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工程中的工作聯系函,工作聯系單,現場簽證單三者的作用,功能,目的分別是什麼,區別在哪裡
1、工作聯系函一般用於各個施工方或監理方之間相關事務的商討,即公司之間的正式通信。一般發工作聯系函都是甲方有事要求乙方做,或者有什麼問題需要聯系對方,而工作聯系函就相當於是正式的文件。電話聯系固然可以,但是工作聯系函才是最正式的方式,而且也方便雙方記錄。
(1)維修資金工作聯系單是做什麼的擴展閱讀:
在施工當中,各方有需要溝通與協商的事宜,可以通過工作聯系函,工作聯系單這樣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甲方、乙方、監理三者之間的關系
甲方是工程項目的投資單位和受方單位,乙方是工程項目的承建單位和供方單位,監理是工程項目的監管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廣義方面來講,監理也屬於乙方的范疇,是服務的提供者。從合同角度來講,甲方與監理、甲方與乙方存在合同關系。
甲方與監理的合同關系:甲方根據合同委託和授權監理就工程項目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組織協調工作進行監理,監理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完成合同約定的上述工作內容。
甲方與乙方的合同關系:甲方根據合同委託和要求乙方就工程項目的建設目標、內容、工程質量在約定的周期內完成工作,乙方負責工程的建造施工工作。
2. 商品房屋維修基金通知單是什麼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摘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3. 設計通知、工程聯系單、工作聯系單、設計變更、變更設計各是什麼意思
就我做過的回答
設計通知:這個沒接觸過應該是,工程中設計院單方做的改動,做出藍圖修改通知
工程聯系單:與甲方溝通的,正式書面文書,以備後查,涉及重要事宜需雙方蓋章
工作聯系單:與上面差別不大,區別在於這個類似日記,上面是月匯總
設計變更:施工中,乙方發現不符合現場施工情況,或者甲方為方便使用修改
然後通知設計院出具的圖紙更改
變更設計:與上面基本用途一樣。
以上五個名稱,其實就兩個主題,一個是乙方與甲方聯系 ,一個是乙方與設計院聯系
,可能一些超正規的工程會分開使用,具體沒接觸過
4. 收到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年度對賬單一張,不知道需要我做什麼啊,是繳費還是幹嘛啊謝謝!
你什麼也不用做,拿著或看後扔了都可以。那是告知你的賬戶期末余額,銀行例行公事,對賬。那個賬戶是你買房時建立的,是房款的一部分,你不能使用。如果商品房售出,要將那個基金一並轉給買房人。
5. 建築工程中的工作聯系函,工作聯系單的區別是什麼
具體的區別如下:
一、含義不同
工作聯系函:一般用於各個施工方或監理方之間相關事務的商討,即公司之間的正式通信。一般發工作聯系函都是甲方有事要求乙方做,或者有什麼問題需要聯系對方。
工作聯系單:用於甲乙雙方日常工作聯系的單據。
二、場合不同
工作聯系函:相當於是正式的文件,但是工作聯系函才是最正式的方式,而且也方便雙方記錄。
工作聯系單:基本每天都會用到,主要記錄的作用。
填寫《工作聯絡單》注意事項:
(1)所有發出去的《工作聯絡單》上必須要有編號,以便查詢追蹤方便。編寫辦法舉例:
例:人事行政部——RXB 20170508,表示:人力行政部2017年5月份第8份《工作聯絡單》。
(2)事項主題中需將要點詳細寫出:時間(任務所涉及的時間及完成時間等)、地點、人物(性別、年齡、職位、數量、招待等級等)、事件、要求完成結果。如果因事項較多可另附頁。
(3)凡涉及到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需要相互配合和協調的重要業務或工作任務,一律通過實行以《工作聯絡書》的形式通知對方部門。
6.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哪個部門職責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內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一般來說會設立一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之類的事業單位,進行具體處理事務,建議咨詢一下你們那的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就知道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7. 房屋維修基金是做什麼的有什麼作用交給誰的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 �0�2�0�2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圖 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8. 求,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管理辦法)
您是哪個城市的呢?各個地方的不一樣。貼個寧波的給你吧,有使用和續籌想法的。
寧波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具有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非住宅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應當按照本辦法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補助資金,鼓勵業主按照本辦法規定逐步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助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交存、建賬到戶、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政府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決定委託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或者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由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是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作為市政府設定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海曙、江東、江北、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指定。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六條 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購房人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未設電梯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五計算交存;設有電梯的房屋,業主、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八計算交存。未出售(包括出租、自用)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比例交存。
各類房屋上一年度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由市和縣(市)造價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條 新建房屋首期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交。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房屋時,應將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規定告知購房人,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約定。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時,向開發建設單位結清應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
購房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八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有住房購房人、新建房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以下規定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收取售房款時交存;
(二)公有住房購房人應在付款時交存;
(三)新建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按照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房屋可銷售總建築面積為基數交存。
第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對新建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按戶分別開具專用票據,由開發建設單位在業主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時予以提供。
第十條 已交存住房公積金的業主,經本人或其配偶申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核准,可將業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以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准額度為限)直接劃至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業主應當及時續交到規定交存額或按業主大會決定辦理。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其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其維修資金余額不足時,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通知業主按照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標准補足。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業主應當在本辦法施行起5年內,每年按不低於五分之一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直至達到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交存上年同類型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計算交存。
業主大會對前款規定另有決定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按小區、幢、單元(層)、戶設立,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其委託的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網上辦理制度,接受市和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代管。
第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的;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變更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的。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大會決定不再委託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
(一)不委託管理機構代管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業主大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單位的協議草案;
(四)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辦法;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責任人的決議;
(六)其他與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決議事項。
以上事項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業主委員會可以持業主大會的有效決議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備案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專戶管理銀行開立業主大會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將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將有關收支情況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原業主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業主分戶帳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款的30%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前協商足額交存。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拆遷等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業主可以憑原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或有關證明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支取個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並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投資股票、期貨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除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外,應當每年充入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管理費用具體額度每年由財政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的3月底前將上年度的管理費用收支明細情況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查詢。
