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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公共維修基金對自己有什麼影響

發布時間:2021-01-23 05:27:09

『壹』 小區需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的包含哪些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公用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以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制度等。 第十六條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八條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未建立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的建立標准低於本辦法規定的,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建立或補充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後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貳』 動用維修基金業損害到其它業主的權利嗎

許多購房者在購買房屋時都會知道要繳付一筆「公共維修基金」,用於日後自己所在樓房的公共維修。然而,對於大多數業主而言,這筆基金總共有多少、什麼時候可以動用這筆錢、具體又該如何動用等等問題,往往都有些不明不白的。
而近年來隨著房齡上升,特別是像最近這樣的高溫、雷雨季節,不少房屋都出現了損壞、老化的問題。可是在實際申請使用公共維修基金的時候,一些小區業主卻發現困難重重,不但申請難、動用難,而且手續繁復、耗時彌久,最終甚至還是有房屋得不到撥款修理。這都是為什麼呢?
業主共有 專款專用
在定義上,公共維修基金又稱「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賬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一般而言,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
按規定,公共維修基金應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公共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同時,公共維修基金也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在具體使用上,公共維修基金則應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不難看出,公共維修基金在設立上是業主共用、專款專用的,日常的一般小修無法挪用該資金,基金的管理上也有據可依。然而近日央視披露,全國公共維修基金已超萬億元,但使用率極低。許多需要使用這筆錢維修建築物共用部分的居民發現,「看起來很美」的公共維修基金卻很難提取出來,這樣的情形又為何會出現?
四大難題待解決
原來,自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並開始徵收房屋公共維修基金以來,就一直存在著四大難題,影響著該資金的順利使用。
其一,早期業主買房時,由開發商代收公共維修資金,然後交到政府管理部門。根據要求,開發商應按照每戶業主所交的金額,建立出清晰的業主明細賬。但當時沒有統一的網路管理平台,有的明細賬是紙質的,錄入時信息出現了誤差,還有的信息丟失,導致公維資金與業主信息關聯不上。而公維資金使用前,第一步就是要做好系統數據關聯工作,明確哪一戶業主是誰,名下有多少公維資金,修公共部位要從哪些戶出錢,每家出多少。由於數據關聯工作沒做好,就導致很多小區申請公維資金難或者慢。
其二,找齊2/3的業主簽字也往往困難重重。原來,申請使用公共維修基金時,一般需要找涉及區域中的2/3的業主簽兩次字,然而有些業主對於沒有影響到自身的問題卻不願簽字。比如電梯壞了,住在一、二層的業主就不太願意簽字;屋頂漏水了,非頂層的業主也不願意簽字。有時即使業主同意簽字,但有的業主不住在小區,房屋長期出租,有的業主三天兩頭不在家,光找人簽字就要花費數月的時間。
還有的小區房屋權屬不清,商品房和房改房混雜。在申請使用公維資金時,由於房改房沒有統一的公維資金系統,需要售房單位去申請提取公維資金,但售房單位可能已經不存在,或者已經將房屋轉手。而央產房的公維資金申請使用,又需要到中央單位房改部門去申請辦理。手續繁復、流程緩慢也加劇了資金動用的難度。
另外,同一個小區,有的業主繳了公共維修資金,有的沒繳,當共有部位設施需要維修時,發現錢繳得不全,已繳資金甚至不夠一次維修。這也是部分小區遇到的公共維修基金使用難的症結所在。就這樣,好好的一筆「專款專用」基金就被弄得如此「使用不便」了。
更透明、更靈活
信息透明度不夠也是阻礙公共維修基金發展的一個因素,有的業主表示,物業應把詳細的信息均張貼公示,如電梯壞在哪兒、維修明細是什麼、哪家公司維修、動用多少資金等等,業主有權知道這筆錢具體用在哪、怎麼用的,這樣才能安心簽字。
同時,按照原建設部1998年出台的規定,由於只明確了繳納和使用對象,卻沒有明確監管單位,也造成了基金的不穩定因素。許多城市的公共維修基金都是「活期存款」,如此一來,大量基金如同進入「休眠」期,存款所得的利息遠遠比不上通貨膨脹,必然造成基金的縮水與貶值。而以電梯的使用年限15年為例,巨額的房屋維修資金「沉睡」在銀行賬戶上,不僅跑不過通脹率,還蘊藏著維修費用的逐年增長,在繳存資金進入15年之後的使用高峰期後,無法滿足長遠需求的巨大隱憂。屆時出現資金不夠、需要補繳等問題的話,又會使公共維修基金的動用難上加難。

