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房時一定要交住房維修基金嗎
一、交房時一定要交住房維修基金的。x0dx0a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 第165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x0dx0a第十二條x0dx0a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x0dx0a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x0dx0a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x0dx0a三、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x0dx0a四、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㈡ 開發商為什麼催著交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一般都是需要交的,也有開發商會讓業主提前交維修基金,面對這種情況是可以推遲的,等房子可以交房的時候再交維修基金也不遲,可以合理的拒絕,捍衛自己的權益才是最佳做法。
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5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應當將第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為防止開發企業私收維修資金,給證照持有人帶來不便,避免經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的房屋維修資金,可以保證後期的房屋維修,保障生活安全。
需要支付維修資金。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根據其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繳納專項住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繳納的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 % 到 8%。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房業主和非住宅業主應當根據其所擁有的房產的建築面積,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按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徵收。
不交維修基金,是不可以辦理房產證,所有費用必須交清才可以。按照新的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購買新房是必須要交這個款項的,有些是交到開發公司有些是物業公司代收,不同地方政策不一樣。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態埋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房屋維修基金不會過期。房屋維修基金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房屋維修基金屬於全部業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經發現,將以警告、罰款或刑事拘留處置。並且申請房屋維帆滾螞修基金有一定條件,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於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是在超過保修期限後使用;得到2/3以上相關收益業主的同意。
㈢ 交房的時候,要交維修基金
法律分析:是的,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㈣ 開發商為什麼催著交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是交房的時候,交房屋維修基金和稅費還有一年的物業費,開發商催著繳維修基金是收取到之後,可以拿著這筆錢去周轉。
維修資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資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資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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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為什麼要交維修基金
你知道為什麼要交維修基金嗎?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維修基金呢?作為購房新手而言,可能對此並不是很了解。但是別擔心,下面我就針對這兩個疑問,來為大家一一揭曉答案。
為什麼要交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主要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以及改造等,所以需要繳納。此基金由小區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根據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身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使用維修基金
1.電梯以及消防設施故障;
2.屋面、外牆滲漏;
3.專用排水設施發生坍塌、堵塞以及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
4.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水泵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5.樓頂、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6. 其他 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維修基金如何申請使用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①、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②、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③、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④、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編輯總結:看完以上介紹,相信大家對為什麼要交維修基金也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我們網站,後續將為大家呈現更多的精彩內容。
㈥ 房屋維修基金是什麼意思,必須交嗎
房屋維修基金一定要交。
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每一個住戶在購買新房的時候都是需要繳納維修基金的,換句話說,維修基金是必須要交的,如果不交的話,對業主自身的利益是會有較大的損害的。
相關簡介:
1、房屋維修基金的繳納是有相關的文件規定的,公共房屋維修基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房屋維修基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2、房屋維修基金是在交房之前繳納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3、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人。
㈦ 購房者為什麼需要繳納住房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一、什麼是住房維修基金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二、需要繳納住房維修基金的原因
住房維修金主要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以需要繳納。法律根據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繳納住房維修基金是為了保障房屋周邊設施的正常運行,作為小區的業主都有義務共同維護處共用的環境和公共設施,一旦損壞造成不便,物業公司則會動用住房維修基金盡快修復,給業主生活帶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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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交房時要交維修基金嗎
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一般房地產商在與購房人簽定合同時一定會在補充協議里約定購房人在何時向房地產商一次性交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否則不交房,房地產商為買房人貸款提供了擔保,如不在入住時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會增加自己風險。如果購房人不及時交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辦理產權證,按揭銀行就辦理不了抵押手續,一直由開發商擔保,一旦發生購房人不履行償還貸款的義務房地產商完全可以以購房人違約為由,將房子另行出賣,補償自己的損失。另外,如果購房人一次支付購房款,房地產商的這個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這主要是在具體操作上房地產商並沒有違反各種規定,購房人在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房地產商一般會要求購房人簽署一份授權委託書,該授權委託書至少有兩項內容,即代辦產權證和代辦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因此房地產商收取購房人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是一種「自願」的委託行為,而不是代征代繳行為,從而規避了有關規定。因此,實踐中交房時確實是要交維修基金的。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