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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预算维修费

发布时间:2021-12-04 07:28:04

㈠ 地质调查项目拨款与支出

一、国家财政拨款

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部门在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上,初步建立了“以预算编制为核心、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执行手段”的预算管理模式。中央各部门预算单位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即“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针对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在政策制度上颁发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在立项申报程序上对立项申报、专家审查、论证筛选、合理排序、资金拨付、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了支出拨款程序,制定了比较科学完整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方法,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制度的改革试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我国财政资金账户设置和支付方式的根本性的变革。作为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国土资源大调查中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工作,也要适应这一改革的形势,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和办法。

1.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又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指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的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对财政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后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 3个基本特征:一是财政统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各单位不再设有银行账户;二是所有财政支出根据部门预算均由财政集中支付到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三是财政设立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和支付执行机构。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现金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5)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部对于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些账户构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内容。

2.国家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国库支票”支付。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 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3.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的财政支付方式

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属于国家的财政专项经费,因此,也要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的拨付要求,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2003年国土资源部作为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单位,财政部授权国土资源部对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地质事业单位等基本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授权支付。中国地质调查局28个直属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采用授权支付;各省、市地质调查院承担的地质调查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预算、项目工作进度和用款计划拨付各省、市财政厅、局,由地方财政支付机构审核同意后,直接拨给项目预算单位,即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经费。

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向财政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1)无预算、超出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2)自行扩大预算超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3)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5)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6)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7)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4.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制度是指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在内的综合管理制度。一般来讲,政府采购制度往往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来体现。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体框架,明确政府采购的目标、原则、操作主体及其职责。政府采购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力争做到竞争、择优、公正、公开。政府采购范围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二、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拨款及支出

1.国家地质调查拨款

国家地质调查拨款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为完成国家地质调查任务而取得的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从目前来看,从事地质工作的资金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财政预算拨款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2)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是由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3)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 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拨给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4)其他拨款 是指除上述拨款来源以外的、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其他拨款。

2.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国家地质调查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并由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拨款核销的全部支出。在会计核算上,把为完成国家地质调查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即工作项目成本)以及应分配的管理费,称为地质项目支出。

国家地质调查支出划分为“已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和“未完地质项目支出”。

(1)已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已完项目是指报告期已经完成项目设计任务、提交的地质调查报告已经评审验收、原始资料已经汇交取得了资料验收意见书并经过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批复的项目。已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是指工作单位为完成已完地质项目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应分配的管理费费用。

(2)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是指报告期内尚未竣工完成的项目。虽提交了地质调查报告但尚未进行评审验收,或者虽经评审验收通过但尚未汇交地质成果资料的项目为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报告期内未完的地质项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为未完地质调查项目支出。

3.国家地质调查项目结余

结余是国家地质调查项目拨款与项目实际支出的差额部分,称为结余。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经费结余主要有两种情况:

(1)未完地质调查项目结余 工作单位按照地质调查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进度,年度未完的地质项目的经费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其他结余 因调整项目设计方案或未按照项目设计开展工作形成的经费结余,如工作单位中途终止工作的未完工作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须变更工作项目不再施工的工作量、因质量原因扣减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数、审查确认应调减结算数等形成的结余,项目结余经费将由主管部门收回,安排以后年度的项目。

项目结余主要按照项目累计预算和实际支出计算的项目结余。未完地质调查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计算项目结余,只有连续跨几个年度实施的并按要求需要提交阶段性成果的地质调查项目才能计算结余额。

三、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据有关资料,自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已累计安排4649项次,各年度续作项目对接后,共计安排2833项。投入国土资源调查经费总额39.7亿元,其中:基础调查计划10.69亿元,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19.66亿元,地质灾害预警工程4.84亿元,数字国土工程1.7亿元,资源调查与利用技术发展工程2.79亿元。2001~2003年,国家财政还单独安排了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西部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勘查示范等4个调查专项经费4.3亿元。包括国土资源调查经费和国家财政调查专项经费,5年来,地质调查工作经费总投入近44亿元。

