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維修期間損失賠償費用都有哪些
材料費,工資合話費用。
② 房屋被淹,樓上不賠償,需要訴訟,除了維修費用和財產損失之外還可以提出什麼賠償
不是「還可以提出什麼賠償」,而是你還存在什麼損失。
索賠必須以「事實存在,持有憑證」,不是菜市場一方漫天要價,一方落地還錢,這么扯著拍定買賣的。尤其是上法院,必須有憑證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張。
③ 房屋維修賠償
有機會抄,有機會.
這個事不全是襲你的責任.
"還有個情況就是樓下漏水的地方是把衛生間改成了客房,我是否可以用這點來免除一定的責任"你補充的這一點很重要。
漏水你的責任,但造成了樓下的損失不全是你的責任。
你聽好,以後要是談起賠償這件事,請這樣說:
漏水我來修,這是我的責任,我要維修好,不再漏
(以上這句態度要好)。
但是樓下的業主改變了房屋的使用功能(他就這點在法律上站不住腳,這就是他的軟肋,這就是關鍵,呵呵)。
衛生間改成客房,如果是衛生間,頂多也就是幾個燈,還有幾個扣板,這能要幾個錢?而且扣板就是沾了水也不會壞。那要是你改變了房間的使用功能,把衛生間改成儲藏室,裡面放幾個名畫古董,那我賣了房子也賠不起呀。
我很肯定地說:這事不光是你的責任,你只負責維修漏水,但在賠樓下的東西的事上你是有優勢的。不要怕。這類事我碰多了。呵呵。
另外你說的那個和物業沒啥關系,和維修基金也沒關系。這不要去想他,你只需要把我的話記熟就行了。呵呵。
再有不懂的就來問我。
④ 房屋漏水賠償標准有哪些水管漏水維修
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補漏作出鑒定報告;鑒定出來後專,如果是相鄰方屬的原因,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給予修補,並可向相鄰方提出對修補期間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如果不是你樓下人為造成的滲漏水,都是樓上責任,樓上有責任維修到不再漏水到樓下及賠償樓下相應的損失。如果是小問題,可自行找人來維修,沒必要再驚動樓上的鄰居。 希望答案對你有幫助
⑤ 房屋漏水除了維修費還要賠償哪些
賠償物品損失 誤工費 裝修損失 如果嚴重到房屋暫時不能居住還要賠償租金
⑥ 保修期間房屋維修造成不能入住要陪償費用嗎
如果房屋因維修造成業主不能居住,且存在於房屋相關設施、構件維修期間內,可以主張賠償或補償。
⑦ 房屋保修期內衛生間漏水,物業進行維修期間致使業主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有什麼補償標准
房屋保修期內,衛生間漏水,要求物業及開發商維修,維修期間因影響業主正常生活,這個得看物業及開發商是否有承諾補貼業主。
⑧ 房屋質量問題維修延遲可以訴求哪方面賠償
房屋質量問題維修延遲,如果打官司,可以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要求及時維修,並且保證質量;2、賠償經濟損失;3、支付訴訟費。
⑨ 是否有法律規定房屋在維修期間,開發商應該給予賠償
您好: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回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答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覺得要徹底搞明白房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可以申請鑒定。如果鑒定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則可以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如果鑒定主體結構質量合格則可以按照房屋保修規定要求開發商進行保修。
期待您的採納
⑩ 建設部發布過什麼《房屋維修賠償條例》嗎
用事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公用事業單位的有償委託,代收有關費用。
第四十八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作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疏於管理,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防範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業主大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一條業主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物業。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當在徵得業主大會和相鄰業主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使用性質的,業主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使用性質的,應當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三條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四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管線和設備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報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中屬於業主的部分,應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基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使用。
第五十八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所在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將屬於業主的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超越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物業管理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擅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整項服務業務委託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委託合同價款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維修基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50%以下的罰款。對物業管理企業,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規定配備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二)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使用性質的;
(三)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進行經營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務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議,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七十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處罰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物業買受人,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委託,根據物業服務委託合同進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劃定的區域。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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