长协商会发表的联合声明表示,两区经济部长认识到了促进东盟与澳新联系的好处,并同意朝"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方向努力。明年起,两区国家的高级官员将根据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更详细检讨"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潜能与范围。讨论的重点包括:为较新的东盟成员提供技术与基础设施援助、扩展资讯科技领域的合作等。
能否深化两区的合作关系,建立自由贸易区,仍是一个未知数。澳新与东盟国家所存有政治与贸易歧见便是主要的障碍。新加坡贸工部长杨荣文准将表示,虽然受到政治因素的阻挠,但成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将会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其经济逻辑性是不容置疑的。自由贸易协议具有传统经济的内含,但为合作协议注入新的经济要素将更符合现实的需要,例如可借鉴澳新两国的先进资讯科技,扩大"电子东盟"的范围。近年来,澳大利亚与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关系因安瓦尔和东帝汶等事件受到影响,进而成为推行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障碍。马来西亚贸工部长拉菲达表示,达成两区自由贸易协议是一个非常复杂、耗时的过程,就连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目前也还在成形的过程中。目前的政治气候不适合马来西亚与澳新成立自由贸易区,但在现有的合作基础上,建立'密切经济伙伴关系'是可行的"。印尼贸工部长潘贯丹表示,印尼还没作好设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准备。尽管如此,澳洲贸易部长韦尔表示:"在促进东盟与澳新贸易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
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东盟的"紧密经济关系"(CER),还包括了农业、市场开放、交通、海关等方面的合作。
5、"十加三"体制进一步加强
本次"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确定了"十加三"合作中优先发展的三大领域,即,加强贸易、投资和技术转让;鼓励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技术合作;加强中小企业和配套工业。会上,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将"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以及高官会议机制化的建议受到了其他与会各国普遍赞同。

❷ 哪里有详细的东盟自由贸易区信息

概况 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原东盟6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和4个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共10个国家,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5.3亿。经过10年的构建,原东盟6国于2002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国也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 [编辑本段]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与现状发展进程简迹
1、1967年8月8日东盟成立。英文缩写为"ASEAN"。东盟成立的宗旨虽是"提倡以平等及合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但其根本用意却是希望遏制共产势力在东南亚的扩展,政治用意甚于经济涵义。其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逐步转为以政治、经济合作为主的区域集团。现东盟己拥有十个成员国,即:印尼、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越南、老挝和柬埔寨。
东盟十国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3亿,GDP总值约7,370亿美元(1998年统计数字),1999年GDP平均增长率为3.3% 。据预测,2000年可实现4.8-4.9%的增长率。到2010年,东盟GDP总值可望达到9,550亿美元。东盟1999年对外贸易总额约6,206亿美元,中国同东盟贸易额217.48亿美元。1999年流入东盟地区的外资达到169亿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投资高达94亿美元之多。
2、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英文为: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3、 AFTA自1992年提出成立至今己八年有余,但由于各国意见分歧导致成立之初发展相当缓慢。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积极主导下,现己逐步向较具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发展,而且会员国之间经济合作范围也有日趋多元化的趋势。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2018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编辑本段]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1、关税措施,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呈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车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 5%。2000年1月1日前完成。快速减税包含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等产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降至0一5%(2008年1月1日前)。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降至0一5%(2003年1月1日前)。
CEPT减税计划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核准,符合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关税;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此40%的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据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90.2%。
在1999年9月召升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决定,对贸易自由化重中之重的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实施,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内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达成自由化目标。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Rules of Origin for CEPT)。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其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直到在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范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之第六届东协高峰会议中,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0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0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项决议。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有了进一步之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等三国非WTO会员国外,其余七国已成为WTO会员国。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已逐年增加,且都在50%以上,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4、设立投资区-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6、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

❸ 2010年,全球90%的GDP分布在以下哪三个经济贸易区

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原东盟6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和4个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共10个国家,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5.3亿。经过10年的构建,原东盟6国于2002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国也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
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一)发展进程简迹
1、1967年8月8日东盟成立。英文缩写为"ASEAN"。东盟成立的宗旨虽是"提倡以平等及合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但其根本用意却是希望遏制共产势力在东南亚的扩展,政治用意甚于经济涵义。其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逐步转为以政治、经济合作为主的区域集团。现东盟己拥有十个成员国,即:印尼、新加坡、秦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越南、老挝和柬埔寨。
