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船供企業如何在互聯網+海關申請更換衛生許可證
衛生證書生產工廠在當地海關出具。
⑵ 申請船舶代理公司所需材料和流程
申請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並同時將申請材料分別抄報企業所在地的省、市級港航管理部門。市港航管理部門對所收到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並將有關意見報送省港航管理部門。省港航管理部門對所收到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並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部進行登記。 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是指依照法律設立的中國企業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託,經營下列業務: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代收運費,代辦結算;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其他相關業務。 現我中心提供辦理國際船舶代理的咨詢和代理服務,專業高效的服務為您企業順利取得國際船舶代理資格。 1. 申請書;(代理提供) 2、可行性分析報告(代理提供) 3、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5、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文件(當地公證處公證的關於該人員在國際船舶代理相關企業從業三年以上)2名人員的簡歷及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部門的正式勞動合同); 6、關於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7.指定委託書(代理提供) 8.企業的情況說明 設立分支機構的另需提供: 1、母公司的商業登記文件; 2、母公司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3、母公司確定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確認文件。 辦理周期:1.5個月左右 無船承運人項目簡介 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務時,由於與委託人訂立運輸合同,並簽發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但是,由於他們一般並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實際業務中只是契約承運人,而實際完成運輸的承運人是實際承運人。 無船承運人材料及流程 針對國家交通部在無船承運人方面的一系列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相應規定,現我中心提供辦理申請無船承運人的資訊和代理服務,至今我中心已為幾十家境內外公司成功申請NVOCC。 辦理無船承運人所需材料: 針對目前國家交通部在無船承運人NVOCC方面的一系例規定,我公司現提供辦理申請無船承運人NVOCC的咨詢和代理服務。 辦理所需材料: 1、申請書(表格下載); 2、可行性分析報告; 3、企業商業登記文件(須由企業有登記機關確認或證明該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文書); 4、提單格式樣本; 5、聯絡機構說明書,聯絡機構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聯系人; 6、委託書副本或復印件; 7、委託人與聯絡機構的協議副本; 8、聯絡機構工商登記文件復印件; 9、母公司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須由企業登記機關確認或證明該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文書); 10、母公司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11、母公司確定該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確認文件; 12、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辦理無船承運人一般流程: 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並審核後,將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齊備 的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向申請人頒發《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辦理期限: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並報送交通部;交通部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 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代交通部受理,審核後提出初審意見報交通部審批
⑶ 船舶維修企業向地方政府申請退費需提供哪些資料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2
⑷ 船舶修造企業需要取得什麼許可證
取得《船舶生產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二條
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主要營業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該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不得低於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務船舶和事業法人的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的登記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
行;未經登記的,不得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第四條
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凡在外國登記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銷原登記國國籍
的,不得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4)船企如何申請維修外籍船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
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三)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
中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
登記的,應當提供足以證明其所有權取得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
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對船舶所有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本條
例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船舶所有人頒發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授予船舶登
