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維修基金什麼時候開始繳納的
維修基金是在交房之前才開始繳納的。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專期滿後,對物業公共屬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B. 房屋維修基金是什麼時候開始交的
維修基金是在交房拿鑰匙的時候才開始交納的。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版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權,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C.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專代交。委託屬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令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D. 預售房屋公共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新建商品房的維修資金是在收房之前繳納的。
E. 公共維修基金應該什麼時候交
公共維修基金應當在交付房屋後、辦理房權證之前繳納;此時繳納有點過早!
F. 交房了,請問,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應該什麼時候交
維修基金交到房管局,是在交房後交的,一般都是開發商代收
契稅在簽訂合同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局的契稅徵收大廳交 如果是按揭的話,在貸款辦下來一個月內去交契稅
G. 買房子的時候維修基金是什麼時候要交的
一般業主要在辦理房產證前一個月交給開發商,然後開發商轉交房產管理中心。代收的時間節點一般為辦理房產成前一個月(維修基金收取一個月後,業主應向代收
單位索要相關票據)。當然,也有開發商會明確表示,維修基金通首付一並交齊。當然,這段時間產生的利息也需一並交由當地房管部門。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 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2、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代管。住宅小區成立管委會後,市小區辦便將住宅維修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或經管委會同意交由物業管理企
業代管。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4、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5、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6、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H. 新樓盤交公共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商品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交納須知
一、交納人
凡1999年1月1日以後簽訂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等)房屋買賣(預售)契約的購房者,均應交納商品住宅公共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將商品
住宅轉為租賃、經營或自用的,應按規定交納公共維修基金。
二、交納維修基金的標准
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按房屋買賣(預售)契約中標明購房款的2%交納。補交維修基金的,按房地產賣契上標明購房款的2%交納。
三、交納維修基金的時間及地點
購房者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到市或區縣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小區辦)交納維修基金。在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
,到市小區辦交納維修基金;在區縣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到相應區 縣小區辦交納維修基金。如購房者已辦理完立契過戶手續,須在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前到
市小區辦補交維修基金。
四、交納維修基金應提供的材料
1、商品住宅房屋買賣(預售)契約。已辦理完立契過戶手續的,還應提供房地產賣契。
2、購房者有效身份證件。個人購房的,居民提供身份證或戶口薄,現役軍人提供軍人證,外籍人士提供護照;單位購房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副本)等復印件。
五、交納維修基金的具體程序
1、購房者按要求填寫"北京市商品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分戶卡"。
2、購房者將填寫的分戶卡及上述材料交小區辦工作人員核驗。
3、購房者向小區辦足額交納維修基金,並取得小區辦開具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
收據"第二聯(交購房人)和第四聯(交交易或權屬部門)。
註:用支票交納的,請不要填寫金額。
交納維修基金後,購房者持收據第四聯到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或到權屬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六、維修基金的代管
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歸購房者所有,在住宅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前由市小區辦負責代管。根據國家規定,在代管期間維修基金按活
期存款率計息,現金最晚於交納後第三個工作日起計息,支票最晚於交納後第五個工作日起計息。住宅區管委會成立後,經管委會申請,市小區辦將維修基金本息劃轉至管委
會管理。
I. 貸款買房公共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規定如下: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內。
首期房屋專項維容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