东盟十国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3亿,GDP总值约7,370亿美元(1998年统计数字),1999年GDP平均增长率为3.3% 。据预测,2000年可实现4.8-4.9%的增长率。到2010年,东盟GDP总值可望达到9,550亿美元。东盟1999年对外贸易总额约6,206亿美元,中国同东盟贸易额217.48亿美元。1999年流入东盟地区的外资达到169亿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投资高达94亿美元之多。
2、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英文为: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3、 AFTA自1992年提出成立至今己八年有余,但由于各国意见分歧导致成立之初发展相当缓慢。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积极主导下,现己逐步向较具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发展,而且会员国之间经济合作范围也有日趋多元化的趋势。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2018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二)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
1、关税措施,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呈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车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 5%。2000年1月1日前完成。快速减税包含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等产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降至0一5%(2008年1月1日前)。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降至0一5%(2003年1月1日前)。
CEPT减税计划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核准,符合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关税;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此40%的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据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90.2%。
在1999年9月召升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决定,对贸易自由化重中之重的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实施,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内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达成自由化目标。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Rules of Origin for CEPT)。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其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直到在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范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之第六届东协高峰会议中,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0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0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项决议。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有了进一步之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等三国非WTO会员国外,其余七国已成为WTO会员国。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已逐年增加,且都在50%以上,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4、设立投资区-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6、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
(三)东盟探讨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合作关系。
1、东盟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AFTA-CER)、(AFTA-the Ministers from the countries of the Australia-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CER)。
AFTA-CER的对话首次开启了关税、信息、标准检验,如IS014000以及贸易、投资数据库等方面的新合作。
1999年10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东盟国家同澳、新两国年度经济部长协商会议决定,在2010年前AFTA将与CER成立自由贸易区,并成立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为主席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10月向在泰国举行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
1999年1月,第三届东盟非正式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时,东盟十个成员国加上应邀与会的中国、日本及南韩三个国家元首,在会后发表共同联合公报,称为"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宣言中明确表示十三国同意在六个经济领域进行合作,其重点包括强化信息科技和电子商务,以加速贸易、投资、科技转移与技术合作。
东盟还设想与中国、日本及南韩等东亚三大经济体研拟建立东亚共同市场乃至区域货币计划,向可能成为全世界最强大的经济集团的方向发展。菲律宾总统艾斯特拉达在该会议开幕致词中曾表示,东盟推动贸易自由化的长期目标就是,成立东亚共同市场、东亚货币及东盟共同体。
二、从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发展
今年10月3日至7日,在泰国清运举行了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时举行了东盟澳新经济部长协商会及"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
1、关于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计划。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AFTA-CEPT)计划下,成员国承诺在2002年之内把关税减低到0至5%,四个较新成员的目标定于2008年。
东盟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成员的草拟方案。因实际经济理由而无法达到减低关税目标的亚细安成员国,今后能够申请暂延减税的特权,前提是这些成员,必须承诺2002年实现形成东盟自由贸易区。任何因此而引发的纷争必须在半年内解决。
在新机制下,如果减低某个产品的关税将为成员国带来"实际问题",成员国可以提出申请暂延落实原定计划。这项方案仅限于有效普患关税协议暂免名单上最后加入的600多个产品。新规程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原则拟定,与总协定不同的是,申请延期减税的成员国可以通过非关税的赔偿方式,以最惠国的方式补偿其他成员国。会议同意,该议定书于今年11月在新加坡召升的东盟首脑会议前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正式签署。
现在,东盟原创始国承诺减让的38,400个税目中的85%,其关税水平已经降到了0-5%,明年这一比例将达到90%。随着东盟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东盟十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43%,2001年将降至3.96%。
2、会议通过了电子东盟框架协议草案,并允在今年11月的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期间签署该协议。该协议包括东盟资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商务、货物与服务及投资方面资讯科技自由化、人员培训、电子社会、电子政府等内容。会议还提出一些关于商业服务、建筑业、通讯业及旅游业发展的建议,以回应1999年至2001年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
3、在投资方面,会议称赞东盟投资区理事会组织的赴日本、美国及欧盟招商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大大促进了该东盟区域的经济复苏与发展。
4、关于推进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方面的成果。
