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建房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1、僱工受損害 房主(僱主)負全責
實例:東陽人李某,多年從事建築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將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夠,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帶領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繩子突然斷裂,導致王某受傷,住院花去2000元醫療費。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僱傭合同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王某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第1款「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李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無償幫工受傷 房主應承擔責任
實例:去年9月18日,蘭溪農民陳某正在建造樓房,鄰居林某主動前去幫忙。但陳某嫌林某年紀大,且做事不靈活,讓林某不要來幫工。上午9時,林某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平台跌下,導致八級傷殘。後林某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萬多元。
律師點評:《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林某系無償給陳某幹活,屬於義務幫工,陳某接受了林某的幫工,就應對其安全承擔保護義務。現因陳某防護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發生,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陳某曾明確拒絕過林某的幫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圍內適當補償。
3、包工頭有資質施工 工人受傷房主免責
實例:市開發區農民楊某建房時,將房屋「包清工」給有施工資質的張某施工。曹某是張某僱傭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時因腳手架斷裂跌下受傷。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房主楊某和僱主張某共同賠償醫葯費等共計4萬余元。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楊某將房屋發包給有資質的張某承建,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張某僱傭曹某為其做小工,雙方系僱傭關系。根據《解釋》第10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和第11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張某在承建過程中對曹某造成損害,應由張某負責賠償,發包方楊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4、房主(定作人)存在過錯 承擔按份責任
實例:李某與劉某糾紛發生前並不相識,楊某本身沒有建設工程施工相應資質,但以個人名義承包民房建築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劉某籌建北京平房四間面積140平方米,楊某與劉某協商,將劉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並找李某等約七、八個人開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時許,李某在往椽子上鋪磚時椽子突然折斷,將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鎮市中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共支付醫療費18371.33元,矯型器費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時建議繼續休息半年。
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訴至法院提出前列請求。劉某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價格包給楊某,事先與李某並不相識,李某為楊某出工,身體受到傷害後與劉某無關。楊某承認本人從劉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購料和木工,李某在幹活過程中由於劉某椽子質量不好,致使李某摔傷,對此列舉有關證人證言證明事發經過,主張李某的損失應由劉某予以賠償,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
律師點評:根據事實,李某與楊某是僱工與僱主關系是恰當的。李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楊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與劉某之間是何法律關系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他相關建築法律法規也大多明確不適用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活動,因此,房主劉某與包工人楊某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B. 施工造成交通事故此類事故如何賠償
根據我國《公路法》第32條規定:「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道路施工單位對因此發生的交通事故免責的前提條件是,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安全標志。
C.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D. 事故責任為46如何賠付
事故責任劃分為46分的話,在交通事故賠償中,應該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結論來處理,就是在共同的事故責任層面上,一方對事故負責40%,另一方承擔60%。交通管理部門應該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法律分析
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次,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如果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 賠償標准及其與醫療事故如何確定的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根據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當事人就具體賠償數額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F. 關於農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傷的賠償及責任擔負問題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包工頭,一旦出現事故,應由包工頭負全責。如果是房主雇傭工人修建房屋,發生事故後則由房主負全責。
法律分析
農村一般出現的情況是房主口頭承包給沒有任何資質的包工頭,且沒有簽訂任何合同,發生事故後,房主應和包工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而傷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而且農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傷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因為雙方建立的是僱傭關系,按照工傷事故處理的必須是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權案件,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年來,農村經常發生類似的案例。事故發生形成訴訟後,由於當事人的經濟條件均相對困難,在建房過程中又沒有參加相關的人身意外保險,導致案件的調解、執行都較困難。即使案件判決或調解了,但因賠償數額大、家庭經濟困難等原因,導致一方當事人往往不能履行賠償責任,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因而難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G. 農村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賠償
農民發生交通事故賠償這些費用: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