記號碼,並在船舶登記簿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船舶名稱、船舶呼號;
(二)船籍港和登記號碼、登記標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權登記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稱、建造日期和建造地點;
(七)船舶價值、船體材料和船舶主要技術數據;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記的注銷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為數人共有的,還應當載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況;
(十)船舶所有人不實際使用和控制船舶的,還應當載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名
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設定抵押權的,還應當載明船舶抵押權的設定情況。
船舶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⑸ 請問辦理船舶修理廠需要哪些程序,比如說要國防科學技術辦公室出什麼手續才能去工商局申請執照。
應該是要有認可證吧,我在下面用【】圈出來了。最新規定也給你附在下面了。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第三條 對修造漁船的工廠實行資格審查、認可與發證,即「工廠認可」制度。凡從事修造漁船的工廠,不論隸屬關系或所有制如何,均應以企業法人的名義向當地漁船檢驗部門申請辦理准予修造漁船的「工廠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
【「認可證」分為「建造」和「修理」兩類。凡從事建造及改建(包括大修)漁船的工廠應申請「建造」類認可證;凡從事漁船中修、小修或年度修理的工廠可申請「修理」類認可證。持「建造」類認可證的工廠可從事同檔次的「修理」類認可證允許的業務范圍。】
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
業部漁船修造廠認可辦法實施細則》等問題的通知
(2009-01-13 11:12) 訪問次數為:573次 【字體:大 中 小】【關閉窗口】
各水產廳(局)、各漁船檢驗處(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造廠認可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我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造廠認可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望即遵照執行。茲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細則請於6月份前發到每一個修造漁船的現有廠、點(包括與該廠考核審查有關的附件)。
二、各檢驗處自文到之日起,即可抓緊組織實施漁船修造廠的認可考核審查工作。受理申請後應制定考核審查計劃,抓緊完成本地區的現場考核審查。為節省考核審查的時間和經費,報我局審批發證的工廠一般每批不得少於十個。現有漁船修造廠(除玻璃鋼船廠、水泥船廠外)需要申請認可證者應於1995年9月底前辦理完申請手續。
三、曾獲《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工廠認可證書》的木質漁船修造廠請於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當地漁船檢驗機構提出換證申請(填寫「換證申請書」),經當地漁船檢驗機構核實後,報所在省(市、區)漁船檢驗處組織考核審查。漁船檢驗處應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完成規定的考核審查,並按規定報批。
四、按計劃要求,1995年底以前完成木質漁船修造廠、1996年底以前完成鋼質漁船修造廠的工廠考核審查和頒發認可證工作,到時無證生產企業將按無證生產查處。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造廠認可辦法實施細則》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造廠認可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農業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造廠認可辦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修造漁船工廠認可的工作程序和具體管理,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申請漁船修造廠《工廠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的企業,不論其建造或修理的漁船船體材質、主尺度或主機單機功率如何,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必須具有修造相應船舶生產條件,如船台或船塢、移船下水設施、加工機械設備、工藝裝備及計量檢測器具、儀器等。
二、企業必須具有能保證船舶修造質量和組織正常生產所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查人員和主要的專業技術工人。且有能力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准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新建企業或轉產企業的上述人員應具有三年以上同種工作經歷(即在已取得「認可證」的漁船修造廠以同種職務工作滿三年,其參與修造的船舶經漁船檢驗部門檢驗均合格)。
三、企業必須具有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企業必須按照經漁船檢驗部門批準的船舶修造圖紙和技術資料進行生產。
五、企業能夠按規定及時向漁船檢驗部門申請檢驗,對其修造的船舶進行逐項報檢。 六、企業能夠達到我國漁船檢驗部門現行的有關規范、規程和其他有關標准等對修造漁船質量的要求。所有出廠產品均有符合要求的「產品出廠質量證書。」
七、現有企業還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三條 認可證的申請、審查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認可證」的企業,如具備本細則第二條所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主管機關(指政府機構)同意,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種類和檔次向所在地的漁船檢驗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統一格式(見附件一)如實填寫申請書一式四份報省(市、區)漁船檢驗處(局)或其授權的檢驗站,申請的同時應按有關規定交納認可費用。
二、漁船檢驗部門應按照下述分工,依據認可證考核審查的要求(見附件二至附件五)對申請企業進行考核審查。審查合格後,按不同種類和檔次分別由農業部和農業部漁船檢驗局審批發證。對審查不合格的企業,允許經過半年的整頓,達到要求後再按本細則規定程序重新申請並交納有關費用,經整頓、重新申請、審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1、凡申請「修理」(包括各種材質和不同尺度的船)類認可證的企業和申請建造船長為30米以下鋼質船或建造船長為20米以下非鋼質船認可證的企業,由所在省(市、區)漁船檢驗處(局)或其授權的檢驗站(處)對其進行考核、審查,對考核審查合格者,由省(市、區)漁船檢驗處(局)簽署審查意見後報農業部漁船檢驗局審批、發證。