世界上任何事物尤其是新生事物都是在总结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在完善中走向成熟。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工作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单一账户体系以后,工作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要集中纳入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逐步取消过渡性账户。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拨款由原来的授权中国地质调查局支付转变为国库直接集中支付;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根据项目工作进度下拨地质调查项目经费转变为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对于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实施监管逐步转变为由财政部门、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和中央主管部门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经费使用的安全运行的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对于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一是地质调查项目的技术管理与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相脱节。在国家财政资金拨付制度改革后,中国地质调查局和地质调查项目管理部门如何转变观念、采取措施积极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变化的形势需要;二是中国地质调查局对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经费如何进行监控,保证项目的技术与经济管理的统一,如何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都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2)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部门预算改革是国家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支出预算实行“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实行“零基预算”。国土资源大调查安排的地质调查项目就属于中央部门申报项目的范畴。在“项目库”管理上,对于申报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择优安排,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在项目预算的编制上都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办法编制预算;在项目资金的拨付上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实行集中支付;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实行财政监督与检查;在项目实施的结果上进行绩效考核。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一系列的改革,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和公平的预算标准,逐步形成一套预算有标准、执行有约束、决算有考评的较为科学规范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于地质调查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工作单位的项目预算,遵循“预算—执行—决算”的工作程序,“预算就是决算”的原则,并按照项目工作进度和申报的项目用款计划审批项目经费。工作单位要提高项目预算的编制质量,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预见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细化项目预算、强化预算的约束、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3)相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改革滞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后,地质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地勘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工作单位根据单位性质执行不同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地质调查项目的会计核算执行多种会计制度,导致了在地质调查项目财务报表、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划分与归集以及会计信息资料等方面,始终存在着制度衔接不相符合的问题。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与相关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成本核算内容上都存在着预算口径不一致的问题,既增加了预算的编制难度,也导致预算与会计核算不一致。如何完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编制科学准确的项目预算,制定出符合国家财政部门改革要求、适合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单位的成本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经费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4)地质调查项目的设备管理在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改革以后,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在设备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设备选择、采购、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难以逾越的体制性障碍,也存在着设备管理的观念问题。如何加强地质调查技术装备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合理地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如何理顺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等,都是我们经济管理工作者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要逐步适应这种变化的趋势,在项目经济管理方面也有许多问题值得不断地探讨和总结。

㈡ 地质工作规律与地质预算体系

地质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资料积累,需要不断深化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地质研究程度,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是,目前在我国财政预算体系中对地质工作的地位并没有与其相应的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相协调。特别是在1999 年地勘队伍体制改革以来,一段时间内地质工作大幅度地被削弱 ( 无论是基础性的,还是战略性的矿产勘查) ,其影响在过后的几年内已经显现出来,基础地质资料服务落后,矿产资源勘查基地短缺,矿山接替资源的危机尤为明显,直到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前后,由于经济社会对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地质工作需求十分迫切,使得地质工作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基础地质调查覆盖面扩大、矿产勘查的投入热情和力度更是达到了空前的地步。在这种形势下,地质工作在国家 ( 中央)财政预算体系中地位的不协调更加突出。

2006 年以前在中央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 “地质勘探费” 项,通称 “地勘费”,是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支出项下的 “类”级科目,财政部对其的解释为“反映地质勘探单位的勘探工作费用支出”,编码为 04,下设次级科目 “款”共13 款,是按照原地勘部门 ( 地矿、冶金、有色、煤炭等) 设置为 10 项,每款下设 3 个 “项”,即地质事业费、地质勘查费和其他。其中地质事业费为 “反映地质事业单位和地勘单位的事业性支出”。另有其他地质勘探费、地质行业转产财政贴息和国土资源调查等设置。

当时财政支出科目的设置没有完全体现中央财政由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 财政支出科目的设置与地勘队伍改革错位,与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不适应,部门已在改革实际中淡化或消失; 由于地质事业费的不足,地质勘探费使用中社会保障资金和事业费中的基本支出经费、工作经费混为一体; 中央财政用于地质工作的资金分散使用在各部门,资金分散,地质工作项目设置分散,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和部署; 国家地质工作与国家财政管理体系和方式与地质工作规律不协调,中央财政预算年度与地质工作的实际工作年度不协调,资金拨付与野外地质工作周期脱节,大好工作季节无经费可支出,不利于地质工作的正常开展。加上就连工程项目都难以做到的 “固化”的项目预算,在地质勘查中无法与多变的地质条件相适应。