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领导的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向东盟及澳新两区贸易部长协商会进行了报告。报告建议,"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澳新建立自由贸易区不仅是可行的,更是明智的作法"。两区经济部长协商会发表的联合声明表示,两区经济部长认识到了促进东盟与澳新联系的好处,并同意朝"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方向努力。明年起,两区国家的高级官员将根据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更详细检讨"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潜能与范围。讨论的重点包括:为较新的东盟成员提供技术与基础设施援助、扩展资讯科技领域的合作等。
能否深化两区的合作关系,建立自由贸易区,仍是一个未知数。澳新与东盟国家所存有政治与贸易歧见便是主要的障碍。新加坡贸工部长杨荣文准将表示,虽然受到政治因素的阻挠,但成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将会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其经济逻辑性是不容置疑的。自由贸易协议具有传统经济的内含,但为合作协议注入新的经济要素将更符合现实的需要,例如可借鉴澳新两国的先进资讯科技,扩大"电子东盟"的范围。近年来,澳大利亚与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关系因安瓦尔和东帝汶等事件受到影响,进而成为推行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障碍。马来西亚贸工部长拉菲达表示,达成两区自由贸易协议是一个非常复杂、耗时的过程,就连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目前也还在成形的过程中。目前的政治气候不适合马来西亚与澳新成立自由贸易区,但在现有的合作基础上,建立'密切经济伙伴关系'是可行的"。印尼贸工部长潘贯丹表示,印尼还没作好设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准备。尽管如此,澳洲贸易部长韦尔表示:"在促进东盟与澳新贸易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
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东盟的"紧密经济关系"(CER),还包括了农业、市场开放、交通、海关等方面的合作。
5、"十加三"体制进一步加强
本次"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确定了"十加三"合作中优先发展的三大领域,即,加强贸易、投资和技术转让;鼓励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技术合作;加强中小企业和配套工业。会上,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将"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以及高官会议机制化的建议受到了其他与会各国普遍赞同。

❹ 东盟自由贸易区政策是什么

1.自贸区产品的分类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2.什么是正常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否定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3.正常产品的降税步骤 (1)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2)降税的起点税率:《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3)二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降为零。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4.什么是敏感产品敏感产品是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因此其最终税率不为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对东盟十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十国;东盟十国则分别针对中国提出各自敏感产品清单,其中所列的敏感产品只适用于中国。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各方按照其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5.敏感产品的限制敏感产品要受到两个指标,即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也就是说,敏感产品的数量不能超过一定税目,同时一方敏感产品所影响的进口额也不能超过该方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中国与东盟老成员:不超过400个六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以2001年数据为基础);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越南:不超过500个六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敏感产品进行一定幅度的关税削减。6.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早期收获产品由于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标准。少数特殊产品,如纺织品、羊毛制品等,采用了加工工序、税号改变等其他原产地判定方式。 7.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使用的是不同于WTO原产地证书格式的E表(Form E),在我国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的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凭此证书可以在通关时享受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8.《货物贸易协议》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有什么作用?在《货物贸易协议》第十四条中,东盟十国明确承认中国是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体,并且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反倾销替代国定价条款)和第十六条(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这一规定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不仅为我国企业在自贸区内争取了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竞争环境,而且也对推动世界上其他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9.我国企业进口东盟受惠货物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一是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必须填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是ACFTA货物进口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东盟成员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如原产地证书为非指定政府机构签发或非FORM E格式,所申报货物均不能享受东盟协定税率。三是根据ACFTA原产地规则,享受东盟协定税率进口的货物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是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ACFTA货物进口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东盟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如非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非FORM E格式的原产地证书,所申报货物均不能享受ACFTA协定税率。如进口企业在申报环节已申明享受东盟优惠税率,但尚无法提供原产地证书,或海关对证书真伪存在疑问,需进行专业认证、核查,海关将对该货物实行“凭保放行”措施,向企业征收一定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待相关程序完成后,再进行“退保”或“保证金转税”等操作。该措施既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也使企业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10.我国原产货物出口东盟各国注意事项对于我国原产货物出口东盟各国享受优惠,我国海关的通关管理要求相对较少,只要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取得原产地证书并如实申报即可顺利出口通关。货物在东盟各国的进口通关,则须根据东盟各国海关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1)必须取得我国政府指定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专门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书(FORM E)。(2)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如果经过非中国-东盟成员国的第三方中转,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转运地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议成员国起运后换装运输工具的全程提(运)单。(3)进口国海关的其他要求。11.进口织物占成品离岸价格的53%,能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吗?例如,中国某企业生产的登山帐篷,生产中所用进口材料是美国产的防紫外线材料的成匹的织物,经裁减、缝纫等工序制成,出口至马来西亚,织物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53%。问:(1)产品是否属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完全获得品”?(2)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则的本地增值比例标准是多少?(3)产品能否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减让呢?答:(1)该产品由于采用进口的织物,明显不是完全获得品。(2)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3)可以。一方面,用于产品生产的进口材料是成匹的织物,经过裁减、缝纫,被制成帐篷,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标准;另一方面,进口织物的价值占制成品离岸价的53%,未超过60%,产品也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百分比标准;因此,产品可以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减让。