對於這些問題,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就《關於簡化程序方便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應急使用公維資金的小區將可快速修房。其中提到了多項解決當下困境的變通意見,如新政策中規定,六種情形可以申請應急維修,不需要2/3業主同意,其中包括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層住宅水泵損壞導致供水中斷;樓體單側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脫落危險等。專家也指出,加強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更在於有效的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是維修基金持有和管理的主體,不僅便於使用好這筆錢,也有利於更好地監督物業的工作。
應該說,隨著公共維修基金逐步進入正常的使用高峰,進一步完善原有的政策規定,並讓資金的監管、使用、維護都能更加透明和靈活,才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讓這筆錢成為房屋的「看病錢」、「養老錢」,保障每一個業主應有的權益。

『叄』 通過哪些程序才能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答:公共維修基金(下簡稱基金)是每個業主在辦理入住時按照總房價款的2%來提取的,它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基金一般先由物業公司代收代管,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在市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存儲,專款專用。 在管委會成立前,基金原則上是不能動用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按照一定的程序才可使用。在管委會成立後,物業公司每年都要制定維修、更新計劃,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當動用金額較大時,還需要到市房管局備案後,才可到銀行支取費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承重牆、樑柱、樓蓋、非承重的分戶牆外牆面、屋蓋、大堂、樓梯間、電梯井、垃圾通道、消防系統、供水系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道路、綠地等,這些都屬於基金維修范圍,具體的可依據《購房合同》里約定的公攤部分。 動用基金進行維修,其費用是按照受益人原則來分攤的,如果是不分單元的塔樓,由整棟樓的業主按照其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來分攤;如果是分兩個以上單元的板樓,該頂層的樓蓋由專屬於該單元的業主來分攤,別的單元的業主不需要分攤。基金進行分攤後,由管委會計入各業主的明細賬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基金不足開始的10%時,管委會有權要求業主按照建築面積續籌。如果管委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獲得收益,那麼該收益應存入基金賬戶,並分攤到業主的個人明細賬戶上。

『肆』 動用房屋維修基金對其他業主有何影響

維修資金是維修園區公共設施 對於園區業主人人有責 不存在對其他業主有影響

『伍』 一般房子出了哪些問題,可以動用公共維修基金

對於公共維修基金這項費用,我們在購買了房子以後都是需經繳納的,但是我們知道公共維修基金是專款專用,所以我們如果想要使用它,也是有一定的條件的,達到要求才可以。那麼下面我們來為大家介紹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是什麼?住宅公共維修基金能隨便動用嗎?

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是什麼

以上我們為大家介紹的是關於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是什麼?住宅公共維修基金能隨便動用嗎的相關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我們應該有了一些了解吧。公共維修基金是一項專門用於公共設施維修的費用,所以在使用上是有一些相關規定的。

『陸』 公共維修基金物業自己能隨便動用嗎

不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有固定的流程,不可逾越。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柒』 自己申請房屋維修基金對其他業主有何影響

一個人來不能申請使用維修基源金。
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維修的,既然是公共部位就不只涉及一個業主,屬於大家共同出資的維修項目。如果一個人申請,只可能是維修自己的私有部位,而私有部位是應該由個人出資維修的,不能使用維修基金。

『捌』 別的住戶動用了維修基金,對其餘住戶有影響嗎

在定義上,公共維修基金又稱「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版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權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賬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所以,只能用於小區的公共事務上,而不是個別用戶身上。這筆款是公用的。

『玖』 房產70年,現在房子才住了十來年,如果現在動用了維修基金對以後有影響嗎

了解抄了大修基金的含義就襲能解答您的問題。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辦法》規定,涉及大修基金的有: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所以,不會有影響。

『拾』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動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分和設施在損壞之內後的維修與更容換。房屋主體報過內外城中牆、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分包括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備有上下管道、電梯、消防、車庫等。
一般在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房屋維修基金是由房管局代管,但是申請程序很是復雜。想要支出房屋維修基金要遵照雙2/3特別多數原則",即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之後才能申請。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由物業出面辦理申請手續,如果沒有物業的小區可以讓社區出面申請。到房管局和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和專戶銀行等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聘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施工和申請專戶銀行劃撥款項交到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後才能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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