2006 年财政预算收支体系做了重大的改革,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突出了 “公共服务”。地质工作 ( 按照加强地质工作决定中所列出的六项任务) 在预算体系中列为 “一般公共服务 ( 201) ”类,“国土资源事务 ( 18) ”款中,具体则分散在“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 ( 07) ”、 “国土资源大调查 ( 09) ”、 “地质灾害防治( 11) ”、“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 ( 13) ”、“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 ( 14) ”、“国外风险勘查 ( 16) ”、“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 ( 17)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 ( 18) ”等项中。这些项的设置有些具体内容不但有相互接续的问题,还有重复和交叉的问题,我们不知道财政部门如何来区分这些工作 ( 随意性很大) ,也不知道如何来实现上下工作阶段的联系和支持,更不知道中央出资的项目和中央支持的地方和工业部门的项目是如何列入这些项中的。例如 “国土资源大调查09” 列支的长江中下游的深部找矿,与 “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 ( 13) ” 列支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的不相协调等,这一类在国土资源部 “管辖”的范围内,至少可以知道。而 “国外风险勘查 ( 16) ”是财政部直接通过省财政立项的,与国土资源部的有关国外的地质调查工作、商务部的援外地质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不可想象,财政部是如何全面协调和统筹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的。

现在我国还没有一个较权威的统筹部署全国地质工作,特别是统筹部署国家财政 ( 中央、地方) 地质工作的部门。目前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实际上只能做到国土资源大调查的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也做不到,财政部也做不了。因此发生重复立项、多头立项、简单的重复工作、断层式的接续工作现象,多年没有得到改变。除了中国地质调查局有一套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外,其余项目大都在实施过程中是失控的,当在做 “绩效评估”时已经是无法挽回了。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扶持属地化地勘单位项目、扶持中央转企地勘单位项目、中央支持的地方专项———如 305 项目,都有教训。但是至今,从中央财政预算中仍然将这一类相同的地质工作分割开来。2007 年所谓 “国土资源大调查增量项目”在中央财政预算中的科目不是 “国土资源大调查 ( 09) ”,而是 “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 ( 13) ”,以至于迟迟未能启动。

在目前财政预算体系中,测绘 ( 20) 、地震 ( 21) 、气象 ( 22) 、海洋 ( 19)都是一般公共支出中的款级预算单位。唯独 “地质”与 “土地”人为地将两个科学意义、管理方式有着截然不同的工作混合在一起。地质工作与测绘、地震等工作都是 “基础性、服务性、支撑性、前期性”的工作,与土地主要是 “管理性”的工作混合在一个科目下预算是不科学的。

中国地质调查局目前是属于国土资源部下的二级预算单位,无论是部门预算,还是专项科目预算全部都要通过国土资源部报出、下发 ( 当然拨款是国库集中支付) ,造成地质工作的预算申报渠道环节层次多,地质项目工作经费与地质工作政府履行职能的资金相交叉。

目前,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是在缺乏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缺乏统一有效的组织实施,成果质量和效益失控 ( 没有一个单位负责运行,中国地质调查局目前只有对国土资源大调查有控制的能力) 的状态下运行着。就是中国地质调查局的预算地位,也无法实现地质工作的统一部署。经费没有实现统一使用,地质工作就无法实现统一部署。

基于对地质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对财政预算的了解,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建议: 将地质工作由中央财政支出的各项 ( 包括 09、11、13、14、16、17、18) 在财政预算科目中从国土资源事务 ( 18) 款中分离出来,上升为 “款”,与测绘、气象、地震等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平等 “对待”。这样中国地质调查局成为一级预算单位,从而将履行政府职能的工作与为其支撑的专业技术工作分开。

㈢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预算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预算现状