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中国的那个省什么叫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会给当地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东协窗口】广西省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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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由贸易区】网络解释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原东盟6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和4个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共10个国家,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5.3亿。经过10年的构建,原东盟6国于2002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国也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
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一)发展进程简迹
1、1967年8月8日东盟成立。英文缩写为"ASEAN"。东盟成立的宗旨虽是"提倡以平等及合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但其根本用意却是希望遏制共产势力在东南亚的扩展,政治用意甚于经济涵义。其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逐步转为以政治、经济合作为主的区域集团。现东盟己拥有十个成员国,即:印尼、新加坡、秦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越南、老挝和柬埔寨。
东盟十国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3亿,GDP总值约7,370亿美元(1998年统计数字),1999年GDP平均增长率为3.3% 。据预测,2000年可实现4.8-4.9%的增长率。到2010年,东盟GDP总值可望达到9,550亿美元。东盟1999年对外贸易总额约6,206亿美元,中国同东盟贸易额217.48亿美元。1999年流入东盟地区的外资达到169亿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投资高达94亿美元之多。
2、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英文为: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3、 AFTA自1992年提出成立至今己八年有余,但由于各国意见分歧导致成立之初发展相当缓慢。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积极主导下,现己逐步向较具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发展,而且会员国之间经济合作范围也有日趋多元化的趋势。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2018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二)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
1、关税措施,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呈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车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 5%。2000年1月1日前完成。快速减税包含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等产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降至0一5%(2008年1月1日前)。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降至0一5%(2003年1月1日前)。
CEPT减税计划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核准,符合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关税;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此40%的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据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90.2%。
在1999年9月召升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决定,对贸易自由化重中之重的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实施,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内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达成自由化目标。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Rules of Origin for CEPT)。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其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直到在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范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之第六届东协高峰会议中,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0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0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项决议。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有了进一步之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等三国非WTO会员国外,其余七国已成为WTO会员国。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已逐年增加,且都在50%以上,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4、设立投资区-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6、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
(三)东盟探讨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合作关系。
1、东盟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AFTA-CER)、(AFTA-the Ministers from the countries of the Australia-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CER)。
AFTA-CER的对话首次开启了关税、信息、标准检验,如IS014000以及贸易、投资数据库等方面的新合作。
1999年10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东盟国家同澳、新两国年度经济部长协商会议决定,在2010年前AFTA将与CER成立自由贸易区,并成立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为主席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10月向在泰国举行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
1999年1月,第三届东盟非正式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时,东盟十个成员国加上应邀与会的中国、日本及南韩三个国家元首,在会后发表共同联合公报,称为"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宣言中明确表示十三国同意在六个经济领域进行合作,其重点包括强化信息科技和电子商务,以加速贸易、投资、科技转移与技术合作。
东盟还设想与中国、日本及南韩等东亚三大经济体研拟建立东亚共同市场乃至区域货币计划,向可能成为全世界最强大的经济集团的方向发展。菲律宾总统艾斯特拉达在该会议开幕致词中曾表示,东盟推动贸易自由化的长期目标就是,成立东亚共同市场、东亚货币及东盟共同体。
二、从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发展
今年10月3日至7日,在泰国清运举行了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时举行了东盟澳新经济部长协商会及"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
1、关于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计划。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AFTA-CEPT)计划下,成员国承诺在2002年之内把关税减低到0至5%,四个较新成员的目标定于2008年。
