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范圍的規定有哪些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回新、改造答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⑵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里的專有范圍指的是什麼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里的專有范圍是指業主所擁有的房屋的室內部分,包括陽台。
⑶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範圍有哪些6擴展閱讀
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令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⑷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哪些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內修及更新、改造的容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⑸ 范圍的規定有哪些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用於哪些方面
園區過五年質保期後
維修的部位
設施
設備
屬於公共區域
公共設施
都可以啟動維修資內金
如
園區的容大門
地面
監控
綠化
單元門
對講系統
樓道大白
電梯
消防
外牆
屋面防水
等都在維修資金使用范圍內
沈陽的朋友
有關於維修資金的問題
我可以幫忙解答
⑹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用於哪些方面
您好!住宅專項維修資抄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住宅公共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問題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⑺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是什麼
這個「專有部分」是指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們的產權證的面積之和專(即同意屬的每個業主的專有部分之和)。
舉個例子:一幢房屋的屋頂需要維修,需要動用這幢房屋的維修資金,那麼同意動用的業主的產權面積之和,必須占整幢房屋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業主的人數須占整幢業主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⑻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在住宅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中使用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8)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範圍有哪些6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