2002年12月,全国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审查、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确立实行部门预算改革工作。两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财政预算经费,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作为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从立项、审批、使用到成果验收,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作为部门财政专项,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预算标准,各省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呈“各自为政”状态,随着专项资金总量的不断增加,预算过粗、不细化、不合理支付、使用效率低等现象愈来愈严重。经调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由于没有健全预算规范和支出标准体系,仍用传统的“基数法”编制预算,造成部门与项目间专项资金不公,不能体现专项预算管理的规范与科学性,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系难以衔接;

(2)由于没有完善的部门预算标准,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很难实施;

(3)预算科目设置、分类方法老化,不科学,很难适应现在预算的需要,有的预算方法已经不适应新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依据及取费标准

(一)预算依据

(1)实际治理工程量。

(2)治理工程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水利部及省市等相关定额标准、目前市场价格行情,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3)设备费用以当前市场价为准。

(4)项目费用概算采用综合价计算。

(二)取费标准

矿山环境治理总投资由治理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构成。

1.治理工程费

(1)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构成。

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根据定额量和现价计算。人工预算单价按所参照的定额标准规定计取,材料费按市场价计取。

其他直接费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检测试验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等,按直接费的2%计取。

现场经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管理费,按直接费的5%计取。

(2)间接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其他间接费用构成,按直接费的5%计取。

(3)计划利润。计划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7%计取。

(4)税金。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费率(费率按3.22%计算)。

(5)不可预见费用。不可预见费用指工程中难以预料的费用,按治理工程费用的5%计取。

最后计算出每个单项工程费用造价表。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勘查费、工程设计费、监测工程费等,根据相关标准计取。

㈣ 设备维修费用的预算方法有哪几种

设备维修费用的预算方法:
编制预算的方法:主要是依据过去的历史统计资料,即以前一时期维修实际消耗费用为基础,并考虑各种条件的变化,例如:生产水平、设备役龄、劳务、备品配件等情况的变化,进行某些增减来估算下期预算。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按设备类型区分:例如:按机械、电气、电子、仪器、车辆等分类资料来区分维修费用。
②按长期和短期的费用区分:对短期且非反复发生的费用,采取专款列入的方式。
③按小额或大额费用区分:所谓小额费用是指经常会重复发生的费用,其预算编制在日常维修费用中。
④按维修作业类别区分:将维修作业分为大修、项修、小修、日常维修或分为清洗、润滑、调整、检查、修理、改装、翻新等项目,其在技术改造(改装、)项目中非常重要,而且是有远翻新见性的费用,应随时列入预算支出。从设备维修工作的特点,还应注意编制维修费用要有弹性和尊重设备部门的自主性。
设备维修费用它主要包括设备的维护费和修理费两大部分。设备维护费主要是指设备日常保养费用和设备检查、检验费用,而设备修理费是指为恢复设备的性能而进行修理所发生的费用。设备维修费用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与企业的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流程有关,而且也是企业设备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设备维修费用合理使用与控制的目的,是以尽可能低的费用达到规定的生产效率水平,同时也要防止设备故障的发生,而投入过多的维修工作量,因而花费过多的维修费用。最好是花费在设备维修上适当的费用,使因维修延误而造成的损失较低。因此,要衡量维修费用与停工损失两者的均衡关系,即考虑不应由于维修不善而致减少产量和降低质量而造成损失。

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17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和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统称地质调查资金)的管理,提高地质调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地质调查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院受学校委托负责地质调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财经处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视同学校的科研项目,相关资金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项目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支出,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地质调查资金必须全额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其汇入其他银行账号。

第六条 地质调查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和预算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资料,负责结题决算,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地质调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地质调查项目的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资金分配,结余资金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审查项目决算;做好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经处会同地质调查研究院制定地质调查资金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地质调查资金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地质调查资金;负责编制有关决算报表,负责结余经费的核算。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地质调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地质调查资金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对地质调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核算,主要包括:

1.人员费:指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如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支出由财政拨款安排,则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在编在岗教职工依据预算按月领取项目补贴,并承担纳税义务;长期聘用人员(包括返聘人员),根据商定的标准和签订的用工合同,依据预算按月发放。