东盟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成员的草拟方案。因实际经济理由而无法达到减低关税目标的亚细安成员国,今后能够申请暂延减税的特权,前提是这些成员,必须承诺2002年实现形成东盟自由贸易区。任何因此而引发的纷争必须在半年内解决。
在新机制下,如果减低某个产品的关税将为成员国带来"实际问题",成员国可以提出申请暂延落实原定计划。这项方案仅限于有效普患关税协议暂免名单上最后加入的600多个产品。新规程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原则拟定,与总协定不同的是,申请延期减税的成员国可以通过非关税的赔偿方式,以最惠国的方式补偿其他成员国。会议同意,该议定书于今年11月在新加坡召升的东盟首脑会议前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正式签署。
现在,东盟原创始国承诺减让的38,400个税目中的85%,其关税水平已经降到了0-5%,明年这一比例将达到90%。随着东盟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东盟十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43%,2001年将降至3.96%。
2、会议通过了电子东盟框架协议草案,并允在今年11月的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期间签署该协议。该协议包括东盟资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商务、货物与服务及投资方面资讯科技自由化、人员培训、电子社会、电子政府等内容。会议还提出一些关于商业服务、建筑业、通讯业及旅游业发展的建议,以回应1999年至2001年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
3、在投资方面,会议称赞东盟投资区理事会组织的赴日本、美国及欧盟招商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大大促进了该东盟区域的经济复苏与发展。
4、关于推进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方面的成果。
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领导的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向东盟及澳新两区贸易部长协商会进行了报告。报告建议,"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澳新建立自由贸易区不仅是可行的,更是明智的作法"。两区经济部长协商会发表的联合声明表示,两区经济部长认识到了促进东盟与澳新联系的好处,并同意朝"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方向努力。明年起,两区国家的高级官员将根据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更详细检讨"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潜能与范围。讨论的重点包括:为较新的东盟成员提供技术与基础设施援助、扩展资讯科技领域的合作等。
能否深化两区的合作关系,建立自由贸易区,仍是一个未知数。澳新与东盟国家所存有政治与贸易歧见便是主要的障碍。新加坡贸工部长杨荣文准将表示,虽然受到政治因素的阻挠,但成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将会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其经济逻辑性是不容置疑的。自由贸易协议具有传统经济的内含,但为合作协议注入新的经济要素将更符合现实的需要,例如可借鉴澳新两国的先进资讯科技,扩大"电子东盟"的范围。近年来,澳大利亚与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关系因安瓦尔和东帝汶等事件受到影响,进而成为推行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障碍。马来西亚贸工部长拉菲达表示,达成两区自由贸易协议是一个非常复杂、耗时的过程,就连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目前也还在成形的过程中。目前的政治气候不适合马来西亚与澳新成立自由贸易区,但在现有的合作基础上,建立'密切经济伙伴关系'是可行的"。印尼贸工部长潘贯丹表示,印尼还没作好设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准备。尽管如此,澳洲贸易部长韦尔表示:"在促进东盟与澳新贸易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
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东盟的"紧密经济关系"(CER),还包括了农业、市场开放、交通、海关等方面的合作。
5、"十加三"体制进一步加强
本次"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确定了"十加三"合作中优先发展的三大领域,即,加强贸易、投资和技术转让;鼓励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技术合作;加强中小企业和配套工业。会上,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将"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以及高官会议机制化的建议受到了其他与会各国普遍赞同。

❻ 东盟自由贸易区如何的形成;自由贸易区及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原东盟6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和4个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共10个国家,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5.3亿。经过10年的构建,原东盟6国于2002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国也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
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一)发展进程简迹
1、1967年8月8日东盟成立。英文缩写为"ASEAN"。东盟成立的宗旨虽是"提倡以平等及合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但其根本用意却是希望遏制共产势力在东南亚的扩展,政治用意甚于经济涵义。其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逐步转为以政治、经济合作为主的区域集团。现东盟己拥有十个成员国,即:印尼、新加坡、秦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越南、老挝和柬埔寨。
东盟十国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3亿,GDP总值约7,370亿美元(1998年统计数字),1999年GDP平均增长率为3.3% 。据预测,2000年可实现4.8-4.9%的增长率。到2010年,东盟GDP总值可望达到9,550亿美元。东盟1999年对外贸易总额约6,206亿美元,中国同东盟贸易额217.48亿美元。1999年流入东盟地区的外资达到169亿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投资高达94亿美元之多。
2、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英文为: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3、 AFTA自1992年提出成立至今己八年有余,但由于各国意见分歧导致成立之初发展相当缓慢。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积极主导下,现己逐步向较具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发展,而且会员国之间经济合作范围也有日趋多元化的趋势。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2018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二)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
1、关税措施,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呈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车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 5%。2000年1月1日前完成。快速减税包含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等产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降至0一5%(2008年1月1日前)。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降至0一5%(2003年1月1日前)。
CEPT减税计划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核准,符合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关税;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此40%的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据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90.2%。
