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是什麼時候開始徵收住房物業維修基金的
1998年《國抄務院關於進一襲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第一次提出了維修基金的概念.同年12月.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構建了維修基金制度.2003年國務院出台了《物業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健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與此同時.各地相繼出台了地方性規範文件。
『貳』 住房公共維修基金是每年都收嗎
購房一次只收一次!
1、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2、房屋維修資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外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3、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叄』 住房維修基金是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指售房單位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依法向購房者根據售房合同一次性代為收取的用於日後對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同設施和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護、大修、更新、改造的儲備資金。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 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准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從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准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一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電梯樓房一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准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肆』 房屋維修基金滿五年後業主委會可以收回嗎
不可以!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伍』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交給誰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 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陸』 住房維修基金從哪年開始算起
維修基金不是每個月都要交的哦。是購房前一次性交清的。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和市有關規定,商品房和公房出售時應建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目前,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和各區縣房地局小區辦已經開展了商品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代收工作。一、交納維修基金的對象維修基金交納人:簽訂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等)房屋預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合同的購買人。將商品住宅轉為租賃、經營或自用的售房單位也應按規定交納維修基金。不交納商品住宅維修基金,將不予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和權屬登記手續。二、交納維修基金的時間凡辦理商品住宅買賣立契過戶手續的,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到區縣小區辦或市小區辦交納維修基金。凡之前簽訂商品住宅房屋買賣合同並已辦理完立契過戶手續的,須在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前到市小區辦補交維修基金。三、維修基金的數額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數額是房屋預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合同標明購房款的2%,補交的按房地產賣契標明的購房款計算。商品住宅售房單位應在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文約定維修基金的繳交金額。四、交納維修基金的地點 市小區辦負責辦理補交維修基金手續及收取在市房屋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者交納的維修基金。區縣小區辦負責收取在區縣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者交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五、交納維修基金時應帶哪些材料除用於交納維修基金的支票或現金外,應帶:1.商品住宅房屋預售契約或買賣合同,已辦完立契過戶手續的,還應帶上房地產賣契。 2.購房人有效身份證明。個人購房的,居民帶身份證或戶口簿,現役軍人帶軍人證,境外人士帶護照;購房人為單位的,企業帶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帶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六、交納維修基金的程序1.交納人如實填寫維修基金分戶卡,小區辦工作人員核驗分戶卡和相關材料,並核定維修基金數額。2.交納人核對列印輸出的分戶卡並簽字確認。3.交納人向小區辦足額交納維修基金,並取得小區辦開具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第二聯和第四聯。 4.交納人持收據第四聯(交易或權屬部門)到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或到權屬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七、維修基金的計息維修基金屬業主所有,存入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管委會成立後,經管委會申請將維修基金劃轉到管委會管理),按國家規定,維修基金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現金最晚於交納後第三個工作日起計息,支票最晚於交納後第五個工作日起計息。
『柒』 日常物業專項維修基金從什麼時候開始收
1998年《國務院關復於進一步深化城鎮制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第一次提出了維修基金的概念.同年12月.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構建了維修基金制度.2003年國務院出台了《物業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健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制度.與此同時.各地相繼出台了地方性規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