2.办公费:指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专业书刊等支出。购买办公用品的单张票据超过800元需要提供商品明细。

3.印刷费:指项目发生的报告印刷、出版、制图费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4.邮电费:指项目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含野外卫星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鉴于目前教师从事项目研究工作主要在野外和家庭,项目支出中可以列支家庭电话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水电暖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及供暖费等。按水电暖消耗数量和实际价格结算,由学校在年底按照实际发生分摊入项目研究成本。

6.交通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各类交通工具(含畜力等)的租用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对于野外租车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租车管理规定》执行。对于私车公用,野外用车参照项目租车管理规定执行;市内用车与租车合并考虑,按照预算中交通费支出总额控制。

7.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开展野外工作、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项目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出差,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出差范围与项目研究所涉及区域一致;对于缺少住宿费并且没有依据的火车票等,确认属于项目组成员的,在差旅费列支,不再发放出差补助。

8.会议费:指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学术研讨、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及组织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9.专用材料和燃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专用管材、专用工具、低值易耗品、技术资料、实验室用品、野外应急药品及简单医疗器具等,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专用燃料费等。

10.咨询劳务费:指项目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劳务费用,如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和野外雇工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学生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和野外雇工费,列明个人信息、项目工作内容、时间等,经本人签字,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属实后列支。

11.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严格按照中地调函〔2010〕343号文件要求,技术方案中明确受托单位及工作内容、经费额度;更改委托单位,经费额度少于等于总经费10%的需报地质调查研究院同意并备案,大于10%的写出书面申请报请项目委托单位并备案。

12.设备使用和购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则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对于设备价格较大,多个项目可以共用的设备,可以分别预算、联合采购、共同使用、学校监管。

13.维修费:指项目实施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4.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和研究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招待费、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险、必要的出国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1.归还贷款本息。

2.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3.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4.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差旅费报销

第十三条 使用地质调查资金出差的人员,按教师和学生两类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出差分野外出差和非野外出差两种情形。

第十四条 野外出差指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有野外工作时间或任务;工作地在县级以下的乡镇、村庄或无人区、山区、极地、高原、戈壁沙漠、海上等。其他均视为非野外出差。

第十五条 野外出差补助采用定额包干的方式,结余归己,超支不补。

包干范围仅限于个人或者分摊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对于野外期间发生的各项检查、验收,与地方部门协调等发生的费用,不在包干之列。

第十六条 教师野外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按工作地区分类计算:

1.一般地区野外包干标准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艰苦地区(宁夏、甘肃、内蒙古、云南等)及地区调整系数大于等于1.4的其他地区,野外补助标准400元/人·天。

有分歧的地区由地质调查研究院比照地区调整系数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学生野外出差补助包干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在下列范围确定:

1.一般地区野外包干标准100~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艰苦地区(宁夏、甘肃、内蒙古、云南等)地区调整系数大于等于1.4的其他地区,野外包干标准100~400元/人·天。

第十八条 非野外出差的,教师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0元,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在不超过每天50元标准内自定;住宿费和公杂费在合理范围内凭票报销。

第十九条 交通工具的选择,由项目负责人自定,但乘飞机的不享受途中补助,乘坐火车的不再计发应坐卧铺而未坐卧铺的奖励。

往返途中夜间连续乘坐汽车超过6小时的,发给伙食补助15元,乘坐车船超过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补助。

第五章 其他有关报销规定

第二十条 报销票据时间在春节期间的,计算补助标准天数减少7天。

确有证据表明一直进行野外作业的不扣减。

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请、雇佣的野外工作人员,可以领取劳务、雇工费,不发放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购置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项目组及个人提取的人员费、劳务酬金、评审费等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资金到账后的核算程序

1.项目负责人与地质调查研究院确认项目经费中的外协费,将扣除外协部分后的经费登本或立新本,地质调查研究院根据本办法中资金分配比例开出地质调查资金分配表,交财经处经办人员。

2.财经处经办人员对地质调查资金分配表和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分配、入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日常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野外租车及外协费(包括测试、加工、设备租赁等)支出应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七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决算