在1999年9月召升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决定,对贸易自由化重中之重的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实施,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内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达成自由化目标。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Rules of Origin for CEPT)。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其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直到在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范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之第六届东协高峰会议中,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0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0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项决议。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有了进一步之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等三国非WTO会员国外,其余七国已成为WTO会员国。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已逐年增加,且都在50%以上,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4、设立投资区-AIA(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6、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
(三)东盟探讨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合作关系。
1、东盟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AFTA-CER)、(AFTA-the Ministers from the countries of the Australia-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CER)。
AFTA-CER的对话首次开启了关税、信息、标准检验,如IS014000以及贸易、投资数据库等方面的新合作。
1999年10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东盟国家同澳、新两国年度经济部长协商会议决定,在2010年前AFTA将与CER成立自由贸易区,并成立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为主席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10月向在泰国举行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
1999年1月,第三届东盟非正式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时,东盟十个成员国加上应邀与会的中国、日本及南韩三个国家元首,在会后发表共同联合公报,称为"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宣言中明确表示十三国同意在六个经济领域进行合作,其重点包括强化信息科技和电子商务,以加速贸易、投资、科技转移与技术合作。
东盟还设想与中国、日本及南韩等东亚三大经济体研拟建立东亚共同市场乃至区域货币计划,向可能成为全世界最强大的经济集团的方向发展。菲律宾总统艾斯特拉达在该会议开幕致词中曾表示,东盟推动贸易自由化的长期目标就是,成立东亚共同市场、东亚货币及东盟共同体。
二、从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发展
今年10月3日至7日,在泰国清运举行了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时举行了东盟澳新经济部长协商会及"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
1、关于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计划。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AFTA-CEPT)计划下,成员国承诺在2002年之内把关税减低到0至5%,四个较新成员的目标定于2008年。
东盟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成员的草拟方案。因实际经济理由而无法达到减低关税目标的亚细安成员国,今后能够申请暂延减税的特权,前提是这些成员,必须承诺2002年实现形成东盟自由贸易区。任何因此而引发的纷争必须在半年内解决。
在新机制下,如果减低某个产品的关税将为成员国带来"实际问题",成员国可以提出申请暂延落实原定计划。这项方案仅限于有效普患关税协议暂免名单上最后加入的600多个产品。新规程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原则拟定,与总协定不同的是,申请延期减税的成员国可以通过非关税的赔偿方式,以最惠国的方式补偿其他成员国。会议同意,该议定书于今年11月在新加坡召升的东盟首脑会议前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正式签署。
现在,东盟原创始国承诺减让的38,400个税目中的85%,其关税水平已经降到了0-5%,明年这一比例将达到90%。随着东盟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东盟十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43%,2001年将降至3.96%。
2、会议通过了电子东盟框架协议草案,并允在今年11月的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期间签署该协议。该协议包括东盟资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商务、货物与服务及投资方面资讯科技自由化、人员培训、电子社会、电子政府等内容。会议还提出一些关于商业服务、建筑业、通讯业及旅游业发展的建议,以回应1999年至2001年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
3、在投资方面,会议称赞东盟投资区理事会组织的赴日本、美国及欧盟招商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大大促进了该东盟区域的经济复苏与发展。
4、关于推进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方面的成果。
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领导的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向东盟及澳新两区贸易部长协商会进行了报告。报告建议,"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澳新建立自由贸易区不仅是可行的,更是明智的作法"。两区经济部长协商会发表的联合声明表示,两区经济部长认识到了促进东盟与澳新联系的好处,并同意朝"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方向努力。明年起,两区国家的高级官员将根据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更详细检讨"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潜能与范围。讨论的重点包括:为较新的东盟成员提供技术与基础设施援助、扩展资讯科技领域的合作等。
能否深化两区的合作关系,建立自由贸易区,仍是一个未知数。澳新与东盟国家所存有政治与贸易歧见便是主要的障碍。新加坡贸工部长杨荣文准将表示,虽然受到政治因素的阻挠,但成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将会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其经济逻辑性是不容置疑的。自由贸易协议具有传统经济的内含,但为合作协议注入新的经济要素将更符合现实的需要,例如可借鉴澳新两国的先进资讯科技,扩大"电子东盟"的范围。近年来,澳大利亚与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关系因安瓦尔和东帝汶等事件受到影响,进而成为推行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障碍。马来西亚贸工部长拉菲达表示,达成两区自由贸易协议是一个非常复杂、耗时的过程,就连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目前也还在成形的过程中。目前的政治气候不适合马来西亚与澳新成立自由贸易区,但在现有的合作基础上,建立'密切经济伙伴关系'是可行的"。印尼贸工部长潘贯丹表示,印尼还没作好设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准备。尽管如此,澳洲贸易部长韦尔表示:"在促进东盟与澳新贸易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
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东盟的"紧密经济关系"(CER),还包括了农业、市场开放、交通、海关等方面的合作。
5、"十加三"体制进一步加强
本次"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确定了"十加三"合作中优先发展的三大领域,即,加强贸易、投资和技术转让;鼓励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技术合作;加强中小企业和配套工业。会上,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将"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以及高官会议机制化的建议受到了其他与会各国普遍赞同。

❼ 东盟自由贸易组织是干什么的介绍一下求大神帮助

