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乾粉滅火器質保年限期間出現氣壓不足,進行乾粉劑充裝,大概多久一次充裝呢
乾粉滅火器的報廢年限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 年
手提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0 年
推車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 年
推車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新購置的滅火器,只要未使用過、壓力表指針在綠區、鉛封未動過,一般5年內有效;即將滿5年或一旦使用過應當重新充裝,或一旦重新充裝過每2年充裝一次。
乾粉滅火器內部裝有磷酸銨鹽等乾粉滅火劑,這種乾粉滅火劑具有易流動性、乾燥性,由無機鹽和粉碎乾燥的添加劑組成,可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乾粉滅火器內充裝的是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劑。乾粉滅火劑是用於滅火的乾燥且易於流動的微細粉末,由具有滅火效能的無機鹽和少量的添加劑經乾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細固體粉末組成。它是一種在消防中得到廣泛應用的滅火劑,且主要用於滅火器中。
滅火原理
一是靠乾粉中的無機鹽的揮發性分解物,與燃燒過程中燃料所產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團發生化學抑制和負催化作用,使燃燒的鏈反應中斷而滅火;
二是靠乾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發生化學反應,並在高溫作用下形成一層玻璃狀覆蓋層,從而隔絕氧,進而窒息滅火。另外,還有部分稀釋氧和冷卻作用。
乾粉滅火器可撲滅一般火災,還可撲滅油,氣等燃燒引起的失火。 乾粉滅火器是利用二氧化碳氣體或氮氣氣體作動力,將筒內的乾粉噴出滅火的。乾粉是一種乾燥的、易於流動的微細固體粉末,由能滅火的基料和防潮劑、流動促進劑、結塊防止劑等添加劑組成。主要用於撲救石油、有機溶劑等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和電氣設備的初期火災。
B. 新購滅火器幾年檢修一次,此後幾年一檢
新購的滅火器幾年檢修一次應根據類型來確定。按照規定,水基型滅火器滿三年第一次檢修,以後每年一次,檢修三次後報廢。氣體滅火器滿五年第一次檢修,以後每兩年檢修一次,出廠十年報廢,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十二年報廢。滅火器的有效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滅火器筒體,國家規定了滅火器的強制報廢年限;另外一個方面,滅火器里的滅火劑也有它自己有效期,這也就是我們說的維修年限。
一般根據滅火器的類型不同,維修的期限也有所不同。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3年,經首次維檢以後每滿1年需要進行維檢,這就是我們說的「3+1」。而乾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自出廠期滿5年,經首次維修以後維修以後每滿2年應送至具有三級以上的維修維保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這就是「5+2」。滅火器一經開啟,必須重新充裝。
如果在平時發現滅火器出現生銹、老化、壓力不足(存在機械損傷、明顯銹蝕、滅火劑泄露、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總滅火器數量的四分之一。超出時,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於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為了安全,可要定時對自家的滅火器進行維修保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C. 滅火器應幾年檢查一次
正常情況下是五年檢修一次,但必須是由專門的檢修單位來對它進行檢修,並且是在未使用的情況下。但如果是已使用過,無論是否用完都必須馬上送至檢修單位進行檢修與充裝,而在它充裝之後,則必須每兩年對其檢修一次。
D. 乾粉滅火器幾年充裝一次
消防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相關的技術標准中有明確規定。以常見的手提式乾粉滅火器為例,出廠5年內如未使用過壓力指針在綠區,不用充裝;出廠滿5年或一旦使用過、或壓力表指針在紅區或接近紅區必須立即送專門的維修單位充裝,一旦充裝後每2年再充裝一次;出廠後滿10年該滅火器作報廢處理。
乾粉滅火器,是滅火器的一種。按充裝乾粉滅火劑的種類分為:普通乾粉滅火器、超細乾粉滅火器。按移動方式分為:手提式、背負式和推車式三種。滅火器內部裝有磷酸銨鹽等乾粉滅火劑,這種乾粉滅火劑具有易流動性、乾燥性,由無機鹽和粉碎乾燥的添加劑組成,可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乾粉滅火器利用二氧化碳氣體或氮氣氣體作動力,將筒內的乾粉噴出,可撲滅一般火災,還可撲滅油,氣等燃燒引起的失火。
E. 滅火器多久檢查一次
滅火器每月檢查一次。
乾粉滅火器的外觀檢查應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對壓力表進行檢查,當壓力表的指針低於綠線區的時候,就應該及時的進行充壓維修;新買的ABC乾粉滅火器罐體應該是5年進行一次水壓測試,第一次的檢測之後,以後每2年進行一次水壓測試,乾粉滅火器的罐體強制報廢期為10年。一般的滅火器瓶壓有效期在1年半至2年,並且要定期進行充壓或者更換。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後,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手提式和推車式1211滅火器、手提式和推車式乾粉滅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期滿一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
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鹼滅火器期滿二年,以後每隔一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滅火器存放時應放在乾燥清潔的環境中,嚴禁暴曬和靠近火源;應妥善的進行保管,嚴禁拆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新研製的尚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F.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幾年一檢
手提式乾粉滅火器一般是五年一次,如果維修過的就兩年一次。乾粉滅火器應該每個月都進行一次外觀檢查,主要檢查壓力表,當壓力表指針低於綠線區時,需要立即充壓維修。
滅火器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後,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檢查。
乾粉滅火器適用於可燃固體、可燃液體、可燃氣體、電器著火等所引起的火災。
G. 消防法規定滅火器多長時間充裝一次
乾粉滅火器至少要兩年定期充壓或更換。根據公安部下發的《滅火器維修》GA95-2015,第七章報廢與回收處置
7.1 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年;
b) 乾粉滅火器——10年;
c) 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年。
7.2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報廢:
a) 永久性標志模糊,無法識別;
b) 氣瓶(筒體)被火燒過;
c) 氣瓶(筒體)有嚴重變形;
d) 氣瓶(筒體)外部塗層脫落面積大於氣瓶(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e) 氣瓶(筒體)外表面、聯接部位、底座有腐蝕的凹坑;
f) 氣瓶(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g) 氣瓶(筒體)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
h)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
i) 氣瓶(筒體)的聯接螺紋有損傷;
j) 氣瓶(筒體)水壓試驗不符合6.5.2的要求;
k)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准入制度的;
l) 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m) 法律或法規明令禁止使用的。
7.3 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報廢應經用戶同意,並按6.8.3的要求做好記錄。
7.4 報廢處理時應對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按6.4的要求進行回收處理。其餘固體廢物應按相關的環保要求進行回收利用處置。
7.5 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應進行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處理應在確認報廢的滅火器氣瓶(筒體)或貯氣瓶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應採用壓扁或者解體等不可修復的方式,不應採用鑽孔或破壞瓶口螺紋的方式。
7.6 維修機構應向社會提供滅火器報廢回收服務,並對回收的滅火器按7.4和7.5的要求進行處置。
乾粉滅火器多長時間檢查一次?
乾粉滅火器應每個月都進行一次外觀檢查,主要檢查壓力表,當壓力表指針低於綠線區時,應立即充壓維修;新購買的ABC乾粉滅火器罐體應5年水壓測試1次,第一次檢測後,以後每2年水壓測試1次,罐體強制報廢期限為10年。
滅火器應定期檢查壓力表,當壓力表指針低於綠線區時,應立即充壓維修,一般滅火器瓶壓有效期限在1年半至2年,要定期充壓或更換。滅火器應放在清潔乾燥的地方,嚴禁爆曬和靠近火源;應妥善保管,嚴禁拆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