第二十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进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相关管理部门日常费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及人员因地质调查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按成本核算原则计入地质调查资金项目中。

1.学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以及院系行政人员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由人事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等核算出应分摊的成本,列入项目研究成本。

2.地质调查研究院作为地质调查项目的专门管理机构,其运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新上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成果宣传报道,日常管理、经费核算、项目竣工决算和业务交往等相关支出,其费用根据分摊原则,摊入项目研究成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2年9月24日校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出台,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原有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质调查院、财经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㈥ 矿产勘查预算价格标准

目前,我国商业性地质勘查尚没有统一的定额预算标准。由于工作手段和方法与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基本相同,商业性地质勘查前期的工作预算均参照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的预算标准。

2007年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正式颁布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制定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该标准对2000年初颁发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在保持预算标准体系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预算标准水平比暂行标准平均提高24%。

该预算标准由地质调查工程手段(甲类)预算标准、地区调整系数以及地质调查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乙类)预算标准3个部分组成。地质调查工程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试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9项内容。考虑到野外地质调查存在施工期、工资水平、运输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对项目经费影响较大,继续保留了地质调查预算地区调整系数,并编制了地区调整系数图,与预算标准一并配套使用。

提示:由于该预算标准主要针对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制定,在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预算中应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职工福利和利税等因素后作适当调整。

㈦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的决算

决算是项目预算单位对已经竣工的地质调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的,用于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由编表说明和决算报表两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

项目完成野外竣工验收,地质报告通过成果评审,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地质成果报告或成果资料,并取得资料汇交审查验收意见书的地质调查项目,然后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1.编制依据

依据以下几方面的资料,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1)地质调查项目任务书和经批准的设计及项目预算;

(2)会计核算资料;

(3)野外验收报告;

(4)地质成果报告和报告评审意见;

(5)国家和项目管理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

2.竣工决算报告的组成

竣工决算报告由编表说明和竣工决算报表组成。编表说明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工作内容成本节约或超支分析、成本费用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内容基本情况表、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表、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内容经费支出情况表、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内容支出明细表、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内容成本费用构成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审查

竣工决算的审查有自审和项目管理单位审查两种形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政策性审查。主要是从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分析。二是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决算报表的数字关系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包括:

(1)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依据资料是否齐全,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2)竣工决算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要求。

(3)竣工决算报告提交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任务书、设计书、审查认定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地质成果报告、地质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资料汇交验收意见书和其他审批手续。

(4)竣工决算报告中所列的设计工作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书中设计工作量一致;实际完成工作量是否与工作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地质成果报告、野外验收报告一致。

(5)竣工决算附表中数据计算是否正确,有关数据是否与账表一致。

(6)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各项内容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预算外或提高(降低)工作标准,增加(减少)工作量的问题,有无重大经济损失。项目预算是否调整,变动设计工作量是否按照调整工作量要求,履行手续并应有相关资料。

(7)费用支出及结余是否与项目会计核算资料一致,是否有结余或超支原因说明。

三、项目经费结算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经补报有关资料或重新编报决算报表仍不合格的,应建议取消其次年承担地质调查项目的资格。

经审查认定的预算性经费结余(经批准同意中途终止工作的未完工作量、经确认变更工作项目不再施工的工作量、因质量原因扣减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数、审查确定应调减结算数等形成的结余),工作单位应在竣工决算批复后10日内,将此类项目经费结余返还中国地质调查局,用于重新安排地质调查工作。

四、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查评价

在竣工决算报告审查后,经审专家要对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进行综合评价,编写竣工决算审查报告,实施单位将审查通过的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查报告送达中国地质调查局审批确认。

竣工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工作的基本情况 对项目的来源、编码、工作周期、预算总经费、安排的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地质成果概括说明;对项目的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日期、级别、实际工作周期、实际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主要地质成果概况说明。

(2)竣工决算审查评价 送审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作量的完成及变动情况评价、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情况评价;经费结余或超支情况评价;对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说明及附表数据评价。

(3)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4)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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