东盟自由贸易区 ( ASEAN Free Trade Area ,简称 AFTA )于1992年提出,现包括原东盟6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和4个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共10个国家,陆地总面积为450万平方公里,人口5.3亿。经过10年的构建,原东盟6国于2002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国也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 [编辑本段]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程与现状发展进程简迹——成立 1967年8月8日东盟成立。英文缩写为"ASEAN"。东盟成立的宗旨虽是"提倡以平等及合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成长。社会进步与文化发展",但其根本用意却是希望遏制共产势力在东南亚的扩展,政治用意甚于经济涵义。其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逐步转为以政治、经济合作为主的区域集团。现东盟己拥有十个成员国,即:印尼、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缅甸、越南、老挝和柬埔寨。 盟员实力 东盟十国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3亿,GDP总值约7,370亿美元(1998年统计数字),1999年GDP平均增长率为3.3% 。据预测,2000年可实现4.8-4.9%的增长率。到2010年,东盟GDP总值可望达到9,550亿美元。东盟1999年对外贸易总额约6,206亿美元,中国同东盟贸易额217.48亿美元。1999年流入东盟地区的外资达到169亿美元,其中来自美国的投资高达94亿美元之多。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设立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英文为: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期待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盟区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随即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标志的纲领性文件,即:"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英文为: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实现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多元化的发展 AFTA自1992年提出成立至今己八年有余,但由于各国意见分歧导致成立之初发展相当缓慢。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积极主导下,现己逐步向较具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发展,而且会员国之间经济合作范围也有日趋多元化的趋势。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的会员国于2018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进而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为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达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同时也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编辑本段]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措施 1、关税措施 ,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达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即东盟会员国将在区域内彼此间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 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动植物蜡、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实施(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呈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车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 5%。2000年1月1日前完成。快速减税包含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等产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降至0一5%(2008年1月1日前)。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降至0一5%(2003年1月1日前)。 CEPT减税计划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AFTA Council)核准,符合东盟产品才能适用CEPT关税;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此40%的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据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90.2%。 在1999年9月召升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区理事会议决定,对贸易自由化重中之重的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实施,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内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达成自由化目标。 2、原产地规定(Rules of Origin) 东盟为使区内成员国较非成员国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在1977年东盟各国签订的"东盟普惠贸易安排协定"的基础上,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CEPT原产地条规"(Rules of Origin for CEPT)。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AFTA Units)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是符合WT0要求,但其原产地规定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原产地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之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3、推进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其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直到在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在该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的签署,希望在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简称GATS)范外,另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以及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之第六届东协高峰会议中,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0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0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项决议。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有了进一步之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0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有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依法可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因此相当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因而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开放速度显得较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的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等三国非WTO会员国外,其余七国已成为WTO会员国。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已逐年增加,且都在50%以上,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 根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如申办工作准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协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并已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可拥有100%股权,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开放外资拥有100%股权等。 4、设立投资区-AIA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ASEAN Investment Area)。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升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外,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AIA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之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Co-ordinate Committee on Investment, CCI)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之资深官员所组成。