第二十一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規定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停放汽車收取的停車費;
(五)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六)共有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七)原有的物業日常維修費專用帳戶內的本金及利息;
(八)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自願籌集交存的款項;
(九)本辦法實施前,已繳存的公有住房售後維修資金、被拆遷房屋維修資金、電梯維修資金等款項;
(十)其他依法應當轉入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每半年核對一次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以及按戶分攤的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復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情況告知相關業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
第二十三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專門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其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期及保修責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分攤適用下列原則:/ Q2 b9 Y- H* m% n0 `
(一)多幢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多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 A3 k& a$ o& S! s' N* ?, b+ c8 g(二)專屬單幢房屋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 r! |) q$ `1 J" c(三)專屬一個單元房屋的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單元房屋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專屬一個樓層房屋業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樓層房屋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支出由售房單位和個人按現存維修資金賬戶余額比例分攤;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賬戶余額不足的業主應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擔相關費用。/ t$ V) d$ |6 i
第二十六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七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對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及費用預算並公示,經業主大會通過並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對部分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公示,經對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三分之二業主以上通過並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所在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中修及中修以上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及費用預算並公示,經該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三分之二業主以上通過並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物業服務合同中未明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中修以下維修費用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的,該部分維修資金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從業主維修資金賬戶內按年列支房屋統籌維修資金。房屋統籌維修資金應當單獨設賬、滾存使用,其列支標准由業主大會決定或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列支。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賬戶余額不足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直接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好日常維修登記,並在每年3月底前公示統籌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期間,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電梯故障、屋蓋漏水等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搶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後及時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管理期間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專項維修資金應急支取預案的規定,將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先行列支。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緊急狀況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立即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報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後及時通知開戶的商業銀行預先撥款,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憑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專項維修資金;
(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申請及有關業主賬戶余額等情況,符合規定的預撥申請專項維修資金的70%;
(三)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其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或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以及工程決算在1萬元以上的工程,應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後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工程款余額。
第三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相關業主同意;
(二)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預支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同意預支維修資金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業主委員會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證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不超過核定預算金額百分之七十的費用;
(四)維修工程竣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應將工程決算在本小區內公示7天,經業主委員會認可(業主委員會有異議的工程決算以及工程決算在1萬元以上的工程,應交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並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第三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代交或承擔相應專項維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不足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或違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或違法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包括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已售公房是指居民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原公有住房。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包括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前室、走廊通道、設備間和物業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部位。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房屋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屬於全體業主或單幢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信報箱、電梯、消防、安全防範、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體設施、公共停車位、道路、場地、綠地和區域圍護及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業主共用的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是指:
(一)主體承重牆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二)整幢樓屋面、戶外牆面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三)整幢樓外檐面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四)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百分之三十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六)整幢樓或者單元下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換,或者更換、維修、改造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百分之二十的;
(八)更換電梯,或者更換、維修電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百分之二十的;
(九)物業管理區域的圍牆、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十)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公有住房售後已繳納維修資金的,該維修資金作為首期交存額劃入業主分戶帳戶。
本辦法施行後,未交納物業維修資金的小區,其物業維修費用的承擔方式按照《物權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已交納物業維修資金的業主,不再交納日常維修費。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9. 工程洽商單和工程聯系單的區別是什麼
說白點,工作聯系單:比如甲方付錢又想幹活,施工方就會給他發工作聯系單,以後扯皮起來都是以這個為依據的。工作聯系單不得拒收。工程洽商:比如設計出了問題,施工和設計商量一下改了以後做個工程洽商,然後按照工程洽商的內容幹活,作為施工和結算的依據。工程洽商和工程設計變更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