2、凡申請建造船長為30米及以上鋼質船或建造船長為20米及上非鋼質船認可證的企業,由所在省(市、區)漁船檢驗處(局)對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並在申請書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書和初審材料一並報農業部漁船檢驗局。漁船檢驗局將視企業規模、產品質量、歷年情況等採取不同方式(包括到廠考核、委託審查、復查有關書面材料等)進行復審,復審合格後報農業部審批發證。
三、漁船檢驗部門對申請企業進行考核、審查時,可請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參加。
四、凡取得國家二級及以上企業稱號的單位,申請認可證時由廠方按本細則第二條及附件二至五中的考核內容要求,如實寫出反映本廠現狀的書面材料,連同申請書一起送當地漁船檢驗機構,經核實後直接報農業部漁船檢驗局,同時抄送所在地省(市、區)漁船檢驗處(局)備查。
第四條 認可證的使用和管理
一、在認可證有效期內,漁船檢驗部門應對取得認可證的所轄企業加強監督和管理,不定期地進行抽查和期中(從證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左右時間)全面核查。
認可證期滿換證按第三條第二款分工進行換證審查,凡在認可證有效期內,企業沒有降低取證時已達到的各項要求者(包括場地、設備、人員素質和產品質量)可給予換證。
企業提出認可證換申請時應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二、取得認可的企業,必須在出廠產品的名牌(或出廠證明書)上標明認可證的標記、編號。
認可證的標記、編號規定如下:(具體見書55頁)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認可證將自行失效:
1、 粗製濫造,降低產品質量的;
2、經抽查或復查不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限期整頓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3、將認可證轉讓(借)其他企業使用的;
4、建造修理的漁船不及時向漁船檢驗部門申請檢驗,逃避對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
5、企業不能組織正常生產,連續兩年無生產任務的。
四、已失效的認可證由當地漁船檢驗部門收繳送農業部漁船檢驗局注銷並統一公布,同時該企業應停止生產已失效的認可證上允許生產的產品。
第五條 申請認可證的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包括管理費、檢測費和審查人員差旅費)的使用范圍:
管理費主要用於宣傳、會議、印刷各種證書、表格等方面;
檢測費主要用於審查考核、檢驗、測試等方面;
審查人員差旅費主要用於到現場進行審查的差旅費及補貼等。
第六條 本細則中「船長」的定義:指量自龍骨板上緣的最小型深85%處水線長度的96%,或沿該水線從首柱前緣量到舵桿中心的長度,取兩者中較大者。如船舶設計具有傾斜龍骨,則作為測量此船長的水線應平行於設計水線。
第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⑹ 外貿船轉內貿船手續是在靠泊以後辦理嗎
摘要 關於遠洋漁船外藉船員入境上岸政策
⑺ 船舶維修管理的實施
4.1修理單的編制
4.1.1船舶應根據年度修船計劃,救助待命情況,船級社檢驗的項目,機器設
備的實際運轉情況,及說明書規定的各種設備和部件檢修要求等編制修理單(附表五)。
4.1.2船舶修理單分為甲板、輪機、救助機具、電氣和塢修五個部分。
4.1.3輪機、電氣、塢修(輪機部分)部分由輪機員和電機員分別提出,無電機員的船舶,電器設備由各輪機員分別負責。由大管輪編制匯總,輪機長審定。救助機具的修理單由機工長制定,並提交大管輪或輪機長審定。
4.1.4甲板、塢修(船體部分)部分由大副編制匯總。
4.1.5船舶修理單經船長簽字後,一式三份上報船隊船管科審批。
4.1.6航修,一般應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間進行。
4.1.7船舶發生海損,機損事故,應根據船舶損壞情況和船檢部門提出的修理范圍和要求進行修理,事故修理應與其它修理項目分別開帳,以便索賠。
4.2承修方選擇和修理前准備
4.2.1船隊船管科應對船舶修理單認真審核,對預計修理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修理項目應邀請3家以上船廠進行報價,在保證修理質量,修船進度,節省修理費的前提下,對承修方資格進行評審,選擇合格承修方。
4.2.2修船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1修船由規劃建設處與船隊船管科共同商定廠修項目、周期、價格、廠商等。
.2合同中應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質量和安全保證協議。
.3合同簽訂前必須對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資信進行驗證,並了解承修方對被修船保險情況,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證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簽訂後由船管科依據《SMS文件控製程序》(BJ1101)妥善保管。
4.2.3修前准備
.1船舶應認真採集記錄與修理有關的設備運轉參數,並對運轉參數進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將運轉參數和修理單一並報船隊船管科。船隊船管科應對船舶修理方案進行專題研究,確定項目和修理內容。
.2根據修船項目的需要,船舶應將所需備件清單報船隊船管科,按《物資采購管理辦法》訂貨,以便保證修船進度,同時在修理單上,寫明備件提供方。
.3需要船方製造加工的備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應提前向船廠說明,並在修理單上寫明這些備件的供應方和技術要求。
.4為保證修船工作順利進行,修船期間大副、輪機長、大管輪、輪機員等主要船員要相對穩定,做好監修和配合工作,同時做好船舶自修保養工作。
4.3修理監督和審核驗收
4.3.1船舶進廠時,根據修船實際情況,同廠方簽訂安全防火協議明確責任,配合廠方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業場所,應安排專人看火,專門負責防火安全和施工現場的安全。
4.3.2對修理工程的進度、材料工藝測量數據,大副和輪機長等有關船員應進行監修,如有不妥,應及時向廠方提出意見。
4.3.3在修船期間船隊船管科應派機務代表主持修船工作,並代表船隊制訂和簽署文件,同時對修船進度和質量進行監督。
4.3.4修船期間,船隊機務代表應督促船舶領導加強對船員自修工作的組織領導,提供材料、配件等物資及技術的支持。
4.3.5對已確定的廠修項目一般不再改變,如確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過原定項目的10%,若修理費超過原計劃的10%應由機務代表向船隊主管領導匯報,徵得同意。
4.3.6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後,由大副、輪機長分別對廠修工程的明細項目進行檢查核對、驗收簽字,同時向船廠索取測量記錄試驗報告等有關技術資料。
4.3.7船舶修理項目中須提交船級社檢驗的項目,應由船隊船管科在進廠前提出申請檢驗,以便及時取得證書。
⑻ 外籍船舶如何在中國辦理檢驗證書
需要證件:
《船舶所權證書》、《船舶籍證書》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級檢驗證書、《際船舶運輸經營許證》
辦理部門:
《船舶所權證書》、《船舶籍證書》兩證書向公司所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申請辦理;船舶入級檢驗證書、《際船舶運輸經營許證》兩證書向公司所船級社社申請辦理;證書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申請辦理
際航線船員需要持證書較:
1、適任證2、服務簿3、基安證4、海員證5、護照6、健康證(衛檢版)7、黃皮(黃熱、霍亂)8、健康證書(海事局版)9、外籍證書(船便旗船舶)
1~8項必須持證書
⑼ 船舶維修要許可資質嗎
對的,必須有資質才行的。一些修理項目還要經過船級社認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