该委员会将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Senior Economic Offcia1 Meeting,SE0M)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1999年9月召开之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升放的是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升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5、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ICO) 为在完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升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ASEAN Instrial Cooperation Scheme简称AIC0,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主要宗旨是:①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②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③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之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参与资格:①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②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③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①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②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内;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③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迸口数量限制等。 相互认证架构协议 6、此外,东盟会员国间还签有"相互认证架构协议,,(建立各种产品领域的相互认证机制);"运输便捷化协议"(为促进简化区域内物品的通关手续,包括免除海关检查)等。 [编辑本段]探讨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合作关系 (AFTA-CER) 1、东盟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AFTA-the Ministers from the countries of the Australia-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CER)。 AFTA-CER的对话首次开启了关税、信息、标准检验,如IS014000以及贸易、投资数据库等方面的新合作。 1999年10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东盟国家同澳、新两国年度经济部长协商会议决定,在2010年前AFTA将与CER成立自由贸易区,并成立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为主席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10月向在泰国举行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 1999年1月,第三届东盟非正式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时,东盟十个成员国加上应邀与会的中国、日本及南韩三个国家元首,在会后发表共同联合公报,称为"东盟十加三"联合宣言。宣言中明确表示十三国同意在六个经济领域进行合作,其重点包括强化信息科技和电子商务,以加速贸易、投资、科技转移与技术合作。 东盟还设想与中国、日本及南韩等东亚三大经济体研拟建立东亚共同市场乃至区域货币计划,向可能成为全世界最强大的经济集团的方向发展。菲律宾总统艾斯特拉达在该会议开幕致词中曾表示,东盟推动贸易自由化的长期目标就是,成立东亚共同市场、东亚货币及东盟共同体。 [编辑本段]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发展 从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今年10月3日至7日,在泰国清运举行了第32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时举行了东盟澳新经济部长协商会及"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 1、关于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计划 。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有效普惠关税(AFTA-CEPT)计划下,成员国承诺在2002年之内把关税减低到0至5%,四个较新成员的目标定于2008年。 东盟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成员的草拟方案。因实际经济理由而无法达到减低关税目标的亚细安成员国,今后能够申请暂延减税的特权,前提是这些成员,必须承诺2002年实现形成东盟自由贸易区。任何因此而引发的纷争必须在半年内解决。 在新机制下,如果减低某个产品的关税将为成员国带来"实际问题",成员国可以提出申请暂延落实原定计划。这项方案仅限于有效普患关税协议暂免名单上最后加入的600多个产品。新规程是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原则拟定,与总协定不同的是,申请延期减税的成员国可以通过非关税的赔偿方式,以最惠国的方式补偿其他成员国。会议同意,该议定书于今年11月在新加坡召升的东盟首脑会议前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正式签署。 现在,东盟原创始国承诺减让的38,400个税目中的85%,其关税水平已经降到了0-5%,明年这一比例将达到90%。随着东盟区域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东盟十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的平均税率已经降到4.43%,2001年将降至3.96%。 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期间签署该协议 2、会议通过了电子东盟框架协议草案,并允在今年11月的。该协议包括东盟资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子商务、货物与服务及投资方面资讯科技自由化、人员培训、电子社会、电子政府等内容。会议还提出一些关于商业服务、建筑业、通讯业及旅游业发展的建议,以回应1999年至2001年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 3、在投资方面 ,会议称赞东盟投资区理事会组织的赴日本、美国及欧盟招商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大大促进了该东盟区域的经济复苏与发展。 4、关于推进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方面的成果 。 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领导的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向东盟及澳新两区贸易部长协商会进行了报告。报告建议,"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澳新建立自由贸易区不仅是可行的,更是明智的作法"。两区经济部长协商会发表的联合声明表示,两区经济部长认识到了促进东盟与澳新联系的好处,并同意朝"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方向努力。明年起,两区国家的高级官员将根据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更详细检讨"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潜能与范围。讨论的重点包括:为较新的东盟成员提供技术与基础设施援助、扩展资讯科技领域的合作等。 能否深化两区的合作关系,建立自由贸易区,仍是一个未知数。澳新与东盟国家所存有政治与贸易歧见便是主要的障碍。新加坡贸工部长杨荣文准将表示,虽然受到政治因素的阻挠,但成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将会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其经济逻辑性是不容置疑的。自由贸易协议具有传统经济的内含,但为合作协议注入新的经济要素将更符合现实的需要,例如可借鉴澳新两国的先进资讯科技,扩大"电子东盟"的范围。近年来,澳大利亚与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关系因安瓦尔和东帝汶等事件受到影响,进而成为推行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障碍。马来西亚贸工部长拉菲达表示,达成两区自由贸易协议是一个非常复杂、耗时的过程,就连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目前也还在成形的过程中。目前的政治气候不适合马来西亚与澳新成立自由贸易区,但在现有的合作基础上,建立'密切经济伙伴关系'是可行的"。印尼贸工部长潘贯丹表示,印尼还没作好设立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的准备。尽管如此,澳洲贸易部长韦尔表示:"在促进东盟与澳新贸易联系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 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东盟的"紧密经济关系"(CER),还包括了农业、市场开放、交通、海关等方面的合作。 5、"十加三"体制进一步加强 本次"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确定了"十加三"合作中优先发展的三大领域,即,加强贸易、投资和技术转让;鼓励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技术合作;加强中小企业和配套工业。会上,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将"十加三"经济部长会议以及高官会议机制化的建议受到了其他与会各国普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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