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某市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
①第3项因为缴纳增值税不计入当期损益,所以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候不纳入。
②《中华人民共和专国企业所属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赞助支出支出不得扣除:,所以第5项15万元需要调增加应纳所得额。
③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2012年可以弥补2007年后的亏损。
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2000-50-400-600+10+5-160-140)*25%=666.25万
② 一道税法题目!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将自产家电一批赠送儿童福利院,成本价
这是一道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题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应计算销项税额:23×17%=3.91万元。
③ 财政与税收的题!1、某家用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80000+10000)/(1+17%)×17%-8500-4007%=4296.92元。运输业普通发票可抵扣7%进项税,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率是11%。
④ 在线等挺急的求大神4某市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企业核算情况如下
(1)销售电暖气共计3万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400万元,准予扣除的成本是 3000万元 (2)取得直接投资非内上市居民企业的股容息收入50万元。 (3)缴纳增值税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 (4)发生销售费用1300万元,管理费用4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0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取得 合法票据。 该企业自行计算会计利润为370万元。但是2019年1月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 现如下问题: (1)12月10日有100合电暖气发货,该批电暖器已于11月15日收到不含税款项 18万元,该企业未做收入和成本的账务处理。 (2)12月15日接受某公司捐赠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 元、增值税1.6万元,未作账务处理。 该公司已预缴企业所得税8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12月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经审核后全年会计利润总额。 (3)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4)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⑤ 1、某家用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电视机的销项税额2400X80/1.17 X 17%,返利收入跟VAT无关。
2.代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一样内的。计算时为容0即可。
3购进业务不论是否付款都做进项税额处理。因为当期的VAT发票已经通过税务的认证。
3月进项税额:50*800*17%=6800 + 100*600*17%=10200 ==17000元
3月销项税额:2400*80/1.17*17%=27897.44
3月应纳VAT:27897.44 - 17000 =10897.44
⑥ 某市家用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
(1)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1000-800)+8000×8%=840(万元)
(2)、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00-160)+3000×50%×6%=40+90=130(万元)
(3)、2005年境内应回纳税所得额:
(8000+240-30)-(5100+60+840+130+1100+400×50%)=8210-7430=780(万元)
弥补答03、04年亏损后:780-70-40=670(万元)
(4)、2005年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670×33%+(110-30)×8×33%+50×8×33%=564.3(万元)
(5)、A国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110-30)×8×33%=211.2(万元)(限额)
在A国实纳的税额:(110-30)×8×35%=224(万元)
所以可抵税额为:211.2(万元)
⑦ 12、某家用电器商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各种家用电器,某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在上期留抵为零的情况下: (1)空调应交增值税=销项(4500*0.17*410=313650)-进项(3500*0.17*100=59500)-红字转出进项(40950*0.17=6961.5)=247188.5元内 (2)冰柜应交增值容税=销项(3500*0.17*20=11900)-进项(2800*0.17*50=23800)=-11900元 (3)冰箱应交增值税=2000*0.17*80=27200 (4)还本不涉及增值税 8月应交增值税=247188.5-11900+27200=262488.5元
⑧ 某市家用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000万元。2005年度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是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8000万元,为什么只缴纳增值税600万元?
⑨ 某市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
<2>、企业当年调账后的会计利润总额为=600-70/10*5/12+230=827.08(万元)
企业当年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专额为=公益捐赠扣除限属额=827.08×12%=99.25(万元)>实际公益捐赠30万元,公益捐赠不需纳税调整。
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额=6(万元)
企业当年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额: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所得额6-3.75=2.25(万元)
“三费”共计应调增所得额=2+2.25=4.25(万元)
⑩ 某市一家小家电生产企业为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2011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更正楼上错误,无意冒犯。
(一)税法认可的营业收入合计数=9600+150=9750万元,而非楼上的10250万元,家电制造企业出售商标这项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应进“营业外收/支”科目。
(二)
1 本期应纳增值税=9600*17%-(595+95)*17%-250*7%=1497.2
2本期应纳营业税=(500+150)*5%=32.5
3应纳城建教育附加合计=(1497.2+32.5)*10%=152.97
4本年会计利润=9600+150+60+25+500-6160-32.5-152.97-1750-950-75-85-310=819.53
5广告宣传费税前可扣除数的上限=营业收入15%=1462.5万元,故不予调整
6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9750*0.5%即48.75为上限,尽管100*60%即60较高——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5万元。
7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调增额=11=40-500*5.8%
8职工工会经费应调增=6=17-550*2%、职工福利费应调增=8=85-550*14%
9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6.25=20-550*2.5%
10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61.66=160-819.53*12%
(三)
(1)企业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间接法)=819.53-25-60-85*50%+51.25+11+6+8+6.25+61.66=836.19
(2)企业201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36.19*25%-95*10%=209.048-9.5=199.55万元
很多人连我在内,可能思路都是对的,但实际考虑加价范围时可能仍有错误,希望对大家理解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