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業管理用房裝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物業管理用房裝修費用根據合同約定的執行。裝修一般是開發商裝修完成後再移交至物業公司,由開發商或業主負責,維修費用由物業來承擔。但如果因業主未按照約定妥善保管房屋,導致房屋毀壞而需要進行維修的,應當由業主自行承擔維修費,並且物業對房屋修理費先行墊付的,可以向業主要收取修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B. 物業費用包括那些
物業管理費包括:C. 小區道路維修費用誰承擔
由業主共同承擔。小區路面是公共設施、公共部位,在需要維修的時候,首先要看它的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內,質量責任由開發商承擔。如在保修期外,就要看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然後再決定如何來修理,一般在保修期外的,是需要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的。
業主所交的物業費具體包括哪些費用?
1、管理人員費用。
指物業服務經營者按規定發放給在物業服務小區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工資及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制度規定應當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及維護費。
指為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排污、監控、道路、照明等共用部位的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所需的日常運行費用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費等,不包括保修期內的維修費、應由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3、綠化養護費,指管理、養護綠化設施的費用。
包括綠化工具購置費、勞保用品、農葯化肥費、補苗費、綠化用水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費等。不包括開發企業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4、清潔衛生費。
指公共區域衛生打掃、經常性的保潔所需費用,包括購置工具、勞保用品、消毒費、化糞池清理、清潔用料、垃圾清運、環衛所需費用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費等。
5、秩序維護費。
包括器材裝備費、保安人員人身保險費、由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的保安服裝費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障費等。
6、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指物業服務經營者為小區辦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經營者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為准。
7、電梯及增壓水泵日常運行維護費。
指為維護電梯及增壓水泵正常運行而發生的電費等日常運行、維修費和相應專業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等,不包括保修期內的維修費以及應由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8、辦公費。
指物業管理企業為維護服務小區正常的物業管理活動而用於辦公所需的費用,包括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水電費、通訊費、書報費、管理費分攤、財務費用等其它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D. 物業費具體包括哪些項目的費用
1、我們平時交的物業費,是按住宅面積乘以一平方交多少錢核算的。那麼,我們交的物業費都包括哪些項目?具體說來,包括八大部分:小區綠化費、保安費、保潔費、物業用房租金通訊交通社區文化等綜合費用、公共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維修費、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費、法定稅費等。物業費及小區公共空間收益,在扣除物業合理成本後,剩餘部分歸業主共有。
2、2021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民法典》對物業的職責有了更完善的規定。同時還能為業主帶來更多福利。
給業主帶來的福利一:業主享有小區公共空間收益。
例子:小區電梯間廣告收益、地面停車費收益、公共房屋出租收益等小區收益,在扣除物業合理成本後,超出部分,屬於業主共享,物業不能瞞著業主私自揣兜里,應該將賺來的這部分錢發放給業主。
福利二:業主可以解聘物業。《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業主因為物業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問題,不滿意物業,有權選擇更換物業。
福利三: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等行為威逼業主交物業費。
福利四:業主特定財產損失可以找物業兜底。譬如:李先生的車停在樓下,被樓上高空拋物砸傷。在查找監控等手段查找作案人無果後,李先生可以找物業索要相應賠償。
3、《民法典》在規定了物業服務相關要求外,對業主關心的問題,也做了相關規定。
規定1:高空拋物,找不到作案人,就有該樓棟業主及物業承擔損失。
規定2:空置房不能作為拒絕交物業費的理由。空置房一樣得交物業費。
規定3:沒有簽物業服務合同的,照樣得交物業費。
規定4:按時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
E. 物業維修房屋費用怎麼算
物業公司維修房屋費用的承擔如下:
1、物業公司維修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2、物業公司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由業主按照各自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或者以公共維修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F. 小區電梯壞了,維修費用誰負責
法律分析:小區的電梯壞了,維修費用應當由小區物業負責,用物業的維修基金進行修理。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G. 小區公共區域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公共設施被損害找不到責任人時,一般情況下按受益人原則分攤,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公共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修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內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住宅樓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H. 小區的哪些維修費用是由物業負責的
物業只負責公共部位的設備維修養護。比如牆面的修補小於一定范圍的,路燈的更換,樓道裡面的燈之類的,只要不是業主自有的都負責,切不收取人工和材料費。但大修就有業主了,那個專項維修基金申請下來很難
I. 哪些維修費用應由物業來承擔
電梯是屬於建築的附屬設施,所以維修電梯產生的費用應該由公共維修基金支付,也就是由物業服務公司承擔。
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包括哪些?
物業管理按產業性質屬於服務性行業,其基本出發點是根據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們對生活需求的變化,運用先進的維修養護技術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環境生態科學知識,藉助經濟手段來管理物業,為業主、住戶以及居民提供所需要的全方位、都層次的服務。
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職責?
1、物業維修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對物業管理的標准,對其經營管理的物業進行維修和技術管理,包括對房屋安全與質量的管理、對房屋維修技術的管理以及對房屋維修施工的管理;
2、物業設備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業設備主要有給排水設備、燃氣設備、供暖設備和通風設備、電氣設備等;
3、物業環境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對住宅小區的環境進行管理,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具體包括污染防治、環境保潔、環境綠化等;
4、物業管理安全:物業公司應當採取各種措施,保障業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小區的治安進行管理,對小區的消防安全進行管理以及對出入小區的車輛與人員進行管理。
5、就公共市政設施的有關事務與政府和公共事業部門聯系。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不盡責任則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總結:業主未履行其維修責任,致使房屋及附屬設施已經或者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可授權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造成損失的,由業主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人為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恢復原狀,不能修復